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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限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管理第七章停车场配建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村庄建设第十一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说明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依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和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
2、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危房翻修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编制具体规划(含限制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具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具体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爱护区、文物爱护单位及其爱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不受本规定的限制。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防震、环保、交通等相关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相关专业的有关规定。其次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依
3、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岳阳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下表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岳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小小类R居住用地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邻居、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l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ll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幼、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R121教化设施用地托幼、小
4、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122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含酒店式公寓用地及老年公寓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幼、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
5、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R221教化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222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含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6、托幼、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R321教化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322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34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幼
7、、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R421教化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422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44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社)区及居住(社)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化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平安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8、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l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ll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l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商务办公
9、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询问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款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消遣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
10、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园、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居住(社)区级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11、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11综合医院有肯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用地C512专科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养息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化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别学校等各类教化设施以及各类科学探讨、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高校、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探讨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
12、校用地属于中学阶段职业教化的一般中专、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一般中学内的职业中学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高校、夜高校、教化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别学校用地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探讨、勘测设计、视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询问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探讨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爱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
13、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Ml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肯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干扰和污染环境不严峻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峻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一般性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
14、设施等用地Wl一般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一般仓库用地和货运及配载市场用地W2危急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急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l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马路用地高速马路和其它各类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马路用地含高速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二、三级马路用地除高速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
15、、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煤炭、自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地面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协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限制范围的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道路、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l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
16、部的道路用地Sll快速主干路用地城市快速主干路的用地Slll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12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路的用地S12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路的用地S13支路用地城市之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快速路、主、次十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包括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S2广场用地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S21交通广场用地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运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17、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居住(社)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修理设施等用地Ul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ll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U12供电用地供应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限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自然气门站、自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
18、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及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1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12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
19、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洗车场、交通队、汽车修理站等U291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92其它设施用地除上述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洗车场、交通队、汽车修理站等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U3
20、2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U5施工与修理设施用地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修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上述市
21、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居住(社)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Gl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肯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ll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肯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供应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G22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平安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化带、沿江
22、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D特别用地特别性质的用地Dl军事用地干脆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饰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平安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l水域江、河、湖、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内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E21菜地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
23、用地E22浇灌水田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马路用地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缘由未运用或尚不能运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
24、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E8露天采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纳地备注:在修家的城市H日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依据岳阳地方的实际状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1)细分了部分类别:一原居住用地中RI2、R22、R32、R42公共设施用地分别细分为RI21、R122;R22KR222;R321R322;R421、R422;两个小小类C51医院用地细分为C511综合医院、C512专科医院两个小小类-U2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中细分为U2U公共交通设施用地、U212轨道交通用地两个小小类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中细分为U291公共加油加气站
25、用地、U292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两个小小类 U3邮电设施用地细分为U31邮政设施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两个小类 Sll主干路用地中细分了Slll快速路用地、S112主干路用地两个小小类2)修改了部分类别的用地范围 将酒店式公寓纳入R2二类居住用地范围内 将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纳入R3三类居住用地范围内 将公寓式酒店增加至C25旅馆业用地范围内将干扰和污染环境不严峻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纳入M2二类工业用地范围内将货运及配载市场用地纳入Wl一般仓库用地用地范围内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意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
26、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平安;(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对四周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变更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第三章建筑容量限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定性指标,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属行政划拨用地的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代征临道路面长度相应一侧的规划道路50%的用地(
27、城市道路按规划要求已建成的除外方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需编制具体规划(特定地区具体规划覆盖范围需扩大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具体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限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限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第九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在批准的具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尚无批准具体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第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28、附表二指标中,除工业、仓储建筑外,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两者不同时取最大值)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工业、仓储建筑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下限,绿地率为上限;运用附表二中的指标时,应依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状况等因素综合取值。第十一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街区及规划地块,经整合规划后,统一开发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则上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建设,不得单独建设,o建筑基地最小面积限制表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三)最小用地面积Of)1低层居住建筑H
29、IOM5002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8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10003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250050MH100M3500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350050MH100M4500注:建筑工程除满意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需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依据实际用地状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富度、用地条件等状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进行建设:(一)公厕、垃圾站、邮政亭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二)按批准的具体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项目;(三)邻
30、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整、合并的项目;(四)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整、合并的项目。第十三条原建筑基地范围内,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再在其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建筑工程。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新建、扩建(含加层)后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得进行建设。第十四条激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发中,向社会供应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且增加建筑
31、面积后的总容积率,不得超过附表二的规定值。供应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表核定建筑容积率每供应1才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nOFAR22.02FAR43.04FAR600.95H1.14H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4.5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限制:71距类区方位I类地区H类地区0o-l50.5H0.7H15o30o0.45H0.65H30o450.4H0.5H45o60o0.45H0.65H6000.45H0.6
32、5H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4.5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限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限制:距类区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a30o最窄处按平行布置方式限制3060o最窄处按垂直布置方式限制注: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夹角;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其高度值的确定按第4.5条的各项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限制:距类区
33、类型I类地区II类地区低层4m25m多层26m26m注: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意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限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其次十一条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其次十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其规定间距的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得超过10%o其次十二条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其次十三条凡符合其次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
34、,其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可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可为9米。其次十四条28米以上(含28米)的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其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中窗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卜日照分析区域范围按下图限制。特别状况下分析范围达不到相关日照规定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可采纳行政协调的分析范围主体为东西向时的分析范围注:“S”为建筑主体南北向布置时技术规定的标准间距值。括号外值为城市规划间距I类区,括号内值为11类区。其次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负责协调处理:
35、(一)新建建筑高度小于28米的,按本规定要求的间距值限制;(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建筑;(三)相邻建筑因违法建设影响日照条件的。其次十六条高层建筑除应满意日照分析确定的间距进行限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相互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限制表:方位高度7g巨类区I类地区11类地区0。45。H450H450.25H0.3H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当方位角W45时,间距最小值在I、II类地区分别为18m、20m;当方位角45时,间距最小值在I、11类地区分别为13m、15m;高度超过100
36、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依据规划要求及实际状况确定。(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15米。(三)非居住建筑多层与多层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10米。(四)非居住建筑低层与低、多、高层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限制,且最小值为7米。(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及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需满意消防间距的规定。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三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河流、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爱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平安、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相关专业规范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限制;若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限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限制。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限制表间距类区朝向类型退让距离层数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米)最小距离(米)离猴满(米)最漓(米)主要朝向低层0.5H3.03.0I多层0.5H6.06.0类高层S/2149.0地次要朝向低层2.5摘有防郦IWJ区多层3.0按肖防Wl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