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多种情况下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法院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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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问题背景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一宜是热门话题。许多夫妻在离婚时,不仅关注财产处理问题,更关注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但抚养方式会发生变化,即由共同宜接抚养转为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随着三胎政策的开放与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岗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其抚养权归属该如何规定尤为重要。民法典规定了抚养权争议问题的应对原则,即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案件时应遵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根据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分情况予以具体判断。难点核子抚养权归谁?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2、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宜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抗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宜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己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

3、1084条第3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儿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

4、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

5、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正在服刑的子女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6、。有继父母的孩子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祥(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收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应继续负担养子女的抚养班。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

7、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两个子女抚养权怎么分配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子女都过了哺乳期,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对于还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判由母亲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抚养权归属可以变更吗?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8、,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行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注意: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3抚养费如何承担?“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始后,子女由一方宜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

9、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三、相关案例案例一男方系服刑人员,孩子抚养权法院的认定雒某、姜某1离婚纠纷案案情提要原、被告与2012年4月

10、20口焦作市武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姜某2,2018年初,被告姜某1因涉嫌生产假药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妾某1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和婚生长子带来极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始。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姜某1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被告双方分居已两年,且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的问题,被告系服刑人员,不具备

11、抚养能力以及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故原告请求婚生长子姜某2由原告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服刑期满后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原告可以在被告刑满后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T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雒某与姜某1离婚。二、婚生长子姜某2由雒某抚养,抚养费由雒某自行负担。三、驳回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宜接抚养子女案例二夫妻间育有多个子女,孩子抚养权法院的认定侯某与苟某1离婚纠纷案案情提要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

12、婚。随后生育女儿苟某2,长子苟某3,次子苟庆赫。婚后因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产生了矛盾,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9年9月27口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能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自二人分居以来,原被告婚生子女荀某2、荀某3、荀庆赫一宜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原告要求抚养苟某3,被告抚养荀某2、苟庆赫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子女随一方生

13、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子女跟随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在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女苟某2、苟某3、荀庆赫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继续随被告生活较为合适:原告虽要求抚养荀某3,但考虑到荀某3已年满8周岁的事实,本院在庭审后依法对苟某3进行询问,其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对荀某3的意见,本院予以尊重:原被告之间生育三个子女,荀某3愿意跟隙被告生活,苟庆赫、苟某2在庭前向本院递交个人意见书一份,表明若父母离婚,其愿意随被告生活,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尊重;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庭审

14、中本院查明的目前原、被告实际收入情况,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子女苟某2抚养费400元,原告每月支付荀某3抚养费400元,原告每月支付荀庆赫抚养券400元,至苟某2、苟某3、苟庆赫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侯某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被告苟某1应协助其权利的行使。裁判结果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荀某2、长子荀某3、次子荀庆赫跟随被告苟某1生活;原告侯某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苟某2抚养费400元,每月支付婚生子荀某3抚养费400元,每月支付婚生子苟庆赫抚养费400元,至苟某2、苟某3、苟庆赫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口前履行完毕。案例三男方家暴,孩子

15、抚养权法院的认定李某、钱某离婚纠纷案案情提要钱某毅李某科XXXX年XX月XX口登记结婚,婚生子钱昭晨于2009年10月7日出生。钱某毅诉至该院,要求离婚。李某科表示同意离婚,钱某毅李某科均主张由己方抚养钱昭熹。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钱某与李某离婚;双方婚生子钱昭晨由钱某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O元至钱昭照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X民初36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判决离婚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木案中钱某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16、要求李某科离婚,李某科同意离婚,该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子女抚养一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结合钱昭忠本人意见,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该院认为钱某毅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金额,该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予以确定,钱某毅李某科均认李某科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为100O元,对此该院予以认可。本院二审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某提出上诉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一再对上诉人进行过家暴,这些内容在一审当中已经有明确的认定,但是一审合议庭并未对此加以重视并且深入挖掘被上诉人有暴力倾向的事实,在上诉案件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家暴

17、,且造成了上诉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有CT报告单以及磁共振报告单作为证据,且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侧面的印证(眼窝受损,左膝关节受损)。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第1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判决意见也同样认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绝对不应当成为抚养人的问题,本院认为,因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钱昭盛实施家庭暴力,且钱昭总愿意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原审法院以此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四男方出轨,孩子抚养权法院的认定安某、周某离婚纠纷案案情提要2002年1月14日,安某与周某登记结婚,2003年7月28日生育一女周某乙,

18、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于2015年11月26口协议离婚。2015年12月17日,安某与周某办理了复婚登记,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安某发现周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纠纷,自2020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为此安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安某与周某离婚;双方婚生女周某乙随安某共同生活,周某自2020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O元,至周某乙独立生活止:周某每月探视周某乙一次。上诉人安某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5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某、周某要求双方婚

19、生女周某乙随其共同生活,虽然周某乙也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随周某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周某在与安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明显过错,且周某乙作为一名女孩随其母亲安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一审法院确定周某乙应随其母亲安某共同生活,周某应按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结合周某的收入情况以及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每月确定为100O元。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中,双方的婚生女周某乙虽然表示愿意随周某共同生活,但原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周某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自身情况、所处环境等因素确定由安某抚养并无不当,故对周某要求抚养婚生女周

20、某乙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结果维持准予原告安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双方婚生女周某乙(2003年7月28口)随原告安某共同生活,被告周某F1.2020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O元,至周某乙独立生活止;被告周某每月探视周某乙一次的判决。四、律师的分析与建议婚姻终止,但亲情不中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应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减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义务,应共同参与养育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分居或离异,在抚养方面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共同

21、参与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通过父母的相互配合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在处理抚养权归屈案件时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从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出发,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保证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关怀孩子成长。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注重父母一方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以及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而不是谁控制孩子,孩子就判归谁。同时要注意,抚养权不等于监护权,所以即使抚养权归属确定,未取得抚养权一方仍有监护权,在关系到孩子利益的

22、重要事项如孩子名下财产的处分、孩子出国移民等问题时,仍需取得双方监护人同意。此外要充分尊重孩子意见,特别是子女已满八周岁,有了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只有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才能尽可能减少离婚、抚养权变动对孩子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大程度缓解孩子因父母离异导致的失落情绪,为他们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但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出于对执行的考虑,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很多时候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时间更长,尽量不改变抚养现状。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已因父母双方离婚无法生活在完整的原生家庭中,不应再人为割裂其与父母任何一方的情感联系

23、。父母双方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成长问题,共同为孩子创造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这需要加强父母双方的责任感,以及需要法律共同体在个案中共同推进对儿童利益的切实保护,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抚养权归属的第一裁量原则,同时充分等市八周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意愿。五、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宜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

24、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I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将(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宜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I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宜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

26、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口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I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

27、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FI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

28、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宜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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