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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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金规(2024)1号各监管分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将福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管理水平、合规表现,促进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T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监管机构依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2、、行政处罚、调研、信访投诉举报、稽核调查、行政审批和其他日常监管活动掌握的信息,结合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内外部审计情况及其上级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被评价人在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作出评价结论的监管行为。第二条履职评价对象为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任职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第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对辖内各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各监管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第四条履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

3、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根据风险变化、行业发展及监管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评价标准,通过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机制,构建良好行业生态。第五条履职评价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第二章评价要素第六条评价周期。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七条评价内容。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工作表,从党的领导、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监管配合情况等维度对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情况作出百分制评价。第八条评价标准。个人履职评价满分100分,评分最小单位为0.5分。被评价人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档次,总分85分(含)以上为A档,70分(含

4、)至85分(不含)为B档,60分(含)至70分(不含)为C档,60分(不含)以下为D档。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评价为D档:(一)评价期内所在机构拒绝或者阻碍现场检查的;(二)评价期内所在机构向监管部门因迟报、漏报、错报报表、报告、监管资料,造成重大影响超过3次的;(三)自评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个人履职重要事实的;(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情形。第十条评价方式。履职评价可以采取档案调阅、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实地核查等方式,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审计或鉴证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参考

5、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履职评价得分进行适当调整:(一)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但监测指标值尚未及时反映的;(二)分支机构成立时间不足3年,导致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指标异常的;(三)在评价年度内接受现场检查次数明显高于或低于同类分支机构,导致合规管理指标显著偏高或偏低的;(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或者重大赔付案件导致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指标出现异常的;(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整的情况。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十二条履职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机构自评、监管评价、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第十三条信息收集。评价部门日常应充分收集被评价人相关的信息资料,全面掌握被评价人的整体情况。对机

6、构应当提供但未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第十四条机构自评。被评价人所在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自评材料,作为评价工作的参考,自评结果不影响最终评价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被评价人撰写提供履职报告(总结),并对个人履职情况作出自评价。被评价人所在机构应对被评价人的履职及自评价情况提出评价(鉴定)意见,逐条提供相对应的评价依据和材料以及被评价人履职报告(总结)、机构对被评价人鉴定、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等,并填写相应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工作表(见附件)。其中评价项目根据行业排名赋分的,报送该项目对应的指标值即可。第十五条监管评价。机构监管处室专管员根

7、据收集的各类信息及机构自评结果,对相关机构高管人员开展初评工作。机构对具体评价项目作出正面评价但未提供明确的评价依据和佐证材料的,不予采信。评价结果审议采取分管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机构监管处室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处室人员参加。履职评价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第十六条结果反馈。评价结果确定后,机构监管处室将履职评价结果通过会谈、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向被评价人所在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反馈。第十七条档案归集。评价过程结束后,机构监管处室专管员应将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归档备查。第四章评价运用第十八条履职评价结果的运用:(一)对履职评价为A档的被评价人员,可通过年度监管通报等形式对其给予

8、适当肯定。(二)对履职评价为B档的被评价人员,一般不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三)对履职评价为C档的被评价人员,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约谈、出具监管意见等措施,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计划报送监管部门。(四)对履职评价为D档的被评价人员,除采取C档的监管措施外,可视情况约谈上级机构,要求加强其对在闽机构的管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内部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政策性保险机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福建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表附件预览2 .福建人身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表附件预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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