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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4”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6月4日15时26分,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林煤矿(以下简称“柳林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3.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6月5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牵头,会同镇雄县能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4”一般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镇雄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2、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一)公司概况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4月29日在云南省镇雄县注册成立,下属柳林煤矿1处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6277928583385,营业执照长期有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伍佰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法定代表人为郭某祥,经营范围包含煤炭开采、销售。(二)矿井概况1 .煤矿基本情况柳林煤矿属建设煤矿,位于镇雄县中屯镇郭家河
3、村境内,井田面积6.1191k11)2,2020年开工建设至今,建设规模30万吨/年,服务年限48.6年。采矿许可证号为C5300002009041110012967,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4日。可采5晨以两层煤,工业储量4484万吨,可采储量2041.2万吨。2 .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柳林煤矿建设工程手续齐全有效。2018年12月24日取得了昭通市能源局关于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林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一期工程30万吨/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昭煤复技(2018)94号),2019年4月10日取得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林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安全设施
4、设计的批复(云煤安技装(2019)39号),2020年3月4日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建设工期至2024年1月22日,按高瓦斯、容易自燃煤层(I类)、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煤尘无爆炸性设计。2023年4月6日,柳林煤矿经镇雄县能源局批复同意恢复建设。3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柳林煤矿法人代表为郭某祥,配备了五职矿长和掘进、地测、机电、通风、防治水技术人员,其中掘进、地测、机电、通风技术员由施工单位人员兼任,煤矿未单独配备。设置有安全科、生产技术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地测防治水科、调度监控中心、综合办公室、环保职业卫生科、安全培训科、兼职矿山救护队等10个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其中机电运输科、安全培训科、
5、地测科科长由施工单位人员兼任。4 .建设进展情况柳林煤矿目前处于建设工程一期阶段,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3个井筒,其中主斜井已施工430m,副斜井已施工437m,回风斜井已施工382m;主斜井、副斜井和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均配备FBDN&6.0230型对旋式局部通风机,铺设800风筒供风;地面建有一座IOkV临时变电站,供电取自泼机变电站,作为地面提升绞车、压风机、三个井筒局部通风机供电及井下动力电源;井筒建设期间均采用JTPB-L6x1.2型提升绞车配合单侧曲轨侧卸式矿车运输;装备一套KJ90X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置3个KJ90-F16(C)型分站,每个分站可接入
6、16台传感器。5 .事故其他相关情况(1)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023年,柳林煤矿共开展2期新入职职工培训,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月4日至13日,共培训39人;第二期培训时间为4月20日至J29日,共培训49人。5月24日后新入职的12名工人未开展岗前培训,入井作业时冒用他人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标识卡、冒签他人姓名入井,其中,林某顺(死者)携带已离职人员崔稳柱的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吴昌金携带已离职人员顾由唐的标识卡,吴长东和李禄俊携带本人标识卡。日常培训未针对提升运输方面存在的风险组织安全培训,以班前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代替安全培训。(2)事故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柳林煤矿制定有柳林煤矿机电运输管理
7、制度柳林煤矿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柳林煤矿行车不行人制度等制度,煤矿未按制度要求开展机电设备维护检修,未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井下职工违章扒车行为时有发生。(3)事故相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自2023年4月7日复建以来开展各类隐患排查9次,反复查出主、副、回风斜井轨道间隙大、轨道弯曲、轨面不平、轨间肝石堆积等提升运输方面问题8条,隐患整改不彻底。(三)施工单位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掘”)持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柳林煤矿与安徽中掘签订了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林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一期井巷
8、建设合同和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林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一期井巷施工安全协议书,规定了双方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责任。2023年,安徽中掘柳林煤矿项目部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9人,编入柳林煤矿各职能科室进行管理,兼职煤矿掘进、机电、通风、地测技术员及机电运输科、安全培训科、地测科科长,未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人由项目部招聘、管理,项目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工伤保险。(四)监理单位基本情况监理单位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具备矿山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18日,派驻3人开展日常监理业务。因涉及监理服务费用纠纷,监理单位自
9、2023年4月起中止监理服务。(五)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在距离回风斜井井口35InI处,截至事故发生时回风斜井已掘进382m。回风斜井井口标高+142L6m,采用钻爆法施工工艺、U型钢架棚配合全断面喷浆支护,喷浆滞后迎头24m,巷道坡度22。,巷道断面为半圆拱,净断面积1L4811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运输方式为轨道运输,提升绞车型号为JTPB-1.6x1.2,采用60Omm轨距的30kgm型铁轨、ZWY-120/55L型履带式挖掘装岩机以及容量为3.33m3的单侧曲轨侧卸式矿车(长3.08mX宽1.5mX箱高1m,轴距L5m,底座长3.58m)配合运输。现场勘查时,矿车车厢向左帮(面向掘进迎头方
10、向,下同)侧翻90。,斜跨在左侧轨道上,该轨道道面有划痕,划痕初始位置距离矿车后排车轮轴1.5m,左右轨道面高差5.8Cm(右侧轨道高、左侧轨道低)。躲避胴室和提升信号装置位于矿车下方5.5m处。二、煤矿安全监管情况(一)驻矿监管组镇雄县能源局在柳林煤矿设置了驻矿监管组(组长吴某,成员乔某华、熊某、邓某、李某),镇雄县中屯镇人民政府派驻武邵忠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管组3月1日至6月2日期间下达了隐患整改建议书12份,排查隐患80条,未发现煤矿及施工单位人员配备不足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组每月制定有驻矿下井排班表,6月4日早班吴某未按照下井排班表下井检查,早班无驻矿人员下井;2023年6
11、月2日至4日武某忠休班不在矿,事故发生后到矿补填驻矿监管日志。(二)泼机片区能源所镇雄县能源局泼机片区能源所负责柳林煤矿日常监管。2023年2月13日至6月4日,片区能源所到柳林煤矿检查、技术指导29次,查出安全隐患81条,下达执法文书8份,出具复查意见书6份,剩余2份执法文书提出安全隐患正在整改中。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6月4日7时10分,柳林煤矿机电副矿长孙某军、项目部安全副经理朱某近和采掘技术员杨超虎共同组织召开早班班前会,主斜井、副斜井和回风斜井当班所有作业人员14人、3名瓦检员、1名安全员以及3名机修工参加。回风斜井当班入井7人,工作包括打眼放炮、
12、支护以及排肝。7时30分,回风斜井施工队当班班长林某顺(死者)带领本班作业人员李禄俊、吴昌金和吴长东入井作业。回风斜井掘进施工负责人雷某新安排挖掘装岩机(以下简称“装岩机”)司机莫若胜14时入井装岩排肝。回风斜井作业人员入井后首先施工下部炮眼,9时23分,炮眼施工完毕。10时27分,井下作业人员(含民爆公司人员)全部升井,井下装药量36.3kg、电子雷管75发;10时28分,回风斜井放炮完毕。11时00分,李禄俊、林某顺和吴昌金3人二次入井进行支护作业,吴长东在井口发送信号运送物料后,于11时21分二次入井协助支护。14时23分,装岩机司机莫若胜入井进行装岩作业。林某顺安排吴长东升井到井口负责
13、发送运输信号,吴昌金、李禄俊负责装岩机电缆管理,林某顺负责井下信号管理。当班一共装岩3车,第二车装岩完毕后,李禄俊先行升井。15时20分,当班最后一车肝石装车完毕,吴昌金升井。15时26分06秒,林某顺利用工作面的打点信号器发出提升信号;15时26分16秒,矿车启动;15时26分24秒,当矿车经过林某顺时,林某顺从侧方扒乘矿车出井;15时26分33秒,当矿车运行至距离迎头约31m处时,矿车突然失稳向左帮侧翻90。将林某顺挤压在巷帮。(二)事故救援经过事故发生后,正在向井口行走的吴昌金和坐在装岩机驾驶位的司机莫若胜听到异响及林某顺的呼救后立即前往查看,发现林某顺被矿车挤压在巷道左帮,矿车压住双腿
14、,散落的肝石覆盖在其上半身。吴昌金和莫若胜随即对林某顺展开救援,将林某顺身上覆盖的肝石清理后,由于无法挪动矿车,15时33分,吴昌金向矿调度室电话汇报事故情况,请求救援。柳林煤矿矿长李某山接报后,立即停止了三个井筒掘进作业,组织人员到事故地点开展救援。16时OO分,林某顺被众人从矿车下救了出来,此时林某顺尚有意识。16时26分,众人将林某顺抬至回风斜井口,用皮卡车送往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17时31分,经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布林某顺死亡。(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事故发生后,15时33分,井下作业人员向煤矿调度室报告了事故情况。15时37分,柳林煤矿矿长李某山当面将事故情况向驻矿安监组组长吴某
15、(此时吴某正领灯准备下井)汇报,说井下有人受伤,吴某安排驻矿安监员李壹和乔寿华立即下井参加救援;16时09分,吴某了解完事故现场情况后向镇雄县泼机片区能源所干部吴长兴(柳林煤矿挂矿人员)报告事故情况;16时24分,吴长兴向镇雄县泼机片区能源所所长韩一尊电话报告说柳林煤矿回风斜井发生矿车侧翻事故,有人受伤;16时26分,韩一尊向镇雄县能源局副局长张勇和局长陶绍林先后汇报了事故情况。张勇和陶绍林接报后先后安排了救援、核查以及现场保护等事宜,陶绍林于17时09分、17时34分、18时08分和18时18分别向镇雄县政府、镇雄县安委办、云南局执法四处和昭通市能源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并安排专人按程序书面上
16、报。19时29分,镇雄能源局将事故传真卡报告至云南局。(四)事故善后情况镇雄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善后工作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了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了遇难职工家属思想工作,积极协调赔偿事宜,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有效。(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迅速有效,及时将遇险人员运送出井送往医院抢救,煤矿和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上报了事故,没有发生负面舆情,矿区社会秩序稳定。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章扒乘运行的矿车,经过事故地点时,由于轨道道面高差5.8cm,矿车重心失稳侧翻导致事故发生。(二)事故间接原因1.煤矿层面:(D安全培训不到位。一是2023
17、年5月24日以后新招录的12名工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安排入井作业;二是以班前会代替日常安全培训,未针对矿井提升运输方面存在的风险组织安全培训;三是警示教育开展不深入,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对近年云南省发生的运输事故暴露的问题未能举一反三,排查整改同类安全隐患。(2)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一是未按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开展隐患统计分析,未分析隐患原因,区分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治理和预防措施;二是未按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每日开展机电设备维护检修;三是未按照安全奖惩制度开展三违处罚;四是未按照入井检身清点制度要求严格检身;五是未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制度,井下违章扒车时有发生。(3)隐患排查
18、治理不到位。一是综合整治不认真。自查问题不全面、不深入,自查的9条隐患均属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的问题;二是隐患整改不彻底。4月7日复建以来开展各类隐患排查9次,查出主、副、回风斜井轨道间隙大、轨道弯曲、轨面不平、轨间肝石堆积多、装岩机插销脱落等问题8条,老问题老不改。2 .施工单位层面(1)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驻柳林煤矿项目部有名无实,人员编入煤矿职能科室,未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依法办矿意识不强。未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分别任职煤矿生产、地测、培训、机电、通防科科长及掘进、地测、通风、机电技术员。3 .安全监管部
19、门层面(1)安全监管检查不细。日常检查未发现入井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和冒用他人人员位置标识卡、冒签他人姓名入井的违法违规行为。(2)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煤矿斜井轨道长期存在间隙大、道面不平等隐患,未督促煤矿及时整改。(3)驻矿监管履职有差距。驻矿监管人员武某忠2023年6月2日至4日休班不在矿,事故发生后到矿补填相关记录,未发现回风斜井轨道道面高差超标;6月4日早班驻矿安监员吴某未按照制定的下井排班表下井检查,早班无驻矿人员下井。(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4”一般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林某顺,事
20、故当班班长。排肝运输期间,违章扒乘运行中的矿车,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2人)1 .柳林煤矿(1)沈某晟,当班安全员,负责当班3个井筒施工安全现场监督、安全巡查。未及时排查回风斜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扒车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I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00)O(2)雷某彦,安全科科长兼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电设备检修制度
21、、入井检身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执行情况不到位,开展综合整治不深入,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00)。(3)孙某军,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轨道线路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运输人员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七)项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1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22、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K)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U)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
23、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CA)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12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4、(经调查,孙某军于2023年5月入职柳林煤矿,不能确定其上一年实际收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5的规定,其上一年年收入按照云南省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3,128.00)的1倍计算,处罚款叁万零玖佰肆拾元整(*30,940.00)o(4)孙某,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相关人员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和机电运输运输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不严格,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25、第(二)、(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伍万伍仟捌佰陆拾贰元整(*55,862.00)o(5)李某山,中共党员,矿长,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煤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格,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
26、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U)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7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88,800.00)o(6)郭某祥,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差距,督促、检查本单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叁万柒仟玖佰陆拾捌元整(*37,968.00)o2 .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林煤矿建设项目部(7)梁某强,项目部机电技术员,督促落实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检查机电运输设备运行情况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款陆仟元整(*6,000.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8、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U)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Gi)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29、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8)郝某太,中共党员,项目部机电副经理,负责机电运输安全检查整改、督促落实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机电运输安全教育培训。对轨道线路监督检查、问题整改不到位,督促运输人员执行机电运输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开展电运输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款柒仟元整(*7,000.00)o(9)雷某新,回风斜井施工队长,负责回风斜井施工组织、施工质量、隐患排查和职工行为管理等工作。对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30、有重要责任。违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00)o(10)朱某近,项目部安全副经理,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
31、00)o(11)戚某江,项目部井下施工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规章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叁万陆仟肆佰元整(*36,400.00)O(12)刘某清,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全员安全
32、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25,600.00)o(三)对有关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1.吴某,镇雄县能源局派驻柳林煤矿安监员。履行驻矿监管职责有差距,6月4日未按照制定的驻矿下井排班计划入井检查;日常检查未发现入井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冒用他人人员位置标识卡、冒签他人姓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解聘。2.武某忠,中共党员,中屯镇政府派驻柳林煤矿监管组组长。履行驻矿监管职责有差距,6月2日至
33、4日请假不在矿上,6月4日发生事故后,到矿补填相关驻矿记录。督查整改运输系统隐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 .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未向监理单位付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导致本起运输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8的规定,建议对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玖拾万元整(*900,000.00)o2 .安徽中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4、、建立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输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煤矿企业及施工单位1.强化依法办矿意识。一是煤矿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二是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严格执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
35、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不具备培训条件的情况下,严禁以自主培训代替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三是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人员除熟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外,必须对本矿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等进行学习掌握。四是定期通报井下“三违”行为,深入开展矿山事故警示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意识,严防事故重蹈覆辙。2 .强化机电运输管理。一是建立轨道线路的检查维护制度,完善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机电设备、运输线路检查、维护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度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煤矿要对矿井运输设备和轨道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符合要求、标准的运输设备、线路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进行整
36、改。三是强化机电运输设备、线路的日常检查、维护,明确每台设备、每段线路检查、维护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防范责任不清或悬空。3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一是煤矿要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风险辨识要覆盖全矿井各环节,对安全风险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避免风险管控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观念,坚持井上与井下、文字与落实相结合,既查制度措施合不合规,又查制度措施执不执行。三是强化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对各级、各部门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定期统计,从制度、人员、思想、投入、装备、技术等各方面深入分析问题隐患产生的根源,强化问题隐患源头治理。5 .强化施工组织管理。
37、一是煤矿及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二是煤矿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随意压减工程造价影响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三是及时履行监理合同条款或重新签订监理合同,促使监理单位尽快恢复履职,对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过程监督。(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强化煤矿安全监管。镇雄县能源局要督促煤矿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帮扶反馈问题反思整改等工作,实
38、现治灾防灾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双提升。要严格开展监察执法,坚决杜绝煤矿轨面高差超标、人员位置扒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处理。2 .强化警示教育。镇雄县能源局要督促辖区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全覆盖开展警示教育,结合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整改,不断筑牢全员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思想根基。3 .强化驻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切实压紧压实驻矿监管人员责任落实,加强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切实发挥驻矿安监员“哨兵”作用。强化作风建设,提升指导服务水平,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附件:L事故地点正视示意图2.事故地点俯视示意图镇雄县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4”一般运输事故调查组2023年8月4日事故地点正视示意图事故地点俯视示意图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