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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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向所属行业发出提醒

2、告诫。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约谈单位)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的谈话。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挂牌督办单位)督促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或隐患进行管控或整改的行为。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第五条全省交通

3、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六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第二章警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实施警示:(一)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一般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涉及3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的;(三)1个自然季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一)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二)发生涉及20人(含)以上30人(不含

4、)以下险情或突发事件的;(三)2个相邻自然季度内发生2起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一)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二)发生涉及10人(含)以上20人(不含)以下险情或突发事件的;(三)3个相邻自然季度内发生2起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第十条警示以书面形式实施,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第十一条由省厅实施的警示,根据职责由厅机关相关处室或厅直有关单位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第三章约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对下级交通运输

5、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省级许可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一)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监管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险情、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四)省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省厅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或瞒报的,或存在迟报、漏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市级

6、许可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监管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二)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四)市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许可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监管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二)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三)县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

7、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十五条约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第十六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以及完成时限等内容。第十七条约谈工作由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持,约谈程序包括:(一)约谈单位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等;(三)约谈单位问询有关问题;(四)约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第十八条约谈工作应当形成约谈纪要,经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印发被约

8、谈单位。被约谈单位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必要时可将约谈纪要抄送被约谈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九条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单位。第二十条约谈单位应了解被约谈单位整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督导。第二十一条省厅开展的约谈工作,由厅机关相关处室或厅直有关单位提出,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厅名义实施。由厅领导或授权相关处室(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主持约谈。第二十二条因交通运输事故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确需约谈各地人民政府的,省厅可依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19)21号)有关规定,提请省安委办按照有关

9、程序开展约谈。对涉及省属企业的,可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约谈。第四章挂牌督办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许可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三)省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评估中发现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级许可的交通

10、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一)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二)市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评估中发现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许可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二)县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评估中发现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第二十六条挂牌督

11、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挂牌督办单位,通知应包括督办事项、督办内容、整改要求、办理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七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收到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挂牌督办单位,并组织实施。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跟踪督导。整改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和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整改措施、时间安排、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八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掌握整改落实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督导。第二十九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挂牌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交通运输生产

12、经营单位涉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通报,接受职工监督。第三十条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对督办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销意见。同意核销的,下发通知予以核销;不同意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第三十一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第三十二条挂牌督办单位在跟踪督导或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被挂牌督办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省厅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厅机关相关处室或厅直有关单位负责提出挂牌督办和核销建议,报厅领导批准,以省厅名义印发。第五

13、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实际情况,可分别或同时实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有关事故统计,道路运输事故以车籍地进行统计,水上交通事故以船籍地进行统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港口码头作业事故以事发地进行统计。也可结合事故调查实际,以事故调查责任划分确定被约谈单位。第三十六条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可参照省厅第H条、二H条、二十二条、三十三条实施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厅安委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

14、林省公路水路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交安监(2021)197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吉交发(2019)3号)同时废止。附件: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docx附件2.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docx附件3.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docx附件4.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核销通知书.docx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签发人:编号:(20)号约谈单位约谈主持人被约谈单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事项约谈要求约谈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3份,约谈发起单位、省厅安委办、被约谈单位各1份。)

15、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编号:(20)号签发人:挂牌督办单位被挂牌督办单位(项目)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内容整改要求(注:本通知书一式3份,挂牌督办发起单位、省厅安委办、被挂牌督办单位各1份。)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按照贵单位年月日做出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文号:)要求,我单位存在的关于现已整改完毕,特申请核销。联系人及电话:。附:挂牌督办整改报告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核销通知书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挂牌督办通知文书要求完成时间督办事项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申请核销时间跟踪督办部门建议口建议核销。口建议不核销。(盖章

16、)年月曰挂牌督办单位意见口同意核销。口不同意核销。责令你单位于年一月日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完成督办事项。(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3份,挂牌督办发起单位、省厅安委办、被挂牌督办单位各1份。)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解读为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近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机构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理解办法,抓

17、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一、背景依据为有效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督办工作,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明确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的实施主体和适用情形,同时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从近年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看,我省交通运输行业风险与隐患并存,很多都是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督办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依

18、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此办法,已于近期印发。二、目标任务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坚持依法依规行政、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务求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研究行业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办法从分级分类管理的角度出发,设计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三、主要内容办法正文共分五章三十七条内容。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

19、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警示,包括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的情形、警示内容等。第三章为约谈,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许可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情形,细化了约谈通知、约谈材料、约谈实施、约谈纪要、整改督导、联合约谈等内容。第四章为挂牌督办,包括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许可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细化了督办通知、整改方案、跟踪督导、核销申请、督办核销、问题通报等内

20、容。第五章为附则,包括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明确了事故统计口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参照执行等内容。四、涉及范围办法纵向涉及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企业,横向涉及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运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各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涉及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和上述企业行业监管部门。五、执行标准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省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情形,划分为由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情形标准。同时,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标准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六、注意事项省交通运输厅实施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事项,根据职责由厅机关相关处室或厅直有关单位起草(提出)报省厅领导批准。相关处室是指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交通运输行业道路运输、公路运营、水上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各业务领域负责处室;有关单位是指省执法局、建设局、公路局、运输局、海事局、航道局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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