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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 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广认江处哭现汇安个管表任扎实搞 好煤矿安全匚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 18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泞 涮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 13号)同时 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日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推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地
2、落实,有效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由各级矿山安全监管 部门内部选派人员组建而成,专职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是各级矿山安 全监管部门日常安全专业监管力量的补充,发挥矿山安全监管“眼睛”和“前 哨”作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监管专员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 导、协调、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第四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为本级监管专员的主管部门,应指定内设机 构专门负贲本级监管专员组纵领导、人员选派、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监督保障 和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第二章人员选派第五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山西省煤矿分级
3、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 法山西省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明确的分级属 地监管原则,以本部门由政府财政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含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公开招聘的编外人员)为主体,统筹选派监管专员。第六条 山西省境内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按不低于如 下标准配备监管专员,且原则上一人不得兼任两座(含)以上正常生产建设地下 开采矿山企业的监管专员:(一)煤矿企业,按两人一矿配备;(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两人一矿配备:(H)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年采剥量50万吨以上的按两人两矿配备:其 他小型石料厂等可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四)非煤矿
4、山企业附带尾矿库的,该尾矿库由监管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专 员负责监管;(五)独立尾矿库企业,按两人两库配备。第七条监管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矿山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等:()遵规守纪、廉洁奉公,自觉服从上级组织及派出单位的管理安排,做 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四)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五)身体条件符合现场监管工作要求:(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单位应当对监管专员及时予以调整或退 出:(一)与被监管矿山企业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需要回避的:(-)不服从上级组织或派出单位管
5、理,擅离职守的:(三)违反廉洁纪律,或利用工作便利与所监管矿山企业存在不正当利益往 来的:(四)因岗位变动、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五)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派出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第九条监管专员经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选定后,选派结果需报省级矿山 安全监管部门,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第十条实行监管专员不定期轮换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每 年应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超过一年不能进行轮换调整的,应报请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监管专员调整轮换时,应就所监管矿山基本情况、 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工作交接。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监管专员在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
6、门的领导下,负责专职履行矿山 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第十二条监管专员一般采用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山企业 实施常态化监管。远程监管可通过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 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方式,及时了解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每周不少于3次。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在实行至少两人一矿指定监管的基础上,原则 上将每3座煤矿的监管专员编为一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 门选定,按分工明确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地测等主体专业具体负责 人,按照每组至少6人、每组至少2人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耍求,每周对3座煤矿 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原则上每应对巡回检查煤矿所有生产作业场所
7、、系统至少 全覆盖检查一次。非煤矿山(含独立尾矿库,下同)安全监管专员按人员指定监管情况,实行 “一矿一组”或“一生产系统一组”的编组方式,每周对所监管企业至少现场检 查一次,原则上每月应对所监管企业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系统至少全覆盖检查一 次。必要时,监管专员可采取“四不两直”或夜间突查的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S.第十四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贲制作并依据国家布关规定的调整情况 及时修订完善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及 企业实际,补充完善形成所监管企业的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明确监管专员具体 监管检查事项,做到“一矿一表、对表检查、随查随报、闭环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
8、监管专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对所监管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各级政府及部 门有关文件会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所监管煤矿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所监管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四)查处所监管煤矿违规外包工程、隐蔽采掘作业场所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五)督促所监管煤矿及时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 行整改闭环管理;(六)每周按编组和专业分工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内容进行巡 回检查;(七)适时参加班前会,了解掌握作业队组安全生产情况:)完成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非煤矿
9、山安全监管专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对所监管非煤矿山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各级政府 及部门有关文件会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所监管非煤矿山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查处所监管非煤矿山K大事故隐患:(四)杳处所监管非煤矿山违规外包工程、隐蔽作业场所等大违法违规行 为;(五)督促所监管非煤矿山及时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 患进行整改闭环管理;(六)每周对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内容进行巡回检查:(七)完成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监管专员对所监管矿山企业存在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或涉嫌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应立即督促企业就有关情况开展自查并提 交自查报告(上级己介入核查的除外),企业自查报告由监管专员报本级矿山安 全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第十八条在国家重大节假日或重点时段,监管专员应加大远程监管力度, 随时掌握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必要时,按照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部 署,对所监管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或驻矿安全盯守。第十九条 监管专员应使用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完成监管签到、取证、信 息上传等工作。第二十条监管专员无法到矿时,应向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请销假手 续,请假期向,监管专员必须加强远程监管,及时了解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 况,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
11、安全生产相关措施。第四章考核奖励第二十一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监管专员实行年度专项考核。第二十二条根据监管专员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专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1 .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2 .所监管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 .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1.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险事故:5 .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二)专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L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6 .所监管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2、:7 .井工煤矿未发生瓦斯、火灾、水害、顶板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生产安全事 故,非煤地下矿山未发生顶板、火灾、水害生产安全事故,露天矿山未发生滑坡 生产安全事故,尾矿库未发生垮坝生产安全事故:8 .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90%以上;9 .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H)上述(二)中有一项未达标准的,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与其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应一致。监管 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如无其他影响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情形,其年度考 核结果应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用派出单位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专项考核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专项考核 不合
13、格的,其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十四条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应予以物质奖励,奖 励资金由本级财政专项保障。监管专员为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绩效奖 金中的年度考核奖部分按照派出单位本级政策予以倾斜:监管专员为非参公的事 业单位人员,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补充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部分由所在单 位在人均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奖发放办法予以倾斜;监管专员 为编制外人员,其年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奖励资金标准由本级政府研究 确定。第二十五条 监管专员在处置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或连续3 次年度考核为优
14、秀的,应当按(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奖励规定等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管专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情况 报送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本级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对监管专员和被监管企业 情况进行公示,并通过12345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监管专员必须填写廉政承诺书,并向被监管企业发放监管检查 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监督。被监管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管专员姓名、联系 方式和监督电话。第二十九条监管专员派出和考核管理情况应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 作考核。第三十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
15、对监管专员的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监管专员应至少每半年向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就以下内容进 行工作述职:(-)被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故、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情 况;(二)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判 断安全风险是否可控以及存在问题;()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四)履职过程中需要组织帮助和解决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建议:(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监管专员考核、奖励工作的监督,对在 考核、奖励工作中违反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宜.接责任人责任。第
16、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建立监管专员履职贡任倒查机制,坚决纠治矿山安全检查执法 “宽松软虚”等现象。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谦、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 结合,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第三十四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专员存在未 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力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第三十五条 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责任倒查,一般由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 织调查,必要时可由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级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 相关专家参与调杳。第三十六条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贲任倒杳,按照调查结果和人员管理权限, 由市关部门予以处
17、理。情节轻微的,由派出单位视情况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 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诫勉、调岗工作岗位等措施:情 节较重的,问题线索提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第三十七条监管专员履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 理:(-)被监管矿山企业存在违规外包工程、隐蔽作业场所和瞒报生产安全事 故等玳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杳,监管专员存在应发现未发现或应报告未报告 的;(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整改 等有效措施督促矿山企业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三)阻碍、干预有关人员正常开展执法检查的:(四)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相关情形的;(五)其他依法依
18、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对照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发现监管专员履职不力、但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派出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贡任追究:(-)年内对表中“必查内容”不杳、漏杳一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 年评优资格,年内再次发生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工作肉位;(二)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三项(含)以下一次的,予以谈 话提醒:两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三)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一:项以上一次的,予以批评教 育、责令检查:两次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一:次及以上的,予以诚 勉或调离工作岗位;(四)对于以上三种情形屡屡发生、不思悔改的,由用人单
19、位按(参)照公 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宜.至开除或解除其聘用合同。第三十九条监管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 责任:-)对现场检查时沿途经过的生产作业地点、场所或系统,已对照监管专 员检杳工作表中“必杏内容”检查无漏项,并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已及时贡令 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的,如企业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行为,已按规定报告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领导处置的;(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难以克服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三)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已按本制度要求或有关规 定履职到位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
20、究责任的情 形。第四十条监管专员在履职工作中存在过错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安个卞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 定调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贲任。第七章有关保障第四十一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保障监管专员工资福利待遇、办公 经费及履职所需的设备、车辆等,为符合规定的监管专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 关经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予以专项保障。第四十二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管专员培训纳入本部门学习培训 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监管专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学习教育。各市、县应将 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列为教育培训重点内容,培训考核不达标的不
21、得上岗履职。第四十三条 监管专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有权立即制止发现的“三违”行 为,在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被 监管矿山企业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向布关领导和单位报告情况,矿山企业及有 关人员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监管专员对所受追责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 口起30 口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或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 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自本制度印发之口起,各市、县原有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煤矿 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和驻矿安监员等安全监管一线队伍,统一整合为煤矿安全 监管专员队伍,按本制度规定专职履行煤矿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解,并对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县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针对 性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全力建成一支职责明晰、权贲一致、专业精干、监管得 力、廉洁担当的安全监管专员队伍,以高质效监管保障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 发展。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I:作的通知(晋政办 发(2009) 18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住帘山安个心T 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 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