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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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中专项用于支持市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提升,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力口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

2、内容;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配合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决算,落实项目确定的专项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第三章支持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等几个方面。(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产业和企业培育,

3、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培育,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资助,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等工作。(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知识产权金醐艮务。推进专利导航及知识产权联盟,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等工作。(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行政执法与执法协作,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等工作。(四)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宣传普及与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引进,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4、、依法行政及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统计考核与评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数据应用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三务业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高层次战略合作等工作。(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优化。第四章分配使用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加强滚动管理。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财政局年初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及方式、审核工

5、作要求等。第十一条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及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每年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原则上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不得列支招待费,不得给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用于缴纳单位罚款或滞纳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采用补助(激励补助和择优支持)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立项、评审、审批、公示、验收等流

6、程管理和纪律要求,规范项目管理。第十四条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按要

7、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市知识产权局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取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情况,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第十九条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

8、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第二十条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第二十一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及处分。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骗取、套取、截留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市知识产权局追回专项资金,并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知发(2018)8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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