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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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不包括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两高”项目。第三条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须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替代系数为1.1。“两高”行业范围、替代系数等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碳排放替代

2、量计算公式为:Q=EX1.l其中,Q指碳排放替代量,E指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第四条按规定实施搬迁入园或单纯异地搬迁(不含产能整合),铸造企业内部现有厂区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熔炼造型设备等未增加产能和碳排放的项目,不用制定替代方案。符合要求的新建高端轮胎、铸造项目,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发展下游高端化工品的合成氨项目,不用制定替代方案。第五条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替代源和指标管理第六条碳排放替代源包括:(一)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二

3、)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节能技改减少的碳排放量;(三)核电发电以及自发自用非化石能源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四)地热能供暖、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太阳能热利用等非化石能源非电利用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五)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减少的碳排放量;(六)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第七条替代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节能技改等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二)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等

4、替代源原则上为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第八条替代源形成时间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关停或投产文件为准;无关停或投产文件的,以排污许可证登记、变更、注销或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情况为准。第九条碳排放削减量按照替代源形成途径分类核算:(一)企业整体关停或部分拆除的,按照设计工况核算减排量;(二)企业节能技改项目,按照技改前后碳排放差值核算减排量;(三)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核算减排量。第十条煤电行业指标全省统筹调配,其他行业指标按照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由省、设区市分别收储。替代源形成的碳排放

5、指标实行分级管理。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调剂省级碳排放指标,重点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调剂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碳排放指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第三章减量替代方案第十一条拟建项目建设单位以项目为边界核算碳排放量,编制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按照国家、省最新发布的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载明的核算方法核算。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绿色电力不计入项目碳排放量。第十三条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所属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总投资等;(三)项目建设方案及用能情况,

6、包括产品方案、工艺方案、用能设备设施、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等;(四)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核算依据、核算边界、因子取值、核算过程等;(五)替代源落实情况,包括替代源来源、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核算等;(六)结论建议;(七)附件,包括替代源汇总表、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核算数据支撑材料、替代源关停或投产文件等。第十四条申请使用省级碳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均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因规模、工艺等调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落实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建设项目因故不再实施的,其替代源可回收用于其他项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碳排放

7、减量替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第十七条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的编制和核算,并对替代源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中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内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分级建立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动态管理台账,并将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

8、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2)5号)同时废止。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一)任务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严把新上项目的碳排放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两高”行业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来源,抓住了“两高”行业,就是抓住了碳排放的“牛鼻子”。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

9、和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山东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量均占全国1/10左右,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两高”行业企业数量多、碳排量大,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任务十分艰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高质量发展步伐。从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看,山东产业结构短时间难以改变。省委、省政府以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为中心任务,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道路,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了一批重要文件,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2021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加强新上“两高”项目源头管控,在现有产能、煤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四个减量替代”的基

10、础上,首次要求实行碳排放减量替代。2022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试行办法施行过程中我省“两高”项目管理的政策不断优化调整,导致部分条款与现有政策要求不一致,且存在替代源核算数据收集困难、关停时间认定难、替代源要求偏严、碳排放核算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完善我省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度,加强碳排放减量替代审核管理,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

11、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求意见稿。(二)编制过程2023年12月,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启动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编制工作。在试点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政策文件要求、设区市问题反馈、历史审核资料等,重点梳理了“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要求,对碳排放减量替代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2024年1月一3月,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及试点办法存在的问题,编制形成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初稿,并进行充分研讨,多次修改完善。征集各市关于试点办法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提出解决措施,编制形成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制定的必要性2022年,

12、我省出台试点办法,从“两高”行业源头控制入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部署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了降碳的源头管控,主要取得以下成效:一是碳排放减量替代是山东省的创新性举措,从如何控制“两高”行业降碳,到如何解决新上重大项目碳排放指标不足问题,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制度,在以碳排放倒逼两高”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提供了山东实践。二是替代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空白,使“五个减量替代”的拼图更为完整,确保了“两高”行业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试点办法施行以来,确保了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

13、进一步加快倒逼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但是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两高”政策不断优化调整。首先,2022年3月,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明确提出“按规定搬迁入园或单纯异地搬迁未增加产能的项目”“铸造企业内部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熔炼造型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等,在不增加碳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减量替代。其次,2023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进一步调整了“两高”行业范围,并将碳排放减量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1:1.1

14、。然后,2023年8月,关于优化轮胎铸造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649号)明确,新上高端铸造、轮胎项目无需进行碳排放减量替代。最后,2023年11月,关于明确合成氨项目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871号)提出“合成氨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发展下游高端化工品的项目”不执行碳排放减量替代。二是执行过程中试点办法有待完善。一是从替代来源看,试行办法明确了关停、转产、淘汰和压减过剩产能以及拟建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替代源,未明确节能技改、二氧化碳回收利用等情形,替代源来源有待进一步拓展。二是试行办法明确碳排放削减量取正常生产工况下前3年实际碳排放量的平均值,但是由于疫情影

15、响,大多数替代源关停前3年生产负荷偏低,实际排放量低于设计值,导致碳排放指标收储量相应减少,以此计算淘汰相同产能的落后装置,即使采用最新技术新上相同产能项目,也满足不了替代要求,不适应我省当前碳达峰阶段现状和长远发展需求。三是碳排放核算体系目前并不科学完备,核算过程相对复杂,试点办法实际排放量核算过程中数据获取难度较大,部分关停企业相关资料缺失,很难找到相关核算数据及证明资料,从而无法核算削减量。四是替代源形成时间认定标准不一,有些企业已经停产,但设施尚未拆除,设备停产与拆除验收时间不一致。三、编制总体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

16、相关文件的要求,通过资料调研、电话调研等方式,充分了解我省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最新政策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编制完成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具体思路如下:一是与现有政策充分衔接。立足当前“两高”项目管理的政策要求,对“两高”建设项目的范围、替代比例进行调整,同时优化煤电、高端轮胎和铸造、合成氨等“两高”项目以及搬迁入园、异地搬迁、铸造熔炼设备更新等未增加产能项目的碳排放减量替代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替代源结构。在原有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等替代源基础上,将“两高”项目的节能技改纳入了替代源范围,提升企业节能降碳的积极性

17、。同时,为了推动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温室气体减排,将自发自用非化石能源电力、地热能供暖、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太阳能热利用、CCUS等纳入替代源范围,促进低碳能源和技术的应用。三是进一步优化碳排放核算方法。首先,针对替代源生产数据获取难、实际排放量核算结果偏低等问题,简化数据获取方式,优先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官方认可的设计数据进行核算。其次,明确了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绿色电力不计入项目碳排放量,推动“两高”项目提高绿电消费比例。四、办法主要内容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共5章21条,包括总则、替代源和指标管理、减量替代方案、监督管

18、理、附则。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使用范围、替代比例、职责分工,规定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替代源和指标管理,共5条。规定了替代源的类型包括企业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生以及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等,并对替代源的形成时间、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替代源形成的碳排放指标实行分级管理。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调剂省级碳排放指标,重点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调剂本行政区内的市级碳排放指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第三章减量替代方案,共5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以项目为边界核算碳排放量,核算方法按照国家、省最新技术方法。提出了替代方案的主要内容,明确申请使用省级碳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均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对于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落实新增碳排放替代源。第四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了“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审核和监督管理的要求,规定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将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投产的必要条件。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实施日期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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