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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拓展川渝地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结合四川省、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川渝地区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
2、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鼓励定向利用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宽利用途径。二、豁免内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一家单位(以下统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直接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统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中,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未被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
3、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进入水泥窑、砖瓦窑、焚烧炉、燃煤锅炉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理的不属于“点对点”定向利用范围内容。三、豁免条件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为四川省和重庆市辖区内合法设立的企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定向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项目应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开展论证工作或环境影响评价。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近三年环境信用评价未评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
4、业”。(二)产废单位产生的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利用单位应具备与所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工艺,豁免利用量与未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得超过原环评载明的原料使用量。(5)“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五、管理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要求。利用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并通过所在地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豁免利用情况。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
5、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具体情况,利用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污染防治、检测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并明确专职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完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做好风险管控。产废单位应建立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对达不到出厂要求的危险废物不得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不得接收不符合定向利用要求的危险废物,确保利用过程中污染物达标排放,产品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有毒有害成分限值要求,监测频次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
6、1)o(三)加强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积极开展技术帮扶指导,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实施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的,支持将利用单位纳入跨省转移“白名单”管理。(四)严格环境监管。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名单、“双随机”执法清单进行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持续联合开展跨区域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联合监管;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本方案适用于四川省内、重庆市内及川
7、渝地区跨省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自本方案实施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规(2022)3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22)47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其规定执行。附件: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大纲2.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大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
8、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特编制(*公司*危险废物名称)“点对点”定向利用于(*公司)环境风险评估报告。1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情况1. 1产废单位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废环节、危险废物贮存与处理现状,环评批复及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近三年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信用评价、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等。1.2利用单位基本情况地理位置(是否在园区及与产废单位的距离)、主要产品、规模及去向,利用工艺(含工艺流程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情况,替代原辅料、利用后产品情况。危险废物入厂检测分析
9、制度,危险废物接收标准,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含二次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情况),近三年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信用评价、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等。2“点对点”利用可行性分析2. 1技术可行性分析分析论证拟替代原辅材料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利用工艺设施的可行性。分析利用单位生产环节变化情况(工艺和设备变化情况等),分析对相关产品产生的影响(引入杂质、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质量标准符合性,需明确是否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以及利用单位执行标准)。2.2 环境风险可行性分析定向利用危险废物应明确产品规模、用途、去向及相应质量控制措施,从利用单位贮存条件和能力、“三废”处理措施
10、等方面分析污染物排放达标可行性和相关环境风险。并根据相关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分析产品达标可行性及环境风险可控性。从利用单位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分析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控能力。从运输方式、运输距离、运输能力等方面分析危险废物运输环节环境风险(自建管遒设施输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需论证其管道设施的安全性、可行性)。2.3 其他可行性分析分析利用单位的环评文件审批及项目验收文件,定向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项目应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开展论证工作或环境影响评价。3结论与建议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从项目工艺技术可行性、环境风险可控性、污染物是否新增、污染物稳定达
11、标排放等方面提出结论,明确“点对点”定向利用是否可行。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因素及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川渝地区“点对点”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申请表。首次申请。变更申请。裕免终止(一式三份)产废单位单位名称(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废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利用单位单位名称(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废物利用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产废单位概况(实施豁免申请时填写,简述产废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主要组分及含量、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附环境风险评
12、估报告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涉及法人名称变更申请的应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利用单位概况(实施谿免申请时填写,简述利用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被替代原料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危险废物利用工艺、污染防治措施、二次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及利用处置措施.最终产品执行标准及质量控制措施、去向等,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涉及法人名称变更申请的应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产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四川省为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重庆市为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年月日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四川省为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重庆市为
13、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年月日我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承诺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的“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各项制度,如有违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时间: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时间:提交材料清单(新申请和非营业执照信息变更申请提交材料厂9,法人名称变更申请的提交材料1、2、10,裕免终止提交材料11):1 .产废单位、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 .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危除废物利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3 .近三年未
14、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明材料;4 .与“点对点”定向利用有关的产废设施和利用设施环评报告及环评批熨、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未开展峻工环保验收的生产设施除外)以及脸收专家组意见、论证材料等;5 .产废单位、利用单位排污许可证曼印件(新建暂未开展生产的企业除外)6 .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出厂控制标准及检测报告(有CMA章);7 .产废单位、利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及备案表;8 .利用单位产品执行质量标准以及质量检测报告(有CMA章);9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5、利用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最终产品质量控制及去向、利用及产品环境风险评估结论和专家意见等);10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信息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出现变化时填写);11 .取消“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后,所采取的遗留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废水处理处置措施以及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等证明材料。解读一、编制背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有关规定,川渝两地分别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目前,2年试点期限即将届满。为做好川渝两地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
16、理工作衔接,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危险废物协同治理,进一步拓展川渝地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结合四川省、重庆市实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豁免内容、豁免条件、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五部分。(一)总体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川渝地区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二)豁免内容。豁免内容为川渝地区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川渝地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
17、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限定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范围。(三)豁免条件。豁免条件明确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艺设备条件、污染防治措施、物联网监管系统、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四)实施程序。实施程序规定了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及豁免终止(取消)等内容,由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及发文批复。(五)管理要求。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加强帮扶指导、严格环境监管等四个方面,对产废单位、利用单位,各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