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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8篇学习领会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及心得第一篇,共八篇规矩者,方圆之至也。这是我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最深刻的体会。条例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我们行动的指南,它明确了行止有度的必要性,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对“依法治企”有了更深的理解。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将法治精神融入国有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所有行为都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有序进行。这不禁让我想越了古代的典故一曹冲称象、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事情都有其客观规律和科学方法,只要我们遵循规律,运用智慧,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样,
2、条例的实施,就是我们在国有企业管理中遵循法治规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具体体现。条例中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让我深感其重要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其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这句古训提醒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廉洁从业的底线,防止因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此外,我对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印象深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句话表明,再完善的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条例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程序,这无疑将有效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促使他们更加审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学习条
3、例,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际行动维护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二篇“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福祉。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历史上,无数王朝因奢靡腐败而走向衰落,无数企业因管理不善而破产倒闭。在当今时代,我们同样看到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漠视纪律,违规操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比如,有
4、的在企业资产处置中,私自压低价格,中饱私囊;有的在人事任免上,任人唯亲,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权力和金钱所迷惑。要深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任何微小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我们会面临各种诱惑和压力,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念,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能够抵御住这些诱惑和压力。在工作中,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层面,更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5、让我们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精神,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谢谢大家!第三篇学习条例,强化责任相当今天我们共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我们在工作中明确责任、规范行为、推动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要充分认识条例对国有企业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肩负着重大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比如,过去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内部腐败滋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条例的实施就是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准确把握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涵盖了多个方面的纪律要
6、求,其中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在政治纪律方面,要坚决维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组织纪律方面,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安排;在廉洁纪律方面,严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我们要对这些重点内容熟记于心,时刻以之约束自己的行为。三是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更是对我们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它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企业服务,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一要加强自我学习,提高纪律意识。我们要主动学习条例,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二要严格自我约束,规范自身行为。要时刻对照条例的要求,反思
7、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坚决杜绝任何违规违纪的念头和行为。三要积极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积极进取,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自己的力量,不能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同志们,让我们以条例为准则,强化责任担当,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谢谢大家!第四篇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是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
8、有力的法治保障。要扎实推进条例的学习贯彻执行,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以条例为指导,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聚焦易发多发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国有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我们相信,在条例的引领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将更加注重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将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为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一是在全面系统学习条例上下功
9、夫。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通越来,一体理解把握、一体执行运用,不断深化学习效果,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二是在高度自觉遵守条例上见真章。要对照条例的具体内容,系统审视现有管理制度,堵塞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项目运作、合同磋商、服务采购、资金拨付等领域是廉洁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坚持不懈强化日常监督,增强党员干部职工遵规守纪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三是在依规履责运用条例上务实效。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落实当前各项重点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起来,与党的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与作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全力推动项目提速、工作增效,不断提高依
10、法履职的工作水平,营造出风正劲足、心齐气顺的干事创业环境。第五篇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有了深刻的领会和诸多感悟,以下是我的心得分享。一、深刻理解条例对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据着关键地位,对推动经济增长、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搭建了坚实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撑。一方面,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戴上了“紧箍咒”,能够有效遏制违规决策、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不良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沿着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利益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轨道前进。比如,过去曾有部分国有企业在
11、对外投资合作中,由于管理人员缺乏自律和监督,致使投资项目失败、国有资产受损。条例的落地实施,能够对此类行为起到强大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切实守护好国有资产安全。另一方面,条例有助于塑造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社会认可度,为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秉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的国有企业,才能赢得消费者、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青睐,不断提升市场份额和综合竞争力。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类型以及相应的处分措施和程序,为国有企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操
12、作指南。在深入学习过程中,我们必须精准把握这些核心内容和要求,确保依规依纪管理。从违纪行为的界定来看,条例全面覆盖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无论是在战略决策、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还是在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等方面,任何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比如,在财务管理中,严禁虚报账目、挪用公款;在项目招投标中,严禁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在处分种类和程序方面,条例明确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方式,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明确了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序和要求。这种严密的规定,实现了党纪、政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织密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网络,确保了监督管理的严肃性
13、和权威性。三、积极探索条例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落实确保条例在国有企业中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需要我们在企业管理的实践中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构建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首先,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在线学习课程、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深入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法律意识。例如,可以定期组织“纪律教育月”活动,集中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体系建设,整合审计、监察、法务等内部监督资源,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合力。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14、,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最后,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严肃问责,使条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四、持续推动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契机。我们要以此为切入点,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一方面,要对企业现有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将条例的要求融入到企业的章程、决策程序、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和廉洁
15、文化,将法治理念、廉洁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通过文化的浸润和引领,使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体员工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担当。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标尺,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我也坚信,在条例的指引下,国有企业必将在法治轨道上阔步前行,为实现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第六篇在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这一条例的深入研究,我有以
16、下几点体会。一是清晰洞察条例的规范作用。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边界和规范,犹如一座灯塔,指引着前行的方向。比如,在人事任免方面,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任人唯亲。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在干部选拔中,主要领导凭个人喜好提拔亲信,导致内部人心涣散,工作效率低下。条例的出台有效地遏制了这种不正之风,确保了人才选拔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二是准确把握条例的约束力度。条例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措施严厉且具体,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在财务管理领域,严禁虚报账目、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某国有企业的会计,为了谋取私利,虚报财务数据,被发现后受到了应有的处分。这充分体现了条例的严肃性,任何试图触碰红
17、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三是深刻领会条例的引导价值。条例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依据,更是对正确行为的引导。它鼓励管理人员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一要深入学习,将条例的内容学深悟透。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对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二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守招聘、选拔、任用等程序,杜绝任人唯亲、裙带关系等不正之风。二、严守纪律,廉洁事公廉洁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操守。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回扣、贪污受贿等行为。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反廉洁
18、纪律而受到惩处,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些案例时刻警醒着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守廉洁底线。例如,某国有企业采购部门负责人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的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廉洁自律的重要性,一旦触碰纪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三、加强监督,防范风险有效的监督是确保条例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此外,还应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如财务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及
19、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各类风险。例如,通过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四、加强教育,提高素质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关键。企业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学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同时,要注重培养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政绩观。例如,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活动,提高管理人员的廉洁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将其贯彻落实到工
20、作中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第八篇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筑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
21、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旅“处分”的
22、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
23、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
24、出的是处分。(一)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贵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
25、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贲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
26、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IO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
27、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五、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而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影响,为建立健全国企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