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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健全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称评审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由组建单位申请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核准(备案)的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职称评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纳入我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核准(备案)管
2、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专家管理坚持分级征集,核准(备案)管理,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一)各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备案)。(二)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当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三)各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四)各市属单位组建的无市级行业主菅部门管理的专业中、初级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备案)。第二章专家征集第五条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通过评委会组建单位推荐一批、面向社会遴选一批、核准部门认定一批
3、的方式,征选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专业技术人才担任评审专家,纳入全市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其中,评委会组建单位推荐专家约占60%、社会遴选专家约占20-30%、核准部门认定专家约占10-20%。中、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级部门负责遴选和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初级评委会评
4、审专家不少于7人。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的人数,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各级评委会专家库的建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评委会组成人数的3倍(下设专业组较多、评审人数较多的不少于5倍)。各评委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遴选创新能力强、贡献突出、实绩较好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中青年专家、基层一线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面向社会组建的评委会,应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单位评审专家。面向非公有制单位组建的评委会,原则上多数评审专家应来自非公有制单位。鼓励、支持吸纳外地评审专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组建的评委会,应积极吸纳外单位专家。第六条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所评专业业务,掌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了解本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计算机操作使用,能正确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在评审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四)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工作。(五)具有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 .正高级评委会、正副高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正高级职称。2 .副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203 .中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副高级及以
6、上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1/2。4 .初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 .正高级专家原则上须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副高级专家须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或取得正高级职称;中级专家须取得中级职称5年及以上或取得副高级职称。近五年新设专业、经市职改办确认的紧缺专业的专家,根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引进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人才以及市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可适当放宽取得职称年限要求。6 .经各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推荐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党政机关领导每个评委会不超过2人,可放宽职称要求,但应具有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六)有下列情形
7、的不得入库:1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或处分影响期内的。2 .被组织立案调直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的。3 .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及要求,不服从评审组织安排的。4 .评审质量差,显失公平公正,或因不当评审引发较大社会舆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5 .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6.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业内知名专家、知名中医等情况除外)原则上不再进入。第七条专家入库方式(一)组建单位推荐入库。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评审需要,结合现有专家履职情况,推荐入选专家库人员名单,经有核准权限的核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专家库。(二)社会遴选入库。
8、个人可在符合征选条件的前提下,通过社会遴选方式,自愿申请入库。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人事主菅部门同意、核准部门会同评委会评选后,经核准单位审核同意后纳入专家库。(三)核准部门认定入库。各委员会组建单位推荐专家及社会遴选专家入库工作结束后,核准部门将根据征选的专家情况,择优认补充一批国家级、省部级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第三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如下权利:(一)受邀参加职称评审工作。(二)对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标准、要求的知情权。(三)在职称评审中独立表达个人观点。(四)作为主审专家独立给予主审意见。(五)作为评审专家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评审费
9、。(七)作为评审专家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服从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工作安排。(二)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廉洁纪律。(三)遵守保密规定,不私自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四)在评审工作中发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在评审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委会组建单位反映情况。(六)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七)积极参加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等活动,对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等建言献策。(八)专家工
10、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变化10日内登录专家管理系统更新信息。第十条专家在参与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一)与申报人有近亲属关系。(二)与申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三)存在其他可能会影响公正的因素。第四章专家管理和服务第十一条专家实行任期管理、动态调整。专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内对评审专家进行调整,须经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重新核准备案。第十二条建立专家抽取和实行轮换机制。每年度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委会核准部门的纪检监督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取的原则产生。同系列(专业)各级各类专家库之间按规定实行专家共享,互联互通,鼓励跨区域交叉抽取。每年度
11、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进行轮换,轮换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T殳不超过2个年度。第十三条建立专家聘期考核制度,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任期对专家参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专家的评审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章守纪和履行职责情况。对于评审工作中表现优异,可作为专家续聘,担任评议组、专业组组长(召集人)的重要依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函告所在单位作为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评先评优等参考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在安排每年专家疗养时,同等条件下对业绩优秀的职称评审专家予以倾斜。第十四条建立专家培训机制。核准部门应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全员
12、任前培训I,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评委会组建单位每年组织抽取的评审专家开展职称政策、评审要求、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提升专家评审工作能力。建立专家培训档案,未参加培训的专家不得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五条建立专家保密制度。专家库名单不对外公布,不发聘书。抽取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不函送书面邀请,12333短信平台的抽取信息,可作为专家请销假依据,所在单位应配合做好保密工作(不泄露专家信息及评审工作安排)。第十六条建立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保密、回避等事项做出承诺。对于聘期内两次以上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13、、研讨等相关活动,或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三)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泄露评审内容。(四)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六)不能公正履行评审职责,在打分、投票等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公行为,受到申诉投诉并查实确有问题。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2起草说明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加强职称评审监
14、管,健全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在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对职称专家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市人力社保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职称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职称专家管理办法)。(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2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9号);二、文件制定过程(一)起草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二)征求意见情况。
15、一是市人力社保局征求部分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意见;二是市人力社保局征求部门职称评审专家意见;三是拟在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三、文件主要内容职称专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对职称评审专家征集、权利义务、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职称专家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阐述了职称专家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背景及依据;第二条明确了职称评审评委会定义;第三条明确了职称评审专家定义;第四条明确了专家管理原则;第五条对专家征集渠道及比例、评委会专家人数、建库人数进行了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专家入库的具体条件;第七条明确了专家入库的具体方式;第八条明确了专家权利;第九条明确了专家义务;第十条明确了专家回避情形;第十一条明确了专家任期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二条明确了专家抽取和实行轮换机制;第十三条明确了专家聘期考核制度;第十四条明确了专家培训机制;第十五条明确了专家保密制度;第十六条明确了信用记录制度;第十七、十八条说明了职称专家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并对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进行了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