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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干部在年轻干部座谈会上的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非常荣幸能参加此次青年干部座谈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工作中的一些感悟和经历。接下来和大家分享我的三点体会:一是怀揣理想、跟党奋斗,做忠诚坚定的追梦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理想信念是终身课题,需要常修常炼,要信一辈子、守一辈子。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带着组织的殷殷厚望,我先后有幸参加区委党校第12期青干班、市委党校第12期中青班培训。带着培训的所学所获,我积极参与撰写调研报告和咨政报告,其中咨政报告得到市委、市政府两位领导批示,这份激励,更加坚定了我不迟疑、不止步、不停歇投身工作实践的信心。二是以事为师、勤学善思,做日进日新的实干家。
2、作为一名年轻干部,工作中出洋相、撞南墙、退堂鼓等“成长的烦恼”常常发生,有三次“犯难”还让我记忆犹新:2019年,我以党支部副书记的身份主持*村全面工作,村干部坐班积极性不高,党群服务中心值班难、议事难、办事难的问题急得我团团转,绞尽脑汁想出“周三集中办公制”排班法,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2022年,在镇里分管疫情防控工作,面对涉及部门广、业务条线专的情况,我主动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建起镇级指挥专班,实现分工明确、人员到位、热备响应,社会面“零感染”的好局面一直保持到12月初,最大程度守护了镇域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2023年,我被任为招商组组长,搜集有效项目信息是难点和关键,我们运用数据平台,通过
3、“融资”“扩产”“考察”“选址”等关键词,快速筛选、精准判断、及时对接,建起动态项目库,主动联系企业*余家,挖掘项目信息*余个,为招商工作蓄满源头活水。向“短板”叫板,与“犯难”相处,不断强健着我的筋骨。三是知重负重、唯实惟先,做善作善成的奋斗者。从去年2月28日*区长亲授“战旗”、指挥“出征”,至部长为我们队伍扩容、补充力量,再到区级专班领导对接项目、带队考察,*书记更是专门召开座谈会,语重心长、言传身教。“一日无为,三日不安”,加速了我奔跑的脚步。在这个招商有点“卷”的岗位上,我的“脸皮”越来越厚,以“党代表”宣讲进商会协会校友会为契机,抓住一切机会对外推介*;我的“招法”越来越多,为了争
4、取客商到*考察,见缝插针,接到南方客商正在跟其他区洽谈的信号后,蹲在*区政府大院里一等就是两个半小时,第一时间把人“截”了回来;我的“故事”越讲越好,以京津冀协同发展十周年为背景,梳理自身发展与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建设同频的素材,以小我成长映衬发展大势,让客商更直观更真切感受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的活力与未来。上个月26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论坛暨重点项目签约仪式中,其中一个我跟踪对接超过9个月、考察载体12处、对接上下游单位8次、赴外考察4地的项目成功签约,将投资2个亿落地运营循环经济项目。我也将继续用自己的“辛苦指数”换取客商的“信任指数”,不断讲好*故事,写好京津冀协同发展“*一页”的精彩。我真的好
5、喜欢好喜欢*。在这里,清清爽爽的*春风,让每一粒微尘都有了迎风清扬的舞台,让每一颗水滴都有了激荡奔腾的可能,让每一种平凡奋斗都显得格外熠熠生辉。我为自己来到*、融入*、建设*而感到无比自豪。最后一句话,与青年朋友们共勉:在高山面前执着,在激流之上勇敢;在艰难之际突围,在逆境之中成长。愿我们每个人都心怀热辣滚烫,从各自岗位奔往心之所向,用活力青春汇集实干气象,和*宝地一起有希望、向远方!谢谢大家!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风清气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集
6、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管理人员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任职半年以上正职管理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管理人员;(二)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且在职半年以上非管理序列人员。第三条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具有重要经济决策权限岗位的任职人员。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本公司、本中心(业务条线)、本部门的经济决策、风险管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
7、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管理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其管理权限确定。第七条集团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集团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考虑回避。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保证集团审计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一由集团审计部负责。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
8、度。联席会议由行政、人力、财务、信息、法务、风控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集团审计部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集团审计部的副职管理人员或者同职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人力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
9、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集团审计部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纳入集团审计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管理人员推动本公司、本中心(业务条线)、本部门有序发展为目标,以管理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本公司、本中心(业务条线)、本部门经济决策、风险管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五条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经营目标达成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关键业务风险的管控策略制定与实施、必要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各项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本单位各项
10、资产管理、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决策、风险管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六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管理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组织目标,推动业务管理有序开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七条实际业务管理岗位由上级管理人员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管理人员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八
11、条集团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十九条集团审计部应当在接受人力部门发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集团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条集团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第二十一条集团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管理人员所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将相关内容记
12、录于审计底稿。第二十二条集团审计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人员基本信息、部门薪资、人员考勤等人事相关资料;(二)经营管理目标、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财务相关资料;(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流程、各项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管理报表(台账)等业务相关资料;(四)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等管理相关资料;(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集团审计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
13、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被审计管理人员、被审计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于审计组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需要单独确认的审计发现、访谈记录、数据表单等审计底稿,应当及时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存在争议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予以确认,对确认依据存在偏差的审计事项进行恰当修正。审计组应当
14、将最终审计报告与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等资料一并提交集团审计部审议。第二十六条集团审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集团审计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七条集团审计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送达被审计管理人员或其所在单位。第二十八条集团审计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提交委托审计的人力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被审计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上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被审计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集团审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
15、内作出审计决定。集团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三十条集团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组织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一条集团审计部对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
16、)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行为;(三)未经审批流程、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公司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或实质性风险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公司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或实质性风险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对履行经济责
17、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管理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公司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或实质性风险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管理人员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集团审计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集团审计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人力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年*月*日修订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