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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的通知更新时间:2017年09月20日各设区市、各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了改进和规范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提高我省教育科研成果质量和效益,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9月15日附件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2017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
2、,提高我省教育科研成果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第三条省教科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工作由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负责。中小学系列重点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负责课题成果的鉴定工作;中小学系列一般课题委托设区市科研管理部门承担课题成果的鉴定工作,高等学校系列立项课题(含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委托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承担课题成果鉴定工作。委托鉴定结果均需报送省教科规划办最终审定。第四条课题成果鉴定后,省教科规划办有权
3、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第五条课题结题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课题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题鉴定质量关。第二章成果要求第六条省教科规划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系列重点课题应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在教育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一般课题应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在教育类公开发行期刊发表一篇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中小学系列重点课题主要研究成果得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推广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在教育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与课题研
4、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在教育类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两篇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中小学系列一般课题主要研究成果得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在教育类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一篇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中小学系列成果转化专项课题应提供由县(市、区)教学研究部门认定的研究成果转化的实践成效及相应证明材料。立项课题论文发表或证明材料须独家注明省教科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与课题批准号。第七条所有课题申请结题鉴定均须填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书),提交研究报告(中小学系列成果转化专项课题为“成果转化实践成效报告”
5、)。研究报告需经学校评议和县(市、区)审核。第八条省教科规划课题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问题提出、文献综述、理论基础或研究框架、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研究结论等。高等学校系列重点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5000字,一般课题不少于100OO字;中小学系列重点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00OO字,一般课题不少于8000字。第三章免于鉴定的条件第九条不同系列、类别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一)重点课题,其最终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省部级一等以上奖励。上述奖项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江西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6、一般课题,其最终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上述奖项指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江西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奖励。(二)课题研究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获省部级党政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发表3000字以上的相关经验报道或研究报告。(三)一般课题主要成果在CSSCl期刊上发表或者在北大版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以上主要成果课题负责人均应为第一作者。第十条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时,应注明免于鉴定理由,并附相关原始材料(刊物
7、、专著、证书等原件)。第四章鉴定标准与方式第十一条课题鉴定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完成申请书所承诺的课题研究任务,并完成课题研究报告。第二,达到省教科规划课题成果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第十二条省教科规划课题成果鉴定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为提高成果鉴定效果和质量,具备会议鉴定条件的单位应尽可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会议鉴定要有答辩记录。第十三条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判断力强,或在教育实践方面有较大影响。第十四条鉴定专家应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和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评价课题研究成果。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
8、,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准确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并报省教科规划办。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并报省教科规划办。第十五条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该课题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同一单位参与同一课题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半数。第十六条成果鉴定所需经费在课题经费中开支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鉴定专家的鉴定费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鉴定程序第十七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鉴定基本程序是:
9、(一)课题负责人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经设区市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将成果鉴定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最终研究成果(以课题申请书填报的公开发表的成果为准)报送省教科规划办(除成果原件外,其余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本)。(二)省教科规划办对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最终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三)省教科规划办对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需说明理由,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设区市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支付。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重新鉴定仍未获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鉴定结题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科规划办。第二十条本鉴定结题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附件【赣教科规办函(2017)5号.pdf】已下载56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