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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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景山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法办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政府、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依法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等的行为。第四条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应

2、诉工作。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案件的统计、分析和行政应诉指导等工作。第五条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人员、物质和其他必要的保障。第二章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应诉工作第六条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一)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区政府是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二)起诉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承担该工作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部门、监管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

3、主承办单位,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四)因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共同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复议机关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行政复议事项引起的以区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五)因公房经营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存在争议或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

4、有利工作的原则指定承办单位,被指定的承办单位应当接受指定代理的案件,按要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第七条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并通知应诉承办单位。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制作行政诉讼案件审批表及应诉手续材料。第八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一)查清案件事实,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二)确定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熟悉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三)制作证据目录、法律依据目录,撰写行政诉讼答辩状代拟稿,经本单位法制机构

5、初审后,在七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四)其他与行政应诉有关的职责。行政答辩状代拟稿应做到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收集的证据应全面、准确、及时,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第九条存在败诉风险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组织化解纠纷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作,共同研究确定答辩思路,做好风险研判和纠纷化解工作。第十条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对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进行审核,经修改补充后,与制作的应诉手续材料一并报区政府审定

6、。第十一条答辩材料经区政府审定后,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加盖区政府印章的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转送应诉承办单位,由其按要求提交人民法院。第十二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裁判法律文书向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按法定要求积极履行义务,报区政府审批后按要求作出。人民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第十四条区政府收到的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整改落实,报区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

7、将处理情况以区政府名义反馈人民法院,并报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区政府或应诉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决定或拟提出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原告或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第十七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章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应诉工作第十八条应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

8、应诉通知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进行案件登记,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材料报送人民法院。第十九条应诉行政机关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第二十条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委托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第二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纪律,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审理及调解工作,并及时将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向本单位报告。第二十二条应诉行政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要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

9、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应诉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拟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原告或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应诉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第二十五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

10、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能视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同一行政行为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另有通知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

11、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四)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六)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七)区属行政机关年内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首案。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未书面通知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主动出庭应诉:(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被诉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的案件;(五)行政争议长期未能解决,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

12、参与协调,实质化解争议的案件;(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旁听庭审活动的案件;(七)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及时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程序和答辩意见,熟悉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要求,积极出庭应诉。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不能出庭的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行

13、政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计划,通过召开研讨会、专题会等形式,提高相关人员行政应诉能力。第三十四条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涉诉行政案件情况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书面报送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坚持定期通报制度,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通报会,邀请区人民法院向区政府通报本区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案件情况。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做好本区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应诉工作情况。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人民法院向监察机关

14、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的;(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四)不遵守法庭纪律,有损国家公务人员形象或者其他违反国家公务人员纪律要求的;(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六)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人民检察

15、院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四十条本规则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H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月11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石景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石政发2015)29号)同时废止。关于石景山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法办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应诉流程,提升行政应诉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牵头起草并形成了石

16、景山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工作规则包括总则、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应诉工作、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规定以及附则,共6章41条。(一)总则明确工作规则的制定依据和目的,行政应诉工作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区政府及区属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及相应部门的工作职责等内容。(二)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应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应诉承办单位要积极做好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补偿损失等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需要提出上诉的

17、要按规定做好上诉工作。(三)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应诉工作明确应诉行政机关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诉讼代理人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审理及调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拟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员、案件范围及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五)其他规定明确应诉人员培训、诉讼案件通报、案件统计分析等各项制度;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不遵守法庭纪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附则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参照工作规则执行;明确工作规则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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