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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财政厅会同广东省林业局起草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如下:一、通知起草背景和意义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湿地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1年12月,湿地保护法公布,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
2、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为落实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2024年5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在全国范围征收湿地恢复费。我省征收湿地恢复费,是落实湿地保护法和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起草和制定通知能更好的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收缴管理,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二、通知起草过程按照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我省重要湿
3、地分布、占用、保护情况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求,形成了通知初稿,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财政、林业等部门意见情况,经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后续将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三、近年来我省重要湿地占用情况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湿地包括沼泽、滩涂、河流、湖泊、水库、浅海海域等,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其中,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家林草局牵头发布,
4、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发布,一般湿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制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并与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湿地恢复费主要涉及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恢复。根据广东省林业局2023年公布的广东省重要湿地名录(粤林通告2023)1号),我省现有重要湿地36个,包括国际重要湿地6个,国家重要湿地3个,省级重要湿地27个,重要湿地面积为12.5万公顷。根据湿地恢复保护法第十九条、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
5、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按照广东省林业局统计,目前,我省严格落实对重要湿地占用的有关规定,2021-2023年全省占用重要湿地面积为4.86公顷,均用于公共交通、管网建设、水资源配置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湿地恢复费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参考2021-2023年全省重要湿地占用情况,测算全省年均湿地恢复费收入规模在300万元左右。三、制定依据1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3 .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
6、2021)46号)4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5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6)45号)6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缴库工作的通知四、通知主要明确内容按照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为便于对照落实,通知共十条,除国家已明确的管理要求外,对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的征收原则、征收标准、收缴方式、收入退付、收支预算管理、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明确:(一)按属地原则确定征收主体,重要湿地跨行政区域的由批准部门征收。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湿地恢复费由被占用地的相关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7、授权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征收。同时,根据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沼泽湿地。因此,我省湿地恢复费适宜按照重要湿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征收,对跨行政区域重要湿地被占用的由批准占用的部门征收。(二)征收标准按200元/平方米执行,对规定的湿地按3倍征收。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授权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制定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近年来我省重要湿地占用情况,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200元/平方米确定,对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三倍标准执行。主要考虑:一
8、是国家标准对地方执行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相关标准已综合考虑湿地恢复工程的成本,以及恢复期和修复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等,征收标准较其他类型恢复费标准更高,充分体现对少占不占湿地的引导作用,并考虑重要湿地中红树林、泥炭地较为稀缺,修复难度大、成本高的特点,按三倍标准执行。二是近三年我省重要湿地占用均为国家大型项目以及公共事业项目,工程建设由财政资金支持,对一般企业负担影响较小。2021-2023年全省占用重要湿地主要为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4.48公顷,占全省92.2%),其余为公共轨道交通、配套公共管网相关项目。三是近三年我省重要湿地被占用情况较少,相关法律法规已严控重要湿地占用,按国家
9、确定标准下限执行有利于湿地恢复费政策更快推广落实,待政策执行一段时间,可再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和我省湿地保护实际需要,再考虑调整征收标准。(三)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体化系统收缴,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根据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关于推广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以及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缴库工作的通知统一使用广东省非税收入一体化系统进行非税收入收缴的规定。明确湿地恢复费使用非税收入一体化系统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缴。(四)征收单位落实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要求。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
10、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明确征收单位应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并引导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履行好资金上缴及退付办理等相关事项。(五)收入退付适用省级非税收入退库流程。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的地方部门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要求,湿地恢复费应适用省级非税收入退库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落实,按照“谁收缴、谁审核”的原则,由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通过初审后再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复审,并向省级财政提出退库申请。(六)实施期限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通知的实施期限与国家规定的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