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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摘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120号)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三)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四)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六)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