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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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管理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一、总则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河南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2、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3、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本预案由医院医务部负责监督实施。二、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1、医院设置医患纠纷处理办公室,医患协调办公室设在医院医务部。2、医患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接待病人/家属的投诉,向病人/家属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2)组织院内专家组鉴

2、定,必要时XX第三方调解。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报告。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三、患者知情权的告知被告知内容及对象:1、告知的内容包括病人的病情,医学措施和医疗风险,以及治疗的相关内容。包括:病情告知,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麻醉风险

3、的告知,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如有创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化疗方案等),各种物理治疗风险告知,自费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的告知。2、由对于患者是未成年病人的,应当直接告知病人的监护人。3、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XX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4、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5、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6、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病人/监护人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7、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

4、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病人/监护人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四、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1、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2、医院及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医务部组织协调,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务部的安排。3、各科室应当必备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部审查,在医务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

5、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4、医院将建立健全疾病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5、对病人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6、对病人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病人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7、

6、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院医务部,由医院医务部负责处理。8、病历书写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按照病历修改的规定进行修改,并作修改说明;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因

7、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五、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1、处理原则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务人员尤其是医院医疗行政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医院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有困难时,可以咨询医院的顾问律师。医疗事故的鉴定详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务部报告。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

8、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河南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3、病历复印及封启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9、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患者、或授权委托人;死亡病人监护人或亲属;公安、司法机关;保险机构。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病案室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其复印资料。复印前,由申请复印病历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认可,病案室的工作人员应在复印资料上加盖专门的复印证明章。复印按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严禁病案室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四十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病案室人员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

10、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病人/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掌握。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病人/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科汇报。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病人/家属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病人/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4、实物证据封存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医患纠纷处理办公室的主持下,在病人/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

11、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患协调办公室应当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站)的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血液中心(站)等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尸体解剖病人死因不能确定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监护人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同意尸检的,由患者家属向市卫生局指定的尸检机构填写尸检申请单,死者监护人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在尸检申请单中注明。死因不能确定或对死因有异议的,但病人/监护人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院医患协调办公室可以留下相关的影像资料或请第三方到场作证,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

12、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病人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死者家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填写尸体处理申报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尸体。6、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医院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病人/家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医院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商一致时,医院与病人/家属必须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医院严禁医疗行政部门、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在未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情况下与病人/家属私自了结医疗事故争议。7、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

13、一致,在本人/家属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或第3方进行调解。医院原则上不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争议调解。8、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医院在接到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事件专家组(随机抽取5人)组成调查小组、医患协调办公室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案例讨论,案例讨论可以邀请律师参与。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由医患协调办公室人员将讨论结果与医院意见汇总提出应诉措施。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封存在医院的,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法院主

14、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的同意;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病人/家属的调解要求。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医务部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有权决定服判或上诉。六、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及考核1、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培训的基本内容为: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为:刑法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健康损害侵权的内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卫生部、国家药监局、河南省卫生厅的相关规章和制度。业务部分。沟通技巧。2、医院应当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培训制度及计划。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院每位医院行政人员、医师及护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基础知识培训I;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基础知识的培训O4、培训内容作为员工岗前培训主要部分,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在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5、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医院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七、奖惩1、发生医疗事件,经相关部门认定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等,存有不足或过错的,医院可以根据情节给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扣发奖金。2、对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应当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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