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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第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守则。第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
2、介费、礼金据为己有。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准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