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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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委管社会组织行为,加强对委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成都市卫健委审查同意,经成都市民政局依法登记,业务主

2、管单位为市卫健委的全市性卫生健康行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第三条委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卫生健康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卫健委是卫生健康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实行挂靠单位(是指法人代表所在单位)、业务指导处室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科教与服务业处牵头、相关职能处室分工负责,全程指导并完成委管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将监督管理贯穿到“事前”“事中”“事后”全

3、过程中,不断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委机关对口联系处室负责联系社会组织日常监督指导,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审计)、财务等职能处室对口委管社会组织相关业务给予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委管社会组织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委机关、直属单位在职人员违规任职、领取报酬等行为管理。第五条市卫健委对委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4、(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六)负责规范和监督机关及直属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委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七)领导和管理委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其按规定落实党建工作要求,督促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六条委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基层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决策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第三章组织建设第七条委管社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

5、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对委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坚持和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定期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落实细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八条委管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

6、机制。凡专职从业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的中共党员的委管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由挂靠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不含非公企业)隶属于挂靠单位党组织,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非公企业按行业“两新”组织管理模式管理。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健全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委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Q委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纳

7、入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内容。对口联系处室、挂靠单位负责指导委管社会组织根据实际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联席会议等制度,细化参与决策事项,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互促共进。第四章扶持引导第九条围绕服务卫生健康事业、产业发展,重点培育服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公益慈善组织、专业型社会组织。(一)支持委管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公共服务领域平等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在委管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实践(训I)基地,支持医学院校、科研院所与委管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二)加强委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优势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提供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

8、的特色服务。支持委管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三)将委管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培训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体系,畅通人才评价渠道,对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晋升)等政策。实施委管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行动,建立轮训制度,完善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进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治过硬、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委管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四)支持委管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承担

9、“健康成都”促进、“医养结合”健康促进等重要任务。积极参与民生保障,促进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开拓公益项目,在卫生健康领域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支持委管社会组织开展调研咨询、建言献策,积极参与资源配置、行业评估,研究组织制定团体标准、行规行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发展。第五章业务办理第十条成立拟成立委管社会组织在向市民政局申请名称预登记前,须先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市民政局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挂靠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会员发展、筹集资金、酝酿拟任负责人、草拟章程(草案)、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等筹备工作,派员监督第

10、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对社会组织成立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市卫健委。经市卫健委出具同意其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后,按程序报市民政局。第十一条变更委管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须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市民政局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市卫健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民政局。第十二条换届委管社会组织换届,须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健委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委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按照成都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要求执行。第十三条年检委管社会组织须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民政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向市

11、卫健委提出年检书面申请并附市民政局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市卫健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民政局。第十四条注销委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由挂靠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处室、规财处等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履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开展清算工作等注销前程序,按市民政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健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日常监管(一)委管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二)委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议事决策

12、会议。委管社会组织召开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三)委管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日常执行机构(如办公室或秘书处)和专职工作人员。委管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强化委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责任,督促指导委管社会组织定期公布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公益行为和财产管理的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社会组织公益形象。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公信力、透明度和清廉指数。(五)加强年检年报、

13、绩效评价、随机抽查,对作用发挥不明显、自身建设问题突出的社会组织进行优化重组、注销登记。常态化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行动,定期清理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退出。(六)委管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科技推广为名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七)在成(设)立登记或新晋3A级、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不到位、信访频发、存在明显问题等情况下,按照成都市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要求执行。第十六条负责人监管(一)社会组织

14、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须符合章程规定,并经理事会通过,报市卫健委审查,市民政局登记并予以公告。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兼任或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报市卫健委备案。(三)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同一岗位上连续任期

15、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报市卫健委审查,市民政局审批。(四)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五)社会团体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可实行现任、候任制度。社会团体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现任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不超过一届,并不得同时兼任成都地区其他社会团体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职务。(六)市卫健委及所属单位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备案)后,可以且只能兼任1个社会组织负责人。

16、(七)市卫健委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八)委管社会组织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进一步从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兼职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

17、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九)市卫健委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社会组织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市卫健委积极引导委管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除委托、转移或购买服务等职能工作,一般不作为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导、支持单位,委管社会组织未经审批不得以市卫健委及各处室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活动。市卫健委各处室及人员不得从社会组织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第十七条重大事项监管(一)委管社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

18、构负责人)、监事长等六类人员人选,须经市卫健委审查把关。重要业务工作、换届、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敏感事件处置、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等情况,应即时向市卫健委报告。(二)委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社会组织研讨会论坛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执行。(三)委管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要求执行。(四)委管社会组织申办、承办、举办国际会议,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外办有关要求,经市卫健委审查后,按照程序报批。(五)委管社会组织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应严格按照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经市卫健委审查后,按照程序报批。(六)委管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七)除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按照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八)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1 .未经审批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2 .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3 .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以举办会议

20、、学术活动、论坛庆典等名义强行索取赞助或为医药企业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4 ,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5 .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第十八条财务监管(一)委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1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市卫健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2 .实行规范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 .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

21、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使用会费。4 .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5 .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会费应由社会团体统一收取;6 .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报告本组织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二)委管社会组织在法定代表人离任、机构注销等情况时,由登记机关

22、组织实施财务审计。市卫健委也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强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对其审计。第十九条定期巡查市卫健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处室人员,抽取一定比例委管社会组织开展巡查,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一)一年未开展活动的、未经报批私自开展相关活动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以市卫健委或相关处室名

23、义下发通知举办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九)举办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随意冠以高规格名号、虚假宣传、评奖,违规开展资格、资质认证,并借此向参与对象收取费用或“搭车推销”的;(十一)未落实市卫健委行业自律等有关工作部署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已脱钩的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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