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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抢占未来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要途径。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贯彻制造强省建设部署,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将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十四五”发展规划一一制造强省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智能制造“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智能
2、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的创建,组织开展认定、评价和撤销管理等工作;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指导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基本条件:(一)申报的企业为在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2亿元以上,近三年内在安全、环保、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企业近三年内实施智能制造的设备费、工业软件费、测试验证和项目咨询费、项目实施人员工资等投入总计不低于1亿元(须提供发票、合同或专项审
3、计报告)。(三)企业应在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涵盖的制造环节中选取8个以上(含8个)环节开展不少于10个场景的智能制造创新实践,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四)通过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建设,带动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一流水平,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五)应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级及以上。第五条申报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基本条件:(一)申报的企业为在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上一年度主营
4、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内在安全、环保、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申报车间须为已建成项目,且近三年内实施智能制造的设备费、工业软件费、测试验证和项目咨询费、项目实施人员工资等投入总计不低于3000万元(须提供发票、合同或专项审计报告)。(三)企业应在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涵盖的制造环节中选取与申报车间相关的4个以上(含4个)环节开展不少于5个场景的智能制造创新实践,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四)通过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建设,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车间智能化发展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在国内同行业
5、处于一流水平,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五)应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一级及以上。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标杆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编制智能制造标杆申报书(见附件),通过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一个企业一次只能选择申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或者标杆车间,申报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一次只能申报一个标杆车间,已经被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不得申报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
6、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七条评审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核验,核验企业和车间建设及运转情况。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验等情况,形成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并授牌。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称号有效期为三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实施动态管理,获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每满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第九条复核评价程序如下:(一)复评。企业提交
7、复核评价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会议审查、审阅材料等方式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的持续改进、带动效应、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和结论,复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二)公布。根据复评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已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复评结果。第十条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复评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再次申报与已认定标杆车间在功能用途、工艺技术、生产状况等方面有显著不同的其他标杆车间,或者申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S)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四
8、)拒绝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整改的;(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因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原因被撤销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称号的,两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一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第十三条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复评文件中给予标杆企业、车间更名,也可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第十四条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的指导,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认定条件,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促进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第十五条上报国家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中遴选推荐。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市(州)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给予支持。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