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
2、废玻璃等。第四条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第五条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再生资源网络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深加工和再利用。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市场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口登记等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登记注册,对再生资源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监
3、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中有剧毒、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有传染疾病的废弃物及其容器等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税务、建设、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统一回收站点、统一收购车辆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站点和流动收购车。第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依法成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再生资源市场应配备相应的分拣、加工、计量、卫生、消防等设施,设置符合市容标准的围墙。第八条
4、储存回收再生资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二)在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的显著位置标示再生资源的名称;(三)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分类储存;(四)储存设备须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五)具备防止储存设施中的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场所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十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要积极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揭发、举报非法设点收购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金属时,应检查来源证明,发现公安机
5、关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二条在工业生产、城市建设和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回收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理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有传染疾病的废弃物及其容器等污染物;(三)铁路、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第十四条承运人在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采取覆盖、防漏、防溢等有效措施,防止飞散、溅落、遗
6、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等意外情况时,承运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清理并保护环境。第十五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在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在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违法收购有剧毒、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有传染疾病的废弃物及其容器等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八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在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