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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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切实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着力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维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健康法

2、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负责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门诊部、诊所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不良

3、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医务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并督促医疗机构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第二章记分规则第九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2分、4分、6分、8分、10分、15分,具体根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而定。第十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

4、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十一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线索可通过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群众投诉、来信来访、各类检查、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移送、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等途径获得。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管理情形的,按发生次数分别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十三条医师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在不同执业机构产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由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地的医疗机构予以记分,并通报其主执业机构。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因行政处罚需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根据行政处

5、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次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予以记分。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共同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形的,应根据当事人在违法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记分。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按照其指使、胁迫、诱骗的行为条款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第十六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应充分考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后果严重程度,做到过罚相当。第十七条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记分:(一)情节显著轻微,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初次违反医务人员不良执

6、业记分管理规定,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后果的;(三)被他人指使、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不阂丸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较轻微的;(四)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予以从重记分:(一)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拒不改正的;(二)不良执业行为影响恶劣,或有较严重后果的;(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四)3个月内曾受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第三章记分标准第一节违反依法执业相关规定的情形第十九条医务人员违规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

7、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件的;(二)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三)不按规定进行多机构执业备案,违规外出会诊或开展多机构执业活动的;(四)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第二十条医务人员违规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8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0分:(一)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灿的执业助理医师除外);(二)不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或未经电子

8、实名认证、未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三)在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履行知情同意程序,或存在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的;(四)在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按规定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异常健康事件、医疗事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假药或劣药、食源性疾病、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的,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

9、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非紧急状态下,违反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在未取得相应的手术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情况下开展相关手术的;(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器官移植、医疗美容等有特殊执业资质要求而开展相关诊疗服务的;(三)违规开展未按规定备案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或未通过限制类技术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就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四)擅自将未通过技术评估或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运用于临床实践的;(五)出现应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形时,未立即停止临床应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七)其他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第二十

10、三条医务人员不尽职履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5分:(一)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单位调遣、指令的。第二节违反行风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利用职务之便开单提成,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的;(二)私售或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的;(三)私自向患

11、者收取诊疗费用的;(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护工服务、出租陪护床、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五)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以谋取私利;(六)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七)违规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或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的;(八)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或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的;(九)违反医疗机构关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管理相关规定,存在私自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触等行为的

12、。第二十五条医务人员参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二)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虚增医药服务项目,虚计精神状况检测、血液透析、针灸、推拿等诊疗服务次数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四)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的;(五)通过伪造、变造医

13、学文书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六)存在故意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临床超限制范围用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被医保部门处理处罚的。第二十六条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不遵循医学科学规例口临床诊疗指南,不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制口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执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二)存在降低入院指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以及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的;(三)诊疗活动中未按要求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

14、替代医疗方案,存在术中加项、持刀加价行为的;(四)不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用药,存在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的;(五)不按要求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对患者重复开展不必要的检验检查的;(六)对患者实施针对性的套餐式检查,或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复检查的;(七)违规使用高值耗材,存在小病大治行为的;(八)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捐赠规范,存在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

15、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违规泄露患者隐私,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二)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或传播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电视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的;(

16、四)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羯口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侵犯患者隐私信息的。第二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规转介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检查、诊治的;(二)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第三方线上诊疗平台的;(三)违规诱导、介绍患者到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外的其他定点药店、诊所、医疗器械商店购买药品

17、、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四)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等服务并从中牟利的。第三十条医务人员破坏就医公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的;(二)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破坏就医公平,为本人或者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的;(三)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倒卖号源的;(四)诊疗活动中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原因歧视患者的。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收受患者红包,有下列行为之一

18、,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二)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次记1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二)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红包、礼品、消费卡和

19、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三)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四)参加或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安排;(五)通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六)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七)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

20、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医德不良、医风不正,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诊疗活动中服务态度恶劣,存在生、冷、硬、顶、推、拖”等有损医务人员职业精神和行业形象的;(二)不遵守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离岗、串岗或者上班时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按要求完成组织安排的任务,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四)不严格遵循医学科研伦理规范和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

21、规范,不尊重同行及其劳动成果,存在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科研失信行为的;(五)在申报评审职称或申报人才评审项目时,提供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工作业绩等材料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涉嫌造假经查实的;(六)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损害单位形象的。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违规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参加学术活动中违规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的讲课费,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二)编造学术讲课取酬,或讲课取酬明显超过行

22、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而进行利益输送的;(三)在学术讲课期间违规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的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四)利用学术讲课参与商业推广,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五)参加学术活动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六)假借学术讲课违规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第三节违反器官移植和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未按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

23、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按要求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谢昔施等,或未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二)未按要求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的;(三)不按规定告知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的。第三十六条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手术中,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24、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三)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四)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第三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器官移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5分:(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二)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三)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四)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第三十八条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25、轻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一次性记15分:(一)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二)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采集血液的;(三)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四)非紧急情况下,输血治疗前不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或未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的;(五)不按要求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宛口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记入病历或随病历保存的;(六)不按规定履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或发现临床输血不良反应后不积极救治患者的。第四节违反药

26、事器械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医务人员违反处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三)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四)治疗需要外,医师违规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的;(五)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六)其他违反处方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条医务人员违反药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

27、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不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不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三)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四)使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的;(五)开具药品处方不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规定,或存在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六)药师不按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七)其他违反药事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一条医务人员违反器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

28、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的;(二)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四)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五)不按规定向患者说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相关事项,或刻意隐瞒、虚假宣传误导患者的;(六)使用医疗器械不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进行,不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

29、意事项的;(七)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八)不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收集、分析、评价及控制,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或者可疑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第五节违反传染病防治和医院感染管理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

30、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31、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建立或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五)未对消毒药函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的;(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

32、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转让、买卖或私自处理医疗废物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三)将医疗废物存放在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的;(四)未按规定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

33、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六节违反母婴保健和疫苗管理规定的情形第四十六条医务人员违反母婴保健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资格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的;(四)未与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

34、议私自采精的,或违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五)其他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第四十七条医务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而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5分。第四十八条承担疫苗接种的医疗机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情节较轻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6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疫苗接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6分以上

35、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第五十条医疗机构违反疫苗接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对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

36、有关情况。第五十一条承担疫苗接种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彳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视违规情节对负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第五十二条违反疫苗接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医疗机构负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2分以上8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0分:(一)违规收取疫苗接种费用的;(二)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三)编造、散布虚假疫

37、苗安全信息的。第七节违反医学文书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三条医务人员违反医学文书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隐匿、伪造、篡改、窃取、抢夺或者擅自涂改、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报告书等文件的。第五十四条医务人员违反医学文书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8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0分:(一)不按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书写病历资料的;(二)不按规定补记

38、抢救病历的;(三)治疗需要外,未经授权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的;(四)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五)不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六)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归档后的电子病历的。第八节违反医疗纠纷投诉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在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过程中缺乏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规范接待、办理医疗纠纷的;(二)除紧急情口特殊情况外,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39、情况,或者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四)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不落实首诉负责制,或办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搪塞患者等情形;(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三)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信息的。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40、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的,根据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等级,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结合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综合考量,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第九节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情形第五十八条医务人员违反中医药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未通过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擅

41、自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三)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以及多年医术实践人员的指导医师,违反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四)在诊疗过程中,对中医药疗效作虚假、夸大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九条医务人员违反精神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违反规定对患者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四)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

42、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五)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诩口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六)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第六十条医疗机构违反生物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对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0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二)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彳以患有疫病的动物,未按规

43、定进行报告或采取控制措施的;(四)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询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或采取控制措施的;(五)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险舌动的;(六)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七)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九)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

44、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十)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十一)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十二)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一条医务人员违反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二)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参加研究的;(三)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

45、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四)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第六十二条医务人员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三)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四)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第六十三条医务人员违反放射诊疗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4分以上10分以

46、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四)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第六十四条医务人员违反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在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8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0分:(一)违规开展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的;(二)违规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的;(三)未掌握患者病历资料,不

47、能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而开展诊疗服务的;(四)违规开展其他有关规定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第六十五条护士违反护土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4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未及时执行医嘱(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或执行医嘱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十六条乡村医生违反从业管理相关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希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第六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2分以上10分以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性记15分:(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的;(二)假借行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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