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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县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塑像等;(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章保护原则第
2、三条散存于我县广大城乡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县传统优秀文化的实物载体和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应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和故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第三章责任划分第六条部门职责(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具体的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的业务指导。村委会是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单位,村委会应当指
3、定专人管护相关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使用者,无论集体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三)县财政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四)县公安局要建立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落实人防、技防等各项安保措施,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及时侦破文物案件,并将涉案文物及时移交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对文物古建筑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强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加大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六)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梳理掌握辖区文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情况和动态,不断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对涉及违法经营
4、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七)县自然资源局要在土地收储前征询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意见,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未经文物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进行立项、审批;土地出让前严格落实“考古前置”和“净地出让”。(八)县委宣传部、县教科局、县司法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第七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缮和日常巡查;(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三)发现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报告;
5、(四)配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巡查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第四章建立健全保护机制第八条根据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曲沃县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县政府鼓励、支持公民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积极探索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文物保护奖励机制,增强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第九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文化和涨游局(县文物局)会
6、同县自然资源局划定并公布。第十条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组织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设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其中对古遗址、古墓葬文物保护单位,还应当按照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埋设保护界桩,在文物周边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可根据保护需要,针对具体不可移动文物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安全防范、利用限制、环境整治等内容。第十一条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监管,依法查处搜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十二条在不
7、改变原状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其功能、文物价值和场地布局等实际情况作下列用途:(一)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馆;(二)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展览场馆;(三)旅游观光场所;(四)宗教活动场所;(五)经营服务场所;(六)其他合法用途。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管理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开放、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文物及历史风貌不造成损害;(二)有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说明;(四)有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五)安全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
8、,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六)有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从事旅游观光、宗教活动,举办大型公益活动,以及其他方式使用、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活动的组织者、使用者及参与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五条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要牵头逐步探索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精细化监管制度,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和问责制度。第五章分类保护的措施第十六条为更好的保护我县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类别进行保护。(一)古遗址、古墓葬、其它类(化石出土点)1 .严禁在古遗址、古墓葬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爆破、建房、
9、砍伐树木等影响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活动。2 .严禁进行可能影响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3 .严禁在古遗址、古墓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4 .严禁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一)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1.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2 .禁止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3 .禁止进行可能影响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4 .严禁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古建筑。5 .严禁交易文物古建筑构件。6 .古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0、。(三)石窟寺及石刻、其它类(除化石出土点)1 .禁止盗窃、私自拆除石窟寺及石刻。2 .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文物本体进行日常保护、养护工作。3 .禁止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第十七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易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文件由曲沃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