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1116-2024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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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11162024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标准Codeforplanning&designonurbanroadspace2024-04-01发布2024TO-Ol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口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标准Codeforplanning&designonurbanroadspaceDBl1T11162024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日期:2024年10月01日2024北京-xx.刖三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科学、有效地利用城市

2、道路空间资源,统筹和规范北京市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协调相关行业标准,提升公共空间的品质,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规划(2021-2025)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京市监发(2022)1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道路横断面与道路红线;5.步行交通;6.自行车交通;7.公共交通;8.道路平面交叉口;9.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10.市政设施;I1.公

3、共服务设施;12.道路绿化与沿道建筑;13.老城;14.设计文件编制。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道路横断面与道路红线;2.步行交通;3.自行车交通;4.道路平面交叉口;5.市政设施;6.道路绿化与沿道建筑;7.老城;8.设计文件编制。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组织编制单位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并组织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负责标准日常管理。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55595000,邮箱:bibbghzrzyw.beijing.g

4、ov.Cn)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分编单位: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专业设计院股份公司国咨(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交研都市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伟、盖春英、黄斌、陈蓬勃、朱江、胡莹、郭明洋、詹韶志张颖达、赵慧、彭敏、郭健斌、梁颖、马靖宇、佟跃、王竹茵霍盛艳、王玉、王建伟、刘超、杨清洲、郭婿、苏云龙、吴海俊周叶子、鱼魏君、孙鹏飞、任腾飞、陈瑞、杨春、李文哲、齐泽阳陈静、司惊、加雨灵、郭月、郭竹梅、刘雪杰、曹士强、王书灵张、马瑞、王子林、孙海瑞、李世伟、牛晨

5、、郭伟、王海宁本标准弁与起草人员:张亚芹、马哲军、张林、王颖娟、乔莹、辛昱铮、卢锐、付雨竺李亮、肖青、董方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全波、周正全、黄伟、高海欣、赵林、赵崇臣、潘昭宇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道路横断面与道路红线54.1 一般规定54.2 道路横断面型式选择54.3 道路红线宽度54.4 交叉口红线宽度64.5 弯道处红线宽度64.6 人行道74.7 非机动车道74.8 机动车道84.9 分隔带85 步行交通95.1 一般规定95.2 人行道95.3 无障碍设施95.4 人行过街设施105.5 交通附属设施116 自行车交通126.1 一般规定126.2 非机动车道126.

6、3 机非隔离设施126.4 自行车停车126.5 路面标识147 公共交通157.1 公交专用车道157.2 公交车站157.3 轨道交通车站168 道路平面交叉口178.1 一般规定178.2 渠化178.3 分隔带178.4 人行道178.5 非机动车道188.6 路缘石转角半径199 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209.1 一般规定209.2 停车泊位设置209.3 机动车禁停路段2010 市政设施2110.1 一般规定2110.2 工程管线2110.3 市政附属设施2110.4 其他2211 公共服务设施2311.1 一般规定2311.2 设施设置2312 道路绿化与沿道建筑2412.1 一般规

7、定2412.2 完整林荫道2412.3 道路绿化的交通安全2512.4 行道树树池2512.5 建筑退线空间与绿化设施带2512.6 街头绿地2612.7 沿道建筑2612.8 建筑与其他设施的衔接2613 老城2813.1 一般规定2813.2 胡同2813.3 城市道路2813.4 文化探访路2914 设计文件编制3014.1 方案设计文件3014.2 初步设计文件3114.3 施工图设计文件33本标准用词说明41引用标准名录42附:条文说明43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44 RoadCrossSection

8、andRoadBoundary1.ine54.1 GeneralRequirements54.2 RoadCrossSectionTypeSelection54.3 RoadBoundary1.ineWidth54.4 RoadBoundary1.ineWidthatIntersection64.5 RoadBoundary1.ineWidthatCurve64.6 Sidewalk74.7 Bicycle1.ane74.8 Vehicle1.ane84.9 Separator85 PedestrianTransport95.1 GeneralRequirements95.2 Sidewalk

9、95.3 Barrier-freeFacilities95.4 PedestrianCrossingFacilities105.5 TrafficAffiliatedFacilities116 BicycleTransport126.1 GeneralRequirements126.2 Bicycle1.ane126.3 SeparationFacilities126.4 BicycleParking136.5 RoadTrafficMarkings147 PublicTransport157.1 ReservedBus1.ane157.2 BusStop157.3 RailTransitSt

10、ation168 RoadAt-gradeIntersection178.1 GeneralRequirements178.2 Channelization178.3 Separator178.4 Sidewalk178.5 Bicycle1.ane188.6 CurbRadiusatIntersection199 RoadsideVehicleParking209.1 GeneralRequirements209.2 RoadsideVehicleParking209.3 Non-parkingSection2010 MunicipalFacilities2110.1 GeneralRequ

11、irements2110.2 EngineeringPipelines2110.3 MunicipalAffliIiatedFacilities2110.4 Others2211 PublicFacilities2311.1 GeneralRequirements2311.2 Facilitysetting2312 PlantingandBuildingsalongtheRoad2412.1 GeneralRequirements2412.2 CompleteGreenStreet2412.3 RoadGreeningandTrafficSafety2512.4 StreetTreePool2

12、512.5 BuildingSetbackSpaceandPlantingandFacilitiesStrip2512.6 StreetGreenSpace2612.7 BuildingsalongtheRoad2612.8 ConnectionOfBuildingsandOtherFacilities2613 OldTown2813.1 GeneralRequirements2813.2 Hutong2813.3 UrbanRoads2813.4 CulturalVisitRoad2914 Compilationofdesigndocuments3014.1 Schemedesigndocu

13、ment3014.2 Preliminarydesigndocument3114.3 Constructiondrawingdesigndocument33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411.istofQuotedStandards4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431总则1.0.1为科学、有效地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统筹和规范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协调相关行业标准,提升道路空间品质,建立良好的空间秩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红线规划、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适用于城市道路

14、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也适用于道路红线以内的交通附属设施、道路绿化、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新建、改建工程的规划和设计;还适用于城市更新、各类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改善、城市道路综合整治、疏堵工程、城市道路养护以及道路交通组织等项目。1.0.3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应以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为总体目标,应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有序、环境友好、全龄友好的原则,坚持“慢行优先、公交优先、绿色优先”的城市交通发展理念;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契合,协调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合理采用技术标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道路空间资源。1.0.4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

15、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城市道路urbanroad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的总称。包括镇区道路。2.0.2城市道路空间urbanroadspace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内的空间,包括地上及地下空间。2.0.3辅路reliefroad集散快速路交通的道路,一般设置于快速路两侧或一侧。2.0.4路!带curbsidestrip车行道外侧立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等组成。图2.0.4路侧带组成示意2.0.5人行道sidewalk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不含行道树设施带。2.0.6行道

16、树设施带streettreesandfacilities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设置小型附属设施为主的条形地带。2. 0.7绿化设施带plantingandfacilitiesstrip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2.0.8分隔带separator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的带状设施。2.0.9中央分隔带medianseparator位于道路中线位置的分隔带。2.0.10外侧分隔带sideseparator位于道路中线两侧的分隔带,也称两侧分隔带、机非隔离带。2.0.11人行过街设施pedestriancrossingfacilities人行横

17、道、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空中连廊、人行地下街等设施。其中,人行横道称为平面过街方式;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空中连廊、人行地下街称为立体过街方式。2.0.12交通附属设施trafficfacilities轨道交通出入口、地铁通风口、公交车站、人行过街设施、交通护栏、阻车桩、交通标识、交通信号系统等附属于道路、公交及轨道线路的交通类设施。2.0.13市政附属设施municipalfacilities在城市道路内各种工程管线在地面和地上的部分,如各种杆线、变电箱、检查井等。2.0.14公共服务设施publicfacilities在城市道路内为公众户外活动和城市管理服务的各类地上

18、公共设施的总称。2.0.16通透式配置sight-clearplanting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5m3.0m之间的范围内,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树木间距为5m6m的配置方式。2.0.17建筑退线空间buildingsetback部分或全体建筑构造或其附属设施外立面水平退离道路红线进行建造的三维控制线。2.0.18老城OIdtown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京二环路以内地区。2.0.19镇区道路townshiproad镇辖区内的城市道路。2.0.20机非混行道路motorvehicieandbicyclemixedroad因空间不足无法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车道,机动车和自行车不得不共用空间的

19、道路。2.0.21胡同hutong老城内的胡同,不含已展宽为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胡同。3基本规定3.0.1应遵循安全、连续、便捷、舒适的原则,并应为行人、自行车、机动车各行其道创造条件。3.0.2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保障交通参与者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提高城市道路空间综合使用效率。3.0.3应协调好交通、市政、公共服务、绿化等设施之间以及地上、地下设施之间的关系。3. 0.4应注垂道路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提升绿化效果和交通噪声防护效果,创造宜人环境。3.0.5城市道路空间分配应按行人、自行车、公共交通、小汽车的优先次序。3.0.6应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出行需求人员的出行安全和方便。3.

20、0.7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交通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交付使用。3.0.8应根据城市格局、景观风貌、周边建筑以及城市设计要求,为行人和自行车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3.0.9道路改、扩建应综合考虑周围历史文化遗产、现状树木、道路路面及地下管线、建筑拆迁等因素,应保护和避让文物和有价值的树木。3.0.10城市道路及其交叉口的改建、扩建,应同步提升步行、自行车交通的服务水平以及道路绿化景观和生态环境质量。3.0.11道路及市政交通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防止噪声扰民。3.0.12道路分期实施的,规划横断面应近、远期相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3.0.13老城的道

21、路空间规划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的规定。第13章未规定的,还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的规定。4道路横断面与道路红线4.1 一般规定4.1.1 道路横断面及红线应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需求、沿线土地使用情况、市政设施安排、道路生态、景观、环境以及空间条件等确定,应统筹安排,节省空间。4.1.2 道路横断面及红线的规划设计应优先为行人、自行车、公共交通创造良好环境。4.1.3 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的选择应重视营造良好的道路生态景观和城市公共空间。4.2 道路横断面型式选择4.2.1 道路横断面型式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型式。4.2.2 道路横断面型式应根据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需求、

22、红线宽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干路应采用四幅路。空间不足的,应采用三幅路,不应采用单幅路。横断面选取的优先次序为四福路、三幅路:2 次干路应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空间不足的,应采用两幅路,不应采用单幅路。横断面选取的优先次序为四幅路、三幅路、两幅路;3 支路应采用三幅路。空间不足的,应采用两幅路或单幅路。横断面选取的优先次序为三幅路、两幅路、单幅路:4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主干路和次干路不应采用两幅路。4.2.3下列城市道路可采用单幅路:1红线宽度小于33m的双向四车道主干路,且红线无法拓宽的;2 红线宽度小于30m的双向四车道次干路,且红线无法拓宽的;3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内的支

23、路。4.2.4 集中建设区范围以外的镇,镇区主干路宜按照城市道路次干路的标准确定道路横断面;镇区次干路和支路宜按照城市道路支路的标准确定道路横断面。公路工程穿城段的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的规定。4.2.5 快速路主路宜在最外侧设置连续的应急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m。4.3道路红线宽度4. 3.1道路红线最小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的横断面宽度要求;2 应符合本标准第4.6.1条、第4.7.1条、第4.8.2条和第4.9节规定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各分隔带的宽度要求;3 主干路和次干路两侧应各增加2m弹性空间,用途

24、包括但不限于加宽人行道、设置公交车站、绿化设施带等。4.3.2城市道路的红线最小宽度宜符合表4.3.2的规定。表4.3.2城市道路红线最小推荐宽度(单位:m)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幅路三幅路四幅路三幅路四幅路三幅路两幅路三幅路两幅路单幅路6车道6车道4车道4车道4车道4车道4车道2车道2车道2车道50484341413935242219注:本表不包括与沿道建设用地有明显高差、采用边沟排水等对宽度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4.4 交叉口红线宽度4 .4.1平面交叉口处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规划设计规范DB11/T1814的有关规定。5 .4.2立体交叉处道路红线宽

25、度应根据立体交叉规划方案以及工程管线设置需求设定。4.5 弯道处红线宽度4. 5.1道路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Om时,圆曲线处红线宽度小于4.3.2条最小推荐宽度与表4.5.1圆曲线红线宽度增加值之和时,道路红线应在圆曲线和加宽渐变段范围内加宽,加宽后的宽度应满足圆曲线段车行道加宽要求。表4.5.1圆曲线红线宽度增加值(m)圆曲线半径(In)车道数6车道4车道2车道1车道150R2503211100R150332170R100432150R70542140R504323060306040V60V40大型车或混行车道(m)3.53.253.0小客车专用车道(In)3.253.02.84.8.4

26、 既有道路不得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展机动车道,已挤占的应恢复。4.9 分隔带4.9.1中央分隔带宽度宜为2.5m3.0m,不应小于2.Om04.9.2快速路辅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外侧分隔带宽度宜为2.5m30m,不应小于2.5m。支路的外侧分隔带宽度宜为2.0m25m,不应小于2.Omo4.9.3行道树树池应紧贴路缘石设置。4.9.4 行道树设施带宽度宜为1.5m。人行道宽度符合本标准第4.6.1条推荐值的,行道树设施带宽度可适当加宽。4.9.5 特大桥、大桥、中桥及分隔带内设置支挡结构的分隔带宽度可缩窄,其最小宽度应满足侧向净宽及设置防护设施、相关附属设施的要求。5步行交通5.1

27、 一般规定5.1.1 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应与机动车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5.1.2 城市道路的步行系统应与居住区、商业区、枢纽、车站、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区以及城市绿道和滨水慢行路相衔接。5.1.3 步行空间应避免机动车、自行车和其他设施的占用和干扰。5.1.4 步行系统应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人群安全出行条件。5.1.5 路侧带应优先满足行人通行需求。道路附属设施应统筹安排,适当组合,紧凑布局。绿化种植应满足行人的遮阴需求。5.2 人行道5.2.1 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人行道,且人行道不得中断。人行道内不得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5.2.2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应分别设置在靠近沿

28、道建筑一侧。5.2.3 大型商业区宜设置步行街,步行街的宽度应满足行人流量需求。5.2.4 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6.1条的规定。5.2.5 人行道应高出车行道,路缘石宜高出路面边缘IOCm15CnU5.2.6 人行道路面应连续、平整、抗滑、耐磨、透水、耐脏和美观。5.2.7 人行道透水铺装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ZTl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的有关规定。5.2.8 人行道步道砖颜色宜采用灰色。5.2.9 居住区、交通枢纽、医院、残疾人活动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条

29、件受限时,部分宽度的人行道可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宽度不应小于1.Om。5.2.10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行道树设施带与人行道之间宜铺设一列白色步道砖作为分界。5.3无障碍设施5.3.1 城市道路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设置提示盲道。5.3.2 人行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m的城市道路,以及盲校、福利工厂、盲文图书馆、各级残疾人活动设施等盲人集中区域周边的城市道路应设置连续的行进盲道。5. 3.3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盲道宜设置在人行道靠道路红线一侧,与人行道边缘、围墙、花台、绿化设施带的距离宜为0.2

30、5m0.50m;靠近行道树树池设置的,与行道树树池的距离宜为0.25m0.50m;2盲道宽度宜为30cm:3盲道砖的颜色应与盲道周边铺装的颜色形成显著差异,盲道砖与盲道周边铺装的亮度比不应小于2.5o人行道铺装为灰色的,盲道砖的颜色应采用中黄色。5.3.4盲校、福利工厂、盲文图书馆、各级残疾人活动设施等盲人集中区域以及交通枢纽周边的城市道路,应在人行横道上设置连续的盲道,并应与人行道上的盲道衔接。其他地区城市道路,宜在人行横道上设置连续的盲道。盲道应根据机动车荷载选择材质。5.3.5城市道路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交叉口转角的缘石坡道宜采用扇面坡型式;2道路分隔带上的公交站台与人行道系统

31、连接的无障碍通行流线上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3交叉口雨水算子应设置在人行横道以及人行道变坡点以外。5.3.6盲校、福利工厂、盲文图书馆、各级残疾人活动设施等盲人集中区域以及交通枢纽周边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行人过街处应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其他地区交叉口等行人过街处宜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两个方向的设置位置应分开,声音应有显著区别。5.4人行过街设施5.4.1 快速路主路、铁路、全封闭地面轨道交通应采用立体过街设施。其他城市道路应优先采用平面过街设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否则不应设置。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行人过街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

32、于1200cuh2经确定的安全保障要求高的特殊道路和路段。5.4.2 4.2快速路主路、铁路、全封闭地面轨道交通的立体过街设施应设置电动直梯,满足不了过街需求的应加设电动扶梯。其他城市道路新建立体过街设施的,应同步设置电动扶梯和电动直梯。5.4.3 4.3大型商业办公街区、大型交通枢纽等人车交通量集中的地区,宜设置连续的、与周边公共建筑相连的地下街或人行空中连廊。5.4.4 路段设置人行横道的,人行横道两侧应设置自行车过街带,过街带宽度应根据自行车过街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1m。5.4.5 人行过街设施的间距应根据道路两侧土地使用情况及行人过街需求确定,主干路宜为25Onr300m,次干路宜为1

33、50m200m。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人行过街设施宜加密。5.4.6 人行过街设施应与公交车站、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人流量大的设施顺畅衔接。5.4.7 快速路主辅路分隔带、主次干路外侧分隔带设置公交车站的,辅路或非机动车道应设置连接公交站台的人行横道,且人行横道不应抬高。5.4.8 城市道路路段设置人行横道时,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5.4.9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应设置人行横道及指示标志,可设置警示标志,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5.4.10在大型商业办公街区、大型交通枢纽等街区,行人对角过街流量较大的交叉口,可设置对角人行横道。设置

34、对角人行横道时,应配置行人专用信号相位。5.4.11行人过街信号灯的绿灯时间应保证行人安全过街,行人过街步速宜按照0.8ms1.0ms计算。行人过街信号灯的红灯时间不宜大于90s。5.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路段或交叉口,应在人行横道上设置中央安全岛:1 横断面为两幅路或四幅路且双向机动车道数量大于或等于4条的;2 横断面为单幅路或三幅路且双向机动车道数量大于4条的。5.4.13中央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道路空间不足的,不应小于1.5m。5.4.14中央安全岛两端应设置具有防护功能和夜间反光的实体装置。5.5交通附属设施5. 5.1阻车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的两端应设置阻车

35、桩;1 下列情况应沿路缘石人行道一侧设置阻车桩:D道路交叉口、沿道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人行道坡道坡口;2)有机动车驶上路缘石进入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路段。3 人行道宽度小于或等于1.5m的道路,路侧开IJ不宜设置阻车桩;4 阻车桩高度宜为O.6m0.9m,阻车桩净间距宜为1.3m1.7m,交叉口转角范围内的信号灯杆以及行道树可视为阻车桩;5人行道宽度小于本标准第4.6.1条最小值规定的,应采用小体量阻车桩:6 阻车桩应避让百道,距盲道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7 阻车桩的规格、样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特色和周边环境进行统一设计;8 阻车桩应设置夜间反光标记。5.5.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轨道交通等

36、设施的出入口及公交车站,不宜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时,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6.1条最小值的规定,不符合时,应拓宽人行道。6自行车交通6.1 一般规定6.1.1 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6.1.2 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应与居住区、商业区、枢纽、车站、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区以及城市绿道和滨水慢行路相衔接。6.1.3 应保障自行车的路权,避免机动车的干扰。6.1.4 应根据需求提供足够的、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应较机动车停车设施优先安排。6.2非机动车道6.2.1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且非机动车道不得中断。6.2.

37、2城市道路附近设置绿道或自行车专用路的,不应取消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6.2.3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应安排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6.2.4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不得与人行道共板设置。6.2,5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的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7.1条的规定。6.2.6 非机动车道路面应平整、抗滑、耐磨,宜采用透水沥青路面。6.2.7 应严格控制非机动车道的纵坡及坡长,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最大坡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l93的规定。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6.2.8 既有道路非机动车道宽度小于本标准第4.7.1条规定的,应在改建时

38、展宽非机动车道,同时,人行道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6.1条规定。6.2.9宜根据交通需求以及铁路、公路、河流的空间条件,设置地面自行车专用路。6.2.10自行车专用路与铁路、高速公路相交的,应采用下穿通道或上跨桥梁型式;与河流相交的,宜采用桥梁型式。6.2.11自行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不应大于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等设施。6.3机非隔岗设施6.3.1隔离设施应优先采用绿化分隔带,空间不足的可采用其他物理隔离设施。6.3.2道路沿线机动车出入口处,隔离设施应延伸至路缘石圆弧切点处。6.4自行车停车6.4.1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应在建筑基地内配建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

39、车停放区宜设置在地面、人员进出口附近,出入口较多的应分散设置。6.4.2 道路沿线用地内没有配建自行车停车设施的,可利用行道树之间的空间、外侧分隔带大乔木之间的空间就近、灵活设置自行车停放区。6.4.3 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放区,没有设置条件的已建车站,可利用行道树之间的空间、外侧分隔带大乔木之间的空间,就近、灵活设置自行车停放区。6.4.4 轨道交通车站的自行车停放区,应根据自行车交通的流量、流向分散布置在各出入口附近,且不应妨碍乘客的换乘和集散。6.4.5 既有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自行车停车需求较大、地面空间不足的

40、,首先应取消周边50m100m范围内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用来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占用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7.1条的规定。仍无法满足需求的,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地面上的停车设施宜结合绿化设置。6.4.6 自行车停放区应设置在便捷、醒目的地点,应与人行系统连接,并应接近非机动车道。6.4.7 自行车停放区应根据空间条件采用垂直排列、斜向排列等设置方式。6.4.8 利用人行道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6.1条规定的最小值,不符合最小值规定的,不得设置自行车停放区。6.4.9 既有道路自行车停放区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

41、路交通标线GB5768.3的规定,宜由标示停车区域边缘的边线和划于其中的非机动车路面标记组成。已经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标志的,可不施划地而非机动车路而图形标记。6.4.10 自行车停放区标志应配合自行车停放区标线使用,宜与路灯、行人导引类指示牌等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共杆设置。多个连续的自行车停放区宜设置一个标志。6.4.11 自行车停放区宜设置停车架。停车架宜选择高低错落的三角形金属架。6.4.12 外卖、快递用车停放需求大且集中的末端配送场所,宜利用建筑退线空间设置外卖、快递用车专用停车位。6. 4.13以下地点不应设置自行车停放区:1 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及两侧各0.25m范围内;2消防设施半径5m范围内,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地点;3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m范围内;4 医院、展览馆、公园、体育场馆、开放类文博单位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出入口两侧IOm范围内;5 影响沿街商铺正常经营或影响沿线单位人员、车辆进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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