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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进一步加强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控制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区进一步加强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控制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2年4月12日密云区进一步加强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控制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市政府令第295号)、北京市创建“基本无违法建设区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关于印发关于立即处置在施
2、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181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二条整合区、镇、村三级力量,建立“一心多点、一轴两线的管控体系,即:以区委区政府为核心高位统筹新生违法管控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规自分局、区城管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住建委、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供暖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多点参与,合力制止新生违法建设。以新生违法线索为主轴,整合卫片执法、12345信访举报、三级巡查等各渠道线索,由镇街(地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两级管控为两条基本线,抓小抓早,从发现、制止、整治三个阶段层层落实,源头上控制和
3、处置新生违法建设。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区委区政府高位统筹全区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合力打击新生违法建设。对苗头性问题,以提醒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碍和阻挠;对妨碍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第七条区城管执法局要依托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信息平台,按照全市工作要求督导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开展12345违法建设线索核实、新生在施违建录入工作,定期进行考核、通报;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执法队依法开展国有土地新生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八条区农业
4、农村局会同区经管站要按照“村地区管工作要求,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审核和指导工作,在涉农合同范本中明确“当事人不得在承包或承租土地上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相关内容。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改变设施农业用途行为,对于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报送有关单第十条各村(社区)村(居)委会,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应及时劝阻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第四章发现第十一条依据密云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矿产资源三级巡查办法,区级主管部门、各镇街(地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要分级建立巡查台账,主动发现新生违法问题。第十二条各镇街
5、(地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巡查中对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核查,如无法提供或提供文件经核实不能证明属于有效文件的,应立即制止。在巡查过程中,要第一时间对在施违法建设完成现场检查、勘验,采集照片、视频等固化关于在施违法建设的相关证据。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托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对本区域内占地、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对涉嫌违法的要及时劝阻并向镇一*级报告。第十四条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要严格落实“田长制“河长制”林长制要求,统筹农村护林员、管水员等队伍,建立管护制度,开展村级耕地日常巡查检查,强化对“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管理,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第十五条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应
6、每月20日前向规自分局报告月度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发现属实的,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组织拆除,并上报具体点位情况,未发现的也要“零报告。第十六条区规自分局每月组织卫片审核时,要比对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巡查台账情况,对卫片发现的线索与属地上报的巡查台账一致的,督促继续拆除的同时,通报表扬;对卫片发现的线索与属地上报的巡查台账内容之间有较大差距的,督促立即拆除的同时,给予内部通报,并抄送区纪委区监委。第五章制止第十七条对新生违法建设的制止实行首发负责制,区规自分局、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在巡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新生违法建设,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各村(社区)村(居
7、)委会发现本区域内的新生违法建设的,应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第十八条针对同一新生违法建设,多个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可分别多次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区规自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或接到新生违法建设线索,完成情况核实后,可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完成违法认定后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据职责下发相应的法律文书。第十九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第六章整治第二十条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具体整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做到全面高效、从严处置。第二十一条在施违建
8、发现后,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主动自行拆除,原则上自行拆除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在施违建,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原则上7日内组织强制拆除,并及时反馈至区规自分局,同时录入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信息平台-新生在施模块。第二十三条区规自分局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新生违法查处工作。第二十四条对于逾期未拆除的,区城管执法局以区创建办名义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对逾期未拆除的,区规自分局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同意后,由区政府督查室启动督办,同时由区规自分局将相
9、关问题线索抄送区纪委区监委。第二十六条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按照上限高限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挂账督办后仍未拆除,导致形成市级拆违平台挂账督办的,区规自分局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纪委区监委,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在区政府专题会说明情况;市级挂账督办项目当年未完成整改的,区政府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八条新生违法管控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地区拆除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拆除结果纳入区政府对镇街(地区)的绩效考核、综治考核。各镇街(地区)对各村(社区)进行
10、考核。第二十九条对新生违法建设未能及时清零的,在绩效考核、综治考核中予以扣分,在年度评优、各类优秀提名等考评工作中原则上不予考评为优秀。对新生违法拆除不到位导致区政府被约谈的,在新生违法未全部整治到位前,暂停该地区产业项目推进,暂停违法项目及项目主体在本区范围内项目推进。对新生违法拆除不到位导致区政府被问责的,区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由相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进行问责。第三十条对历年国家例行督察等专项工作中未及时完成整改而形成挂账的项目,在整改完成前,暂停该项目及项目主体全部项目推进。对未能及时整改销账的,在绩效考核、综治考核中予以扣分,在年度评优、各类优秀提名等考评工作中原则上不予考评为优秀,暂停该地区产业项目推进。对历年国家例行督察等专项工作中挂账项目拆除不到位导致区政府被约谈的,区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由相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进行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因市级相关文件规定有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办法随之修订调整。本办法具体条款由区规自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