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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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分类治理、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公路运营(含养护施工)、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和其他等事故隐患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具体情形按照行业领

3、域隐患判定标准或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废t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厅机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公路运营领域和国省干线交通工程建设的事故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指导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营运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厅工程事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

5、引导群众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滞IJ定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验收、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治理责任,明确具体岗位和人员。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定期排查工作机制,明确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第十一条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范围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第十二条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性特定隐患排查。一

6、般包括:(-卧艮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阶段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生产经营和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一般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

7、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三)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四)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五)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七)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I、安全技术交底、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八)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情况;(九)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填

8、写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对发现或者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类型、等级,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二)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六)应急处置措施;(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第十六条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留

9、存整改结论并销号。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成立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或技术人员。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挂牌督办单是出销号申请,经挂牌督办单位核查和挂牌单位同意后,方可销号。销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整改过程、验收报告及结论、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台

10、帐(见附件2),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四)隐患的整改验收结论。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

11、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排查时间;(二)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其他具体情况;(四)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六)事故隐患治理后复查情况;(七)其他有关情况。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督促检

12、查重点和责任部门、检查范围。第二十二条开展督促检查,可采用以下方式:(一)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或暗访检查;(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可延伸抽查企业、从业人员;(三)其他合法合规的检查方式。第二十三条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主管部门部署和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档案台账等建立、执行情况;(三)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四)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责任追究情况。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督促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

13、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督促按照有关要求整改。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对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要求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销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管辖权限,将不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14、。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津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履行督办责任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查处,并追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2.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如:XX安办)(20xx)年月日,XXX(如

15、省交通运输厅)对你单位(你市XX单位、渡口、车站等)进行了督导检查(含暗查暗访等检查方式),发现存在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 .2 .3 .(止泥不够,可另附页)。现责令XXXX对上述隐患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XXXXo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附检查情况资料或照片(或影像资料)(下发整改通知书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签发单位留存T分,存在隐患单位(或市、县交通管理部门)T分,行业管理机构T分。附件2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隐患名称具体内容隐患级别整改时限整改单位整改责任

16、人督办单位督办责任人时间销号时间备注(整改通关于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解读一、编制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今年以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以安全生产十大专项行动为抓手,统筹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障了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但从事故原因分析和督导检查情况来看,暴露出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难以落实、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薄弱、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等问题。制定出台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利于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三管

17、三必须的责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遏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二、编制过程2023年6月,处内组织人员起草办法。7月,经处内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初稿。9月,征求部分单位、部门意见,再次对办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10月16日,组织厅直各事业发展中心、综合执法局、厅工程事务中心以及厅法规处有关负责同志和熟悉业务人员召开集中研讨会。会后经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17日11月17日,通过厅网站和OA,广泛征求

18、办法修改意见和建议。12月1日,厅法规处组织办法规范性文件审查会,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会后经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见附件)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四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四个部分。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对制定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分级、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规范。重点对事故隐患类型进行了梳理,涵盖了道路运输、公路运营(含养护施工)、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等重点领域(第五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以及省级3个事业发展中心、工程事务中心、综合执法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七条)。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共12条。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隐患整改、验收销号、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三章监督管理共10条,主要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督办以及处罚、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第四章附则共2条,主要对施行日期、有效期等内容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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