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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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提高中医药学术和技术水平,创建一批中医药特色KI优势明显的学科品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医药重点学科是以中医药学术发展、理论传承、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推广转化等为主要任务,在全市中医药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并发挥较强中医药科技创新示范效应和人才支撑作用的学科,是统领中医药各项业务建设的基出和平台.第三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坚持继承创新、服务临床、促进产业、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有限目标、重点突破、扶优扶强、优胜劣汰的管理模式.相同学科领域原则上只设置1-2个建设点。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四条中医药

2、重点学科建设点的申报单位应当为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第五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市内同学科中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突出的学科优势,有稳定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二)学科技术力量较强,学科人才队伍梯队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医、教、研能力。(三)学术带头人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应是本学科领域的老专家,对学科带头人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对本学科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培养指导能力,专业成绩突出。(四)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学科点近3年承担了局级中医药重点

3、项目及以上的课题或项目,或获得局级中医药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能够开展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协作建设。(五)拥有支撑本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重点研究室、科研实验室或其他科研平台,配备有开展本专业研究所必需的配套设备和场地,具有较强的经费筹措能力。第六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实行定期申报制度,采取自由申报和定向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申报评审.第七条市卫生局对申报的学科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评审原则,确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八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围绕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深化内涵建设,完善科技基础条件,

4、提高学术水平和临床能力,促进产业发展。第九条市卫生局与经评审确定的学科建设单位签定重庆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明确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及经费概算等,并以此作为学科建设计划实施、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第十条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学科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中期检查主要了解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中期检查未达到建设任务要求的学科,暂缓拨付第2次建设资金.第十一条学科建设点应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建立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作用,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学科建

5、设和发展。第十二条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日常管理和综合保障,组织检杳、监督、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第十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中医药重点学科顶层设计、组织申报、遴选立项和检有评估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市卫生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学术交流、课程建设、计算机信息库建设和条件建设等工作,原则上分2次划拨.0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落实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注重效率。第四章验收与复核第十六条中医药重点学科评估分为终期验收和授牌后复核。建设单位应在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市卫生局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复核是对已授牌的学

6、科进行评估,每3年一次,主要内容包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学科团队综合水平和学科品牌提升等。第十七条终期验收的检查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指标完成、经费使用情况和建设成效综合评价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终期蛤收不合格:(一)学科建设主要任务、目标未完成的;(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的;(三)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的;(四)经费使用不合理,财务审杳未通过的;(五)存在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情形的。第十八条终期验收通过的学科,由市卫生局授予重庆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称号,建设成效突出的,可优先进入下一轮滚动支持。第十九条终期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经整改仍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取消学科建设资格,建设单位应退回市卫生局拨付的建设经费。复核评估不通过的,撤销重庆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称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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