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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无菌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无菌、无热源、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二、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三、所购的无菌医疗器械,根据不同经销商、不同厂商的不同产品,应验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或卫生许可证、计量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法人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经营企业: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及提供生产企业的全部有效证件。验证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四、外包装不合格,小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过期淘汰的无菌器械,一律作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五、验收入库的物资必须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及购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及时按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六、做好厂、商家资格证件记录工作,做好所有产品的证件记录和保管工作,备查。七、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八、使用时若发生热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医疗器械采购部门。九、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十一、使用无菌器械前应检查小包装是否破损,标识是否清晰,是否在有效期内等,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十二、严禁重复使用无菌器械。无菌器械使用后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完整,真实,规范的销毁记录。十三、无菌器械使用后统一送至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按相关规定统一处置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