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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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22)3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靖委办(2021)6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靖江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合作社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市级财政对扶持村集体经济

2、发展的奖补资金。第三条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镇村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管理。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推进全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扶持资金年度预算;(二)制定扶持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三)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和公示;(四)组织项目验收,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六)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七)依法依规公

3、开相关信息等。第六条市财政局牵头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安排扶持资金年度预算;(二)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分配下达扶持资金;(三)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第七条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根据扶持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申报、实施,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三)按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协助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扶持资金日常监管、绩效评价

4、等工作。(四)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0万元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设立的全资公司。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包括设备类、房屋建筑土建类、配套设施安装工程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需要安装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配套工程)。第十条扶持资金采用先建后补方式,按竣工审计价格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已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奖补。第四章资金申请与拨付第十一条扶持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局遵循公

5、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村级申报、镇级审核、市级评审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审批等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完工验收后,由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经费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达到奖补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扶持项目奖补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市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第十三条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意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规范程序将相关资金下达至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不得用于镇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镇村办公经费、发放村干部报酬等非财政扶持范围支出。第十五条扶持资

6、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村所有,项目村应将项目资产及时入账,并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指导乡镇和村建立健全扶持资金项目运行管护机制,保障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第十六条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在收到扶持资金后一个月内支出,预算年度内未能支出的需在绩效评价报告中专门说明。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调整、预算安排

7、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第十九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扶持资金监督。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初审、实施、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靖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H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第二十三条2023年12月26日发布的靖江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靖财农(202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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