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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2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8日威海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威海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和灭火救援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
2、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一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或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要从事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处置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等工作;消防文员主要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第四条消防文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应当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消防文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
3、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遵循工作性质特殊性的要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配备政府专职消防员,建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动态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满足执勤需求。第二章招聘第七条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退出机制。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统一组织招聘。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志愿从事消防工作;(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4、和道德品行;(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七)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四)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五)曾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七)其他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第九条聘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市消防救援机构批准,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条
5、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管理,由低到高分为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一)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初级职业技能资格;(二)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满8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中级职业技能资格;()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满16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高级职业技能资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队伍工作经历、军队服役经历计入工作年限。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等级一般逐级晋升,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胜任本职工作;(
6、三)经过相应培训且考核合格;(四)本等级工作期内每年度考核结果达标以上;(五)晋升高级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等级要按照民主推荐、考察考核、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初任培训、岗位培训、晋升培训以及其他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等级评定、任职晋升的依据。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参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招录。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工作绩效、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人事、工
7、作信息资料档案。第十七条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统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管理制度。第四章待遇保障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确保与消防救援职业高危特点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办法由消防救援机构、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被装费用、伙食补助、社会保险、其他工资福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办公费、抚恤费和经济补偿金等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保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
8、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岗位需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每年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应急管理部等12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享受看病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等优待;符合条件的,可在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
9、方面给予优先办理。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悬挂“专职消防员之家光荣牌、“送奖到家、颁发“纪念章等活动,传递组织关怀,体现队伍温暖。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值班制,确保平均每月休息时间不少于8天。消防文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执行上级指示的执勤、备勤、休假等安排,如任务需要,应当随队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薪酬包含每天24小时在驻地值班备勤期间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贴和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福利待遇等。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着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政
10、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照规定对在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专职消防员授予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章。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退出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政府推荐就业、自谋职业、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出机制,积极做好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扶持就业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工作
11、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时,应上交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发放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证、制式服装和公用物品等,相关证件和物品不再作为工作、身份等证明。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获得招录的;(二)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因工作失职、行为失范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六)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由政府推荐就业:(一)年龄已满45周岁,且从事消防工作15年以上的;(二)参与消防救援、执
12、勤训练等因工导致伤残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一至四级除外);(三)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政府推荐就业条件的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扶持就业。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系统、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相关岗位,应当优先安置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一)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工作人员和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二)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为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求职登记,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
13、根据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再就业计划,适时组织各类企业集中洽谈或开展送岗位活动;(三)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在队期间完成威海职业学院消防管理专业继续教育的,离队时由学校与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向企事业单位推荐担任消防管理员;(四)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托社会消防安保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鉴定证书后,由培训机构与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向具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推荐担任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操作员或维保施工检测员。第三十三条符合推荐就业条件的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推荐的,视为放弃推荐就业待遇;在待推荐就业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推荐就业待遇。第三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年龄满45周岁,且从
14、事消防工作15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支付其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其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三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二)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标准的。退休后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