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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运车辆服务规程营运车辆服务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优化营运车辆管理,保障公共交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程。第二章服务基础第一条营运车辆服务目标本规程以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为目标,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运营有效。第二条营运车辆服务内容1 .公共交通车辆路线、站点设置。2 .营运车辆安全检修维护。4.营运车辆服务质量标准、责任追究、投诉处理。第三章营运车辆的管理第三条车辆设备管理1 .营运车辆的配置要满足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2 .营运车辆设备应符合以下标准:公共交通车载自动报站系统、车载安全监控系统、电子票务系统等。3 .营运车辆应统一加装车载视频录制装置,以记录车辆内部活动,便于
2、日后调查。第四条车辆安全管理1 .车辆业务基础安全指标应符合公共交通车辆基础运营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2 .每天事前、事后进行车辆检修,保障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性。3 .营运车辆出现安全事故时,应依据一般现场勘察方法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现场处理和善后工作。同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驾驶员管理1 .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持有有效驾驶资格证、健康证,且经过本机构审查合格。2 .营运车辆驾驶员应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确保技能水平达到标准。3 .每辆营运车辆均应配备两名驾驶员。驾驶员不得超速、疲劳驾驶、饮酒驾驶。4 .发现营运车辆驾驶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取消驾驶资格。第
3、六条营运车辆动态监控1 .营运车辆应配备车载动态监控设备。相应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踪车辆的运行状态,保障车辆运营的安全与有效。2 .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设备中应该包括:车载视频录制、车载GPS定位等功能,以保障车辆的监控的全面性及时性。第七条投诉处理1 .每个营运车辆应明确联系电话或其他渠道,为乘客提供投诉处理服务。2 .乘客对营运车辆或驾驶员的不良服务有投诉,投诉人员应立即记录,并及时解决。同时,管理人员要及时跟进,落实、归结处理。第八条索赔处理营运车辆或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如果造成了乘客的财产损失(如车内遗失物品等),营运机构应立即对乘客进行凭证化赔偿。第九条营运车辆服务质量标准1.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沿线行驶,到达规定车站、车站分区、路段、公交转换点等位置。及时通过两个相距不远的公交站点。3.营运车辆应安装车载自动报站系统,及时向乘客提供公交信息。第四章责任追究制度第十条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被与谢清单管理1 .营运车辆、驾驶员违反规定,造成车内财产损失,或有不良服务行为,每起消失应立即解决,还需有相应处罚。2 .对于违反营运车辆管理规定,影响正常运营的,按照公交车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规程的解释和修改1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机构。2 .如需要修改或调整本规程,应在本机构内部进行讨论、审核并听取管理人员的意见。根据修改意见最终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