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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有关农林科研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相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有效地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原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和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以及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品种等。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区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屈任期5年。因工作变动,委员可临时调整或增减。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委员应当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C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由委员本人或者办公室提出申请,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由原国家林业局和原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确定的主要林木,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原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确定的主要林木仅能申请自治区级审定。同一林木品种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审定。第十条对申请人作出下列规定:(一)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各类林木良种基地生
4、产的种子,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三)对选育人清楚,选育的品种、家系、无性系由选育单位或选育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四)申请人与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五)对选育人不清,经多年栽培,在一定区域内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乡土树种或引进树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六)外省区单位或个人在我区选育、试验的林木品种,可以提出审定申请。(七)属协作育种的,经协作组成员协商并签定报审委托后,由协作组主持人负责提出审定申请。(八)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当附具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第十一条符合下
5、列条件之一并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提出审定申请:(一)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二)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三)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第十二条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
6、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数据。(三)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四)区域试验证明表。应当提供至少3个区域试验点数据。(五)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图谱。(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第十三条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材料。第十四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7、(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第十五条已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自治区级审定。第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章审定和公告第十七条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8、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第十八条受理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后,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初审。参加初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根据年度审定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比例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30%。初审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为通过。第十九条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初审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提出认定建议,同时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认定有效期限。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第二十条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9、办公室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申请人、选育人、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等。第二十一条公示期满后,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后,通过审(认)定。第二十二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品种和无性系的DNA指纹检测C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种选育现场,对品种和无性系开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现场查定,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具体选育过程、区域试验测试、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林木品种审定委
10、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并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良种编号、通过类别、申请人、选育人、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布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同一林木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林木良种证前收回原林木良种证,新的林木良种编号不变。第二十四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
11、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U内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二十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纪审的,应当自接到纪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纪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空审。第二十七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第二十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第二十九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应当对本年
12、度的林木品种审定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认)定通过结果无效。第三十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第五章林木良种的编号和名称第三十条林木良种的编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审(认)定年份等六部分组成。(一)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蒙”。(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三)林木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
13、优良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Q;无性系种子园CSO。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1)为一代种子园,(1.5)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0(四)树种代号:以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它树种有重虹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六)审(认)定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三十二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有效期限表示为X年(NNNN年YY月RR日一NNNN年YY月RR日)。第三十三条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其它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
14、者其他夸大性词语。林木良种名称应当和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一致。第六章引种备案第三十四条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良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第三十五条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至我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林木良种和区域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引种者应当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第三十六条引种者应当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一)引种备案表,包括林木良种名称、良种编号、树种、类别、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拟引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等信息。(二)引种林木良种的
15、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纪印件。(三)拟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四)引种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引种的林木品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第三十七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应当自收到引种备案材料之日起30口内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格式为:(蒙污I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年号,第二个“X”为序号。第三十八条通过其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的同一适宜生态区,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第七章撤销审定第三十九条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以欺驻、伪造试睑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以欺骗、贿赂等
16、不正当手段通过审定的,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条属于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林木良种资格申请。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当事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初审,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天。公示期满后,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撤销审(认)定公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作出不予撤销林木良种资格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公告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林木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审定包括认定,选育包括引种、驯化,区域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引种驯化试验。第四十四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