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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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提高住宅小区老旧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减少电梯故隙和防范电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住宅电梯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是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单位,一般为承担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单位。安全评估是指以消除不可接受风险为目的,对设备本体、建筑相关项目进

2、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电梯综合安全状况等级,并结合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降低风险措施的全过程。安全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能按照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对电梯实施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的机构。电梯更新是指拆除原有电梯,重新安装新电梯的活动。电梯一般修理、重大修理、改造按照国家电梯施工类别划分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监管,督

3、促指导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并做好隐患整治工作。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参与度和认可度。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积极开展老旧住宅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二章安全评估第五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结合电梯实际使用情况

4、,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第六条对于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一)发生安全事故的;(二)因电梯质量或设备老化造成故障被投诉举报且查实3次及以上的;(三)因电梯质量或设备老化造成困人故障率高被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四)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后,经整改复检仍不合格且继续整改难度较高的;(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规定应当申请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安全评估机构接受安全评估委托后,使用单位应就开展安全评估工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以及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5、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老旧住宅电梯开展安全评估,并自完成现场评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电梯的风险等级,以及可以继续使用、一般修理、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的评估意见。对于建议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的,应当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给出整改建议。安全评估报告应由安全评估机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机构,使用单位分别保存,并由安全评估机构及时上传至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三章隐患整治第九条老旧住宅电梯经安全评估需一般修理的,使用

6、单位应组织维保单位按照评估报告要求于1个月内消除隐患。第十条老旧住宅电梯经安全评估需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以下简称隐患整治)的,使用单位自收到安全评估报告起2个月内,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等成立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十一条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自成立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安全评估报告,制定电梯隐患整治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技术路径、项目费用、筹集途径、实施计划,对于需要更新的电梯还需明确备选电梯规格、性能等内容。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及相关方就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工作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电梯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机构

7、组织协调,确定工作方案。涉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维修、改造的,应当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监管。第十二条原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电梯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技术路径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三条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按照电梯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及审核意见完成隐患整治后,应当书面告知原安全评估机构。原安全评估机构收到告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复查,复查通过的出具验收报告,不通过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相关报告应及时抄送电梯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机构,并上传至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涉及隐患整治的电梯需同时申请监督检验。安全评估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为同一机构时,监督检

8、验报告可以替代验收报告。第十四条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应当将整改、复查结论或监督检验报告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对首次开展安全评估的老旧住宅电梯,同级财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安全评估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十六条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资金补助机制,重点对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实施补助,并推动利用住宅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益,经业主共同

9、决定,优先用于电梯修理、改造或更新。第十八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项目,提供信贷资金、电梯保险等服务。第十九条鼓励保险机构在房改房、安置房等政府兜底保障的小区推广“保险+服务”电梯综合保险,化解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资金难题。第二十条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研发推出适用于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的电梯产品和技术,提供价格优惠、质量可靠的电梯产品及服务。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电梯隐患整治工作组、业主等对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报告、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审核意见或现场复查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报告或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安全评估机构提出。安全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

1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异议进行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相关单位或人员对安全评估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可以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电梯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三条其他场所电梯的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江苏省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办法政策解读为深入

11、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主题教育的学习成果转化为为民解忧的实际行动,大力推动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省市场监管局、住建厅和财政厅于2024年4月16日制定出台了江苏省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一)老旧住宅电梯快速增长,无法满足群众舒适乘梯需求。当前,全省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的老旧住宅电梯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存量大、增速快。2023年,全省老旧住宅电梯数量达到3万余台,约占全省在用电梯总量的3%o预计到2025年将翻一番,达到6万余台。二是故障多、维修难。据统计,老旧住宅电梯月均困人故障率为0.6

12、1%,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05%。由于电梯更新换代较快,老旧住宅电梯部分零部件已经停产,维修难度进一步增大。三是配置低、更新慢。老旧住宅电梯多按照旧标准生产制造,按照“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定期检验也按照老标准执行,这些电梯安全保护装置虽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但仍可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目前国内尚未出台电梯整机报废相关规定,电梯隐患难以通过强制更新的方式消除。(二)安全评估是促进电梯安全水平提升的有效方式。安全评估与定期检验相比:一是要求更严格。安全评估按现行标准对设备本体进行评估和风险进行监测,可预判电梯系统存在的潜在危险源,综合评判整机风险等级;而定期检验按照电梯投入使用时的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13、查证性检验,仅能满足基本安全运行要求。二是结论更科学。安全评估给出风险等级后,同时给出修理、改造、更新的建议,有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为老旧电梯整治和分类分级管控提供了技术支撑;而定期检验仅给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三)实施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能够创造多元社会价值。一方面,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另一方面,电梯是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全国每天运送乘客超过20亿次,而我省作为电梯生产制造大省,集中了全国四分之一左右的产能,经测算全省电梯产业年均产值约650亿元。目前,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电梯需求量不足,

14、我省电梯产业经营困难。因此,实施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不仅有利于补齐老旧住宅电梯“先天不足。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乘梯需求,为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也有利于帮助电梯企业渡过难关,助力我省电梯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制定依据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市监特设函(2023)8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三、主要特点办法分为5个章节25条,特点如下:(一)结构清晰。办法按照“总则”、安全评估”、“隐患整治”、“保障措施”、“附则”等五个

15、章节依次序展开,基本涵盖了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各环节,形成完善的逻辑闭环,确保各个事项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二)责任明确。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相关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其中,市、县政府加强对评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并做好隐患整治工作;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

16、监督。同时,“安全评估”、隐患整治”等章节进一步明确了电梯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通过构建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有人监督。(三)流程规范。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评估机构、隐患整治工作组等主体开展评估整治工作的具体流程。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书面告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以及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对于需要实施隐患整治的,成立隐患整治工作组作为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完成后委托原安全评估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安全评估机构须

17、负责三个环节的技术把关,一是受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老旧住宅电梯实施安全评估,给出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并抄送属地政府,确保属地政府及时掌握电梯安全状况,便于统筹整治工作;二是对整治工作方案的技术路径进行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开展项目验收,确保整改闭环。(四)群众立场。办法切实将满足人民群众舒适乘梯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明确申请条件。将事故困人率高的、投诉举报多的、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老旧住宅电梯作为安全评估工作重点,回应民生关切。二是实施财政补贴。安全评估方面,对首次开展安全评估的老旧住宅电梯,同级财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助;隐患整治方面,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整治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配套补助机制,重点对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实施补助,解决群众资金难题。(五)智慧赋能。办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方式创新监管手段,依托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提供便捷服务功能,加快监管方式从人工管理向数字化治理的转变,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安全评估报告、审核意见、复查结论等须一并上传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确保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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