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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大致有以下几种状况:(D双方协商解除合同:(2)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有在满意约定的条件卜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解除合同:(3)任何一方当事入在法定的条件满意的状况下解除合同:(4)当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是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解除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笔齐认为,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中途退场,在某种特别状况下,是相对可以削减自身损失的一种有效方法,但中途退场必需做到两点:一要合法。首先是建筑企业自身已经主动履行了海工承包合同项卜全部义务;其次在平常的履约过程中,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而明对方存在严峻违约的事实:再
2、次在程序上,建筑企业单方解除介同前还应依法催告,最好实行公证的形式进行催告:最终在退场时还应书面告知对方详细退场时间,以便对方刚好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二要合法确定已完工程。这种确定不但包括施工上实际工程量的确定,也包括书面证据类的确定。比如:已完工程量的双方书面确定、已完工程质量的书面确定、其他工程有关方面的确定,以便双方分清贡任并结算工程价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退场权的主见还是退场后的处理,都有极其严格的要求。所以,为了有效降低随意退场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应谨慎对待中途退场。假如确定中途退场,也要有理有据,合乎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利益及避开不必要的损失。中途退场应做到“两要”:一要合法退场。即应严格遵循以卜程序:首先是自身应主动履约:其次在主见对方违约时应有充分依据:再次在单方解除合同前还应依法催告:最终在退场时还应书面告知对方详细退场时间,以便对方刚好实行措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二要有效固定已完工程现状,包括已完工程量的固定和工程质量的确认,以便据以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固定现状的详细方法则可视工程性侦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