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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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依据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及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间等载体,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与招牌广告。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闸门以外载体设置的广告,闸门内的广告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管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及设施等设置的横(条)幅、布幔、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部

2、门依照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住宅小区内部的户外招牌广告由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组织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规划、技术规范及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对各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进行监督考核,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事项;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审批与中小型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型户外招牌广告审批、中小型户外招牌广告备案和户外招牌广告日常管理工作。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

3、办)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国家、省、市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福州市户外广告整治、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工作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市区户外商业、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划、导则进行指导,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户外招牌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监管工作,并会同建设行政主

4、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人的信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游艇外部及公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国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园林部门负责所辖公园、绿地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应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履行具体监管职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户外招牌广告美化整治提升工作,同时将户外招牌广告拆除、维护、检测、抢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二章许可、备案与设置

5、要求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户外招牌广告设计应符合福州市中心城区广告招牌色彩应用指导手册的要求;在已编制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还应符合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第五条设置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取得设置许可,并按照审批要求设置。设置其它中小型户外广告的,由设置人依照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自设置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利用非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州市户

6、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即申请人应提供:-)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二)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三)标注尺寸的广告位置立面彩色效果图:(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载体未出售或属于单一产权的提供产权证;载体非单产权的提供下列两项材料之:(I)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共有部分对外经营的证明原件,井附上业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就共有部分对外经营的材料复印件:(2)业主表决决议复印件(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或盖章参与投票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原件核对)(五)广告位置使

7、用合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表决决议授权的其他个人、单位与广告位置使用方签订)。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市灯管办要求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不得额外收取公益广告制作、发布费用。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刊播公益广告需遵照以下标准:D公益广告展示面积占广告全部面积不少于20%;(二)1.ED显示屏播放公益广告时长不低于总时长的20%,且每三个版面内必须出现公益广告(一个视频为一个版面);三)三面翻广告至少有一面展示公益广告:(四)看板广告公益广告应占总看板面积20%:(五)版血闲

8、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临时设置公益广告.(六)原则上使用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市灯管办提供的通稿制作刊播的版面,对过期、污损、脱落、破旧、不规范、不达标的公益广告版面要及时更换和修复,防止出现诸如文字印刷错误、篡改通稿、错别字、中英文翻译错误的行为,确保公益广告内容正确、规范、完整、美观。第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批。设置人应当自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广告设施,恢复原状。()未按照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灯管办提交满足本细则第

9、卜三条规定的合格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备案的;(一)设置载体属于公共资源,设置人未提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广告位置使用合同的;(三)原设置许可有效期内设置人违反了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的。第九条自建中小型户外广告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小型户外广告备案登记表(二)设置备案人营业执照(三)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地址示意图(四)现状照片(五)提供广告设置载体产权证,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由行政单位、部队公房的主管部门或者集体产权房所在的街道、镇政府出具);设置我体属于租赁的,同时提供租赁合同。第卜条自建中小型户外广告备案流程(一)由申请人(中

10、小型户外广告设置人或K委托代理人)填写备案申请表及已设置的中小型户外广告符合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承诺竹(含在备案申请表内由申请人手写承诺),备案不实及违法设置的责任由申请人(设置人)自行承担。(一)由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收取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请人当场填写福州市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备案信息表一式两份,交一份由备案机关备案,另一份自存备查,并填写中小型户外广告备案告知书、承诺书;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改正的内容及标准,未补齐改正的,不予备案。(三)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的同时将备案广告位置、申请人

11、信息录入户外广告信息化共享管理系统平台,列入户外广告“双随机公开”抽查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四)招牌广告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被注销或者重新设置,原备案即刻失效,设置人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建筑立面景观改造应对建筑户外广告统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包含大型户外广告的建筑立面景观改造方案实施前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批。财政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招牌广告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先由建设方与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移交协议,约定质保、产权归屈和商家维护管理责任,再由建设方集中备案。集中备案应提交移交协议书、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或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招牌广告集中备案表、招牌广告设置信

12、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第十二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置满二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检测报告应当至少包含下列检测项,否则视为不合格检测不予备案:(I)钢结构现场检测;(2)广告牌主体结构现场检测:(3)电气现场检测(如有涉电)。受委托的安全检测机构可按照福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第三章公共资源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第卜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建(构)筑物,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及其监督管理按

13、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利用集体财产资源载体、公共交通工具外部载体及各县(市)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人经市灯管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依照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审批、备案手续。第十五条下列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设置应列入有偿设置范围:(一)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所):(二)公共汽车场站、站台、候车亭及公用电话亭、阅报栏;(三)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站;(四)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五)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

14、属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包含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企)。利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原则上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第十六条有偿设置申请人为有意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设施、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设置前应当向市灯管办提出有偿设置中请,并附拟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方案及承诺书。第十七条市灯管办监督有偿设置申请人依法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经市财政局审查后作为出让底价。评估费由市财政负担。第十八条对不同广告载体产权位置使用权出让所得的分配

15、原则如下:(一)载体产权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市政设施、场地或其它建(构)筑物,出让款归市财政。(二)载体产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产权单位和市财政出让收入分配比例原则上按5:5分配。第十九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合同采用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由市灯管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情况、出让方式、设置期限、使用要求、设置宽限期、用途、租金、流拍处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条款和有偿设置申请人免责条款等。合同文本应作为有偿设置出让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竞买人或投标人、有偿设置申请人,或者公示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

1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方便下载使用。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成交后,应按在网站上公示的出让合同范本签订出让合同。第二十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期限般为3年,中小型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及采用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大型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出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出让期限届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原则上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出让。第二十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实施具体流程如下:(一)市灯管办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有偿设置中请人的中清,制定具体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二)公共发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由市灯管办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统一进行,原则上

17、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三)有偿设置申请人应在市政府审定出让实施计划后30日内与市灯管办签订委托出让合同,否则取消对应申请位置有偿设置出让,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程序执行。(四)出让成交后,买受人持出让成交确认书与市灯管办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付款手续;逾期未付款或拒绝签订设置出让合同的,市灯管办有权取消买受人的受让资格,解除合同或不再签订合同,没收保证金上缴市财政,羽新组织出让。(五)如广告位置出让流拍,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由市灯管办按第一次出让底价下调10%确定为第二次出让底价,按第一次出让底

18、价卜调20%确定为第三次出让底价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次出让。如第三次出让依然流拍,则说明该广告位置无市场价值,不再出让,拆除原有户外商业广告,该位置不再作为户外商业广告用途。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后续运营管理(一)买受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和牢固:并且应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广告位置使用权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的,买受人应当依法自行拆除广告设施。(二)市灯管办对买受人的广告设置、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对买受人的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设置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并将

19、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拍卖、招投标、挂牌以及合同履行中的诚信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记录信用档案,依规限制其参与今后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及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对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设置人限期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户外广告审批信息在部门和各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加强对已审批户外广告的批后监管;井会同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户外广告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第二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户外广告信息化共享管理系统

20、平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平台中,增加基础信息,做到“一招一档”,并定期实时动态信息更新,实现各部门信息开放共享,通过大数据系统实时掌握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情况。第二I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进行监督考核,不定期对各区户外招牌广告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各区依法处理:并按照市区户外招牌广告精细化考核表,将各区审批管理、巡查检查情况、投诉处理、整改情况和安全管理纳入考核范围。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考核情况纳入各区年度目标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考核情况,并报送市、区相关部门。第二十七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

21、管理执法部门建立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商业、公益广告的审批及中小型商业、公益广告的备案,定期将审批、备案情况汇总通报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并对各区户外招牌广告审批、备案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招牌广告的审批及中小型招牌广告的密案,定期将审批、备案及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小型户外广告失效的备案情况汇总通报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户外广告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处罚、拆除违法户外广告并定期将查处情况汇总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

22、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招牌广告安全责任承诺书2招牌广告安全责任告知书3 .福州市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备案信息表(商业、公益及招牌共2份)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或场所产权情况说明暨承诺书(3种类型)5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情况公示书招牌广告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人设置在的招牌广告,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 .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2 .广告设施的设计符合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23、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3 .如有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设置规范,满足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定期按政府要求刊播公益广告,不得连接互联网发布广告。4 .广告设施的施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规范、安全施工。5 .定期对广告设施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6 .遇到台风和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发出时,立即进行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7 .在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需无条件配合。8 .已如实向审批、备案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9 .在施工及使用过程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财政损失,

24、由招牌使用人或产权人承担。承诺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承诺人自留,一份交审批、备案机关留档)招牌广告安全责任告知书为保证招牌广告安全,防止发生招牌广告伤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各招牌广告设置业主方按照规范要求完善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一、根据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大型招牌广告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要求(导则在市住建局网站上下教)。二、根据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设置人

25、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三十条第二款“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或者经检测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及第三十二条”设置满二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并将安全检测报告在三日内提交市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备案。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规定,你(单位)是招牌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需全面落实安全责任:1.对招牌广告设施破损情况、联接状况、用电安全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设施损坏、联接腐蚀松动、脱落、涉电线路老化与破损、未接地、漏电保

26、护设施损坏等。2 .大型招牌广告设施涉及结构安全的,设置满二年后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所在区灯管办备案。3 .招牌广告设施破损、陈旧或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4 .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设置规范,满足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定期按政府要求刊播公益广告,不得连接互联网发布广告。三、违反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未定期对招牌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四、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设置招牌广告的有关材

27、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备案报送人应当如实向行政备案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行政备案报送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由行政备案实施机关责令其限期提供真实材料,给予警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行政备案报送人承担。特此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招牌广告安全责任告知书签收单招牌广告安全责任告知书我(单位)已收到,我(单位)承诺在此承诺:1 .落实招牌广告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切实做好招牌广告安全管理工作。2 .如有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设置规范,满足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定期按政府要求刊播公益广告,不得连接互联网发布广告。3 .

28、已如实向行政备案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4.凡因违反招牌广告安全责任告知书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力而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招牌广告设置地点:招牌广告名称:签收人:(联系电话:日期年月B福州市中小型户外广告(商业、公益)设置备案信息表有队申请硼: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一、MWI三(一)禁止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二)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商业广告。(三)禁止在城区市政道路及市政人行道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四)禁止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

29、、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1)交通信号设施;(2)交通标志牌;(3)交通执勤岗设施;(4)人行道隔离栏;(5)车行道分离栏、隔离栏;(6)人行天桥护栏:(7)高架轨道隔声墙;(8)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五)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市政设施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2)影响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设施使用,及设置在其背景空间采用闪烁方式或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3)交通安全设施周边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类似的广告。(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

30、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5)其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6)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六)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的。(1)跨越道路设置的:(2)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的;(3)在建筑(含裙楼及附属楼)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4)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5)在建筑外墙遮挡窗口位置设置的;(6)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设置并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正常生活的;(7)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

31、m范围内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区域设置的;(8)消防通道上空高4.5m以下、宽4.5m以内范围内的;(9)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七)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的。(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在分车绿化带中的;(2)影响绿化植物生长的;(3)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八)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商业广代万;(1)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2)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山体和保护湖泊;(3)大型城市公共广场(临时性广告除外)、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二、公

32、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1)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2)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由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持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发布的公益广告不得包含商业广告内容。(3)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4)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的公益性户外广告。(5)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闲置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临时设置公益广告。(6)公益广告的设置规定,原则上参照商业广告设置规定性

33、要求。三、切开建筑外墙设置的商业广告(一)贴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其厚度不得大于O.3m;(二)广告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m,如位于行车通道上方,不得低于5.5m,位于消防通道上方,不得低于4.5m;(三)广告牌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廊线;(四)建筑同一立面成组广告设置须规格、形式宜一致,与建筑立面协调布置;(五)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六)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规定。四、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定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应该符合下列

34、要求:a.垂直于建筑外墙的广告主要分布于广告适设区。高层建筑主体禁止设置垂直于外墙的广告,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b.广告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屋顶平台防护栏或屋顶女儿墙,且距地面不得超过24n广告高度不宜超过9m,广告的外沿距建筑物的主体墙面不得超过1.5%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m。c.广告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m。d.广告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m。e.广告的上端不得超出附着墙面的上端;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上下取平,同时应当给予装饰或遮枪,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垂直于建筑物骑楼檐下的广告应该符合下列要

35、求:建筑物骑楼檐下原则上禁止设置广告,如需设置招牌广告,设置规范详招牌广告设置规定。五、依附于一层1,湖的广告设置规定一层门楣原则上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宜设招牌广告,具体设置规范详招牌广告设置规定。六、依附于遮棚(含雨棚)的广告设置规定建筑遮棚(含雨棚)原则上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宜设招牌广告,具体设置规范详招牌广告设置规定。七、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设置规定(1)主要位于城市对外交通出入口,以公益广告性质为主。(2)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不得超过911u(3)禁止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4)禁止设置于道路红线内。(5)广告与地块内建筑物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

36、。八、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总体要求(1)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不得超过4m。(2)小型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设置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地块红线范围内主要出入口的个数,广告性质以指示牌或起指引作用的广告为主。(3)除实物造型广告外,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小于等于0.5m的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属于底座型,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大于0.5m的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属于立杆型。(4)同一路段内的广告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的统一,并与街道上的座椅、垃圾桶、路灯、候车亭、公共标识设施等街道公共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相协调。(5)当设置位于用地红线内时,仅允许在商业、工业性质用地或者其

37、他性质用地的底层商业建筑前场地内设置外,广告设置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设置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的用地,沿城市道路用地面宽不得小于15m;用地内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m.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建筑退让红线的距离内,且广告实体或最大水平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设置地点距离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广告高度的2倍;同时与地块内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广告设置后可供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5mo九、立杆告嘘设置蜂原则上城市道路人行道不宜设置。立杆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有关市政安全规范,尽可能远离高压走廊。立杆落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畅通,外边缘投影不得伸入车行道。鼓励采用现代简洁的风格,避免造型过于

38、单一呆板。设置于商业、娱乐地段的造型允许多样化。在同一路段内的立杆广告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的统一,并与城市家具等街道公共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相协调。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十、底座式广告除满足总体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宜大于1.Om0(2)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一般不宜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占地面积应W1.0m2o(3)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nR厚度不得大于0.5mo(4)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6m,广告设施间距大于30m;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6m,广告设施间距大于20m。(5)底座基础及锚固螺丝不得外露、高于人行

39、道路面。实物曙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实物造型式广告除满足总体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3m;(2)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3m至(3)广告宽度不得大于1.5m;(4)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5)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十二、独立式标识(精神堡垒)设置规定独立式标识(精神堡垒),是指企业为表达企业形象所设立的,是传达企业文化、精神、形象的一种独特艺术载体。(1)设置独立式标识(精神堡垒),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符,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

40、行人、行车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消防通道。(2)独立式标识(精神堡垒)可于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主要入口前或广场(空地)内独立设置一处,原则上高度不得大于12m,造型需结合建筑及园林景观进行整体设计。(3)独立式标识(精神堡垒)只允许出现各类场所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公园等)及代表企业文化、精神、形象的内容,不得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否则视为户外落地式广告,参照4.2落地式独立设置的广告设施相关条例。(4)盲道、残疾人通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道、健康绿道出入口不得设置。十三、T柱式广告设施设置规定T柱式广告设施主要是指以单柱为支撑,钢结构焊接进行组装成的型高炮广告牌,且立柱高度29m

41、的广告设施。城区范围不得设置T柱式广告。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向设置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间主要指地铁通道入口构筑物的公共空间,广告设置需符合以下要求:(1)禁止在通道入口构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上设置;(2)禁止广告牌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妨碍消防通道、或其他相邻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及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它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3)应统筹考虑照明及引导标识等配套设施进行设置。十五、利用公共汽车候车亭设置广告的应该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和要求负责公益广告的定点发布,公交站台灯箱广告规格为4面的,取机动车道车行方向第一面(正反面

42、)发布;公交站台灯箱广告规格为3面的,取中间一面(正反面)发布;公交站台灯箱广告规格为2面的,取机动车道车行方向第一面(正面)发布;公交站台灯箱广告规格为1面的,取正面发布;公交站台灯箱广告规格超过4面的,超出的面数全部发布公益广告。(2)市政设施除了公交候车亭及新型灯杆以外不得设置广告。(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广告。(4)候车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2.5m2,广告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面积的40%o发布广告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广告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使人视觉产生炫目和刺激感;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书写规范、准确,广告画面文

43、字比例应协调;应在广告版面显著位置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候车亭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时间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20%。十六、依附于张贴栏的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张贴栏的长度不得超过2.5m,广告牌面不得超过张贴栏栏面范围。十匕户外城市家俱的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原则上不得利用公园小品,垃圾桶、公共座椅等城市家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十八、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规定9(I)1.ED户外商业广告显示屏只可设置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中的六类用地,其中包括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及其他服务设施用地。(2)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有下列情形: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

44、专项规划、福州市中心城区1.E1.)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禁止在与道路和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见图19);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形。(3)禁止在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沿两个道路方向延伸道路宽度围合矩形范围内设置(传统商圈除外),设置于交叉口的1.ED屏,显示屏下沿位置距地面应大于等于6叫且广告内容色彩不得影响信号灯,禁止大面积红、黄、绿及相近色。(4)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则将其视作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参考福州市相关标准有关依附于建筑物的大型1.ED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5)独立

45、支撑设置的,则将其视作小型独立支架式广告,参考落地式广告设置的相关规范。(6)当显示屏设置位置前方80m范围内有居住建筑,且显示屏朝向居住建筑窗户时,则该位置禁止设置显示屏;当显示屏设置位置前方100m范围内有居住建筑,且显示屏朝向居住建筑窗户时,则应适当降低显示屏亮度,并尽量设置为静态显示屏,原则上每个静态画面的播放间隔不少于15秒,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室外照明干扰光的规范。(7)在城市高速路、快速路沿线分布的建筑物不宜设置1.ED户外广告显示屏。(8)新建大型商业体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嵌入墙面式设计,电子显示屏外沿不得外凸,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规划审查手续。新建大

46、型广场式公共空间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嵌入墙面式设计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只能独立设置的,应纳入总体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规划审查手续。同意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必须严格遵守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十九、眺广w(1)投影光束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m,距门、窗或其它人能接触到的地方需大于3m。(2)禁止在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建筑、文保单位、城市纪念性建筑、文教设置等建筑上发布投影广告。(3)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二十、1.ED螭W簸根据设置的载体(附着式)参照相应的设置规范。大型

47、1.ED光源广告设置对建筑立面的重大改变,应参考福州市相关标准有关福州市中心城区1.ED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并需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二十一、新型灯杆户外广告设置规定(1)禁止在高快速路设置;(2)禁止在道路交叉口的首根新型灯杆设置;(3)禁止在有信号灯、电子警察、全球眼和标志牌的新型灯杆上设置;(4)禁止延伸扩展至机动车道上方设置;(5)新型灯杆1.ED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单面幅面宽度不得大于0.6米,高度不得大于1.5米;(6)每根新型灯杆上不得设置多于2块;(7)1.ED广告屏禁止闪烁,亮度应可调节,宜采用静态展示;(8)同一道路设置的灯杆广告,须保持形状、高度、朝向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9)附着于新型灯杆的广告,须征得灯杆产权人和管理部门同意,并提供荷载计算书。福州市中小型户外广告(商业、公益)设置备案信息表日期:年月日基本信息单位名称(设置人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负货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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