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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选址报告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相关卫生法律的规定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如下:拟设医疗机构名称:*中医诊所拟设医疗机构地点:一、机构设置的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相关卫生法律规定要求,符合东安县卫生局区域规划。二、选址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距离本地500米内无公立医疗机构及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本诊所可填补本区域服务空白,为周围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关系本地址100米内无学校、托幼机构、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选址建筑面积80平方米,使用面积68平方米,可满足开展正常诊疗工作需要。报告人:报告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