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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交接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全院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医疗管理科。三、内容(一)废物运送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三年以上。(二)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从外观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与标识,并盛装于医疗废物周转箱内或医疗垃圾桶内,不得打开医用垃圾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时应当重新包装。(三)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本或五联单,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收集管理人员和我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保存时间为五年。(四)建立填报医疗废物产生的年报表,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区环保局报送上一年度产生的医疗废物年报表。(五)填报资料保存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