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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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仓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f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111讲话精神,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意见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宝鸡市陈仓区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陈仓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每年拿出200万元资金,用于我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犷大产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小升规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

2、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方向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条件:(一)申报单位须在陈仓区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包括公司类、管伙类、个人独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二)在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征信平台无不良记录、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的中小企业;(四)上年纳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和农村专业

3、合作社除外);(五)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主要侧重于中小工业产业化项目,包括:(一)农产品深加工和绿色农业产业化项目;(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改扩建项目;(三)省、市转型升级示范和小升规项目;(四)智能制造和机器人产业项目;(五)产业集群和为省内大企业配套项目;(六)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项目;(七)与市内军工企业合作的军民融合项目;(八)环保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九)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师基地建设项目.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七条区政府成立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工信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4、公室设在区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工信局局长兼任.第八条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责任分工: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复核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工信局负责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申请项目的初审,提出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并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党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一)贷款贴息: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按照固定资产货款当年清付利息50%予以补贴,贴息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二)以奖代补:按项目投资(不含铺底流动资金

5、)的5%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三)对当年获得省转型升级示范中小企业和小升规中小企业,每户给予1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其他部门获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申请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陈仓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二)陈仓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三)陈仓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六)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定第十一条区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

6、作的组织实施。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推荐、资料预审,并提出支持方式和金额;第十二条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资料复审;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支持项目进行最终审定;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项目安排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第七章监督检直第十五条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专项资金落实及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进行全程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工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于项目结束后及时向区工信局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工信局每年年终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区政府汇报一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区财政局将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的申报资格.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工信息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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