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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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荷政办发(202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荷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己经2022年5月1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荷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日荷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推进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根据荒汴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

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区政府(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据山东省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具体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组织等单位责任区范围,内部为其管理区域。外部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

4、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临街一侧,为其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临街建(构)筑物基线至相邻一侧道路红线。第七条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镇道路、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人负责;(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铁

5、路、公路、河道、过街天桥、涵洞、水域及沿线、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单位门前地,即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临街建(构)筑物基线至相邻一侧道路红线,没有临街门市的,由临街单位负责;有临街门市的,由临街单位和临街门市共同负责,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八)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服务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九)停车场、分时段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街巷,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邮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

6、、交通、路灯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公共设施维护工作。第九条责任人履行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一)责任区内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烟蒂、粪便、污迹、积水,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无抛洒渣土;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严禁占用绿地或者向树池、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二)责任区内秩序井然,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摆放杂物、占道设置告示牌、占道宣传促销等现象;车辆在划定位置分类有序停放;(三)责任区内立面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现象;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安装空调外机

7、、广告招牌、遮阳(雨)棚、卷帘门和封闭阳台等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第十条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第十一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辖区责任人签订。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信息档案,以道路为单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条道路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路(街巷

8、)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条道路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副路(街巷)长,明确具体责任人及管理责任,将道路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名称、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实行智能化管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以道路为单元,鼓励支持临街单位、商户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自治联盟,每周开展联盟内巡查、互查、互评,共同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辖区责任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情况,实行“绿、黄、红三色管理制度。责任人主动履行责任区责任,三个月内未被查处的,挂绿牌;达到责任区管理标准,三个月内每个月被查处不超

9、过一次的,挂黄牌;不履行责任区责任要求,一个月内被查处二次以上的,挂红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巡查管理机制,对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列入红牌管理的责任人,每日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一次;对列入黄牌管理的责任人,每周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二次;对列入绿牌管理的责任人,鼓励其进行自管,发挥标杆示范作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利用公众号、户外电子屏等媒介对优秀履责责任人进行宣传推广,对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成绩显著的责任人给予表扬;对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责任人,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履行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标准,未取得绿牌的单位不得新评选为文明单位,一年内有红牌记录的单位按程序取消相应等级文明单位称号。第十五条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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