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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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宝安区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推进集体企业廉政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等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宝安区集体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或履行管理职能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商品、权益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权益,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车辆等实物商品,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建设工程服务以外

2、的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鉴定、可行性研究、项目咨询、管理咨询,以及物业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维修与维护等服务。第四条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五条集体企业采购项目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自行采购:(一)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二)自用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清扫保洁等专业物业服务的。集体企业应制定自行采购管理制度。第六条集体企业采购项目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一)货物和服务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二)同一种类货物和服务

3、年度预算累计采购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不得将货物、服务采购以拆分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七条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程序应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核。采购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小型设备、设备修理用配件、低值易耗品、电器配件、办公纸张、文具、计算机配件及各类专业服务等小额采购,采购信息及合同可不录入综合监管系统。同一种类货物和服务年度小额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第八条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各项政策、规范,指导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开展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4、具体负责集体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九条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一)产生3个以上符合条件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不足3个的,可以重新采购,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二、三项的情形处理;(二)产生2个符合条件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竞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不足2个的,可以重新采购,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三项的情形处理;(三)仅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集体企业在编制采购方案时,应当明确采购方式。不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直

5、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二)为了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三)区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街道办同意的其他情形。本条款所称的“特殊性、专门性、复杂性”,包括经区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或者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或者其他特殊专门复杂等。若涉及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采购的,集体企业可以在完成采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十一条集体企业自行采购项目

6、按公司自行采购制度审议通过后,采购结果应在集体企业公告栏(或综合监管系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集体企业可直接签订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形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采购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采购方案制定企业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物名称、材质、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和预算金额等;2 .采购的服务范围、期限及标准等;3 .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要求及说明;4 .付款方式;5 .采购标的交付或完成时间;6 .采购方式及拟委托的交易机构;7 .履约保证金(如有);8 .合同文本。(二)采购方案民主决策采购方案应经公司董

7、事会审议(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列席),其中采购预算金额超过重大事项大额资金支出标准的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方案审议通过后,应出具书面决定或者决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三)采购方案备案方案公示期满,集体企业应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资料主要包括:1 .采购方案及方案公示证明材料;2 .内部民主决策资料;3 .辖区街道办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集体企业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四)交易发布1 .平台申请。采购方案完成备案后,集体企业在综合监管系统申报交易申请,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书面采购信息、采购方案及相关材

8、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2 .编制采购文件。交易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采购项目,交易机构不得转委托,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3 .确认采购文件。集体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异议;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提出异议的,由交易机构给予集体企业相关指导。采购文件确认后,集体企业不得提出修改。4 .信息发布。采购公告应当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司公告栏(或综合监管系统)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Bo5 .中标公示。

9、中标结果应当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司公告栏(或综合监管系统)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6 .合同签订。集体企业应在选定供应商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当经集体企业内部法律审核通过后签订,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采购标的;(3)采购价格和采购价款支付方式;(4)采购数量、质量、验收要求;(5)履约期限和地点、方式;(6)违约责任;(7)合同生效条件;(8)履约保证金(如有);(9)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五)交易结果备案集体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通过综合监管系统报街道集

10、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当中止采购项目:(一)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需经整改后方可进行的;(二)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暂时无法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机构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集体企业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按照前款规定中止采购的,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交易机构应发布变更公告恢复交易,公告期以交易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中止采购时间不超过1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10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1、后,应当终止采购:(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二)采购活动继续将给国家、社会或者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机构应在终止公告发布当天书面通知集体企业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终止的采购项目应当予以撤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健全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机制。集体企业不得将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直接发包给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控股或参与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外透露未公开信息或与他人私下达成协议,不得从事与集体企业利益存在冲突的

12、经济活动。第十六条集体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进行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辖区街道办约谈公司主要负责人,由相关部门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应进入平台交易但未进入的,违反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谎报、瞒报交易事项等情形的,辖区街道办应对集体企业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八条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深宝集资(2020)26号)、宝安区集体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深宝集资2024)5号)同时废止。区、街道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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