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八篇关于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材料及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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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八篇关于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材料及心得体会第1篇,共8篇2024年6月17日上午,市交建投集团进行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之深入彻底。作为一名国企党支部书记,深知纪律是管企治企的“戒尺”,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感悟。一、加强学习,武装头脑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

2、、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养成纪律自觉。二、严于律己,保持定力此次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调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因此,将时刻谨记以严于律己的态度开展今后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在人才培养任用上全周期从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三是做到强化责任担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将企业发展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

3、,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做好自我守纪的同时,对于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违反党纪的问题,要积极斗争、勇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更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鹰潭市交建投集团高质量发展冲锋在前。第2篇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后,我深感如芒在背、责任在肩。“明镜高悬”,该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立下了明确的准则,是我

4、们工作中的“指路明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利益诱惑纷繁复杂的当下,它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坚守正道、廉洁奉公,防止在权力与利益的交织中迷失方向。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利令智昏”,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形象。他们或“监守自盗”,侵吞国有资产;或“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在项目决策、资源配置等方面遭受重大损失。这些案例触目惊心,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长鸣”。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我深刻领会到“防患未然”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觉,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在日常工作中,

5、做到“谨言慎行“,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滥用权力,不违规操作。“责无旁贷”,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将以条例为“行为标尺”,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努力为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坚信,只要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必将“焕发生机”,在新时代的经济浪潮中勇立潮头,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

6、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笃信笃行、一以贯之。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

7、作的重要部署。国资央企领域反腐败斗争力度显著增强,高压态势持续保持。要深刻汲取近期有关案件的沉痛教训,深入剖析反思,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合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觉,坚决防止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确保国资央企健康发展。三是高度重视强思维,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战略性作用,紧密结合实际,重新审视内外部环境。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四是深学细悟强党性,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五是清正廉洁作表率,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慎友。“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为XX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第4篇明使高悬,清风两袖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部法规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它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明镜,更是我们清风两袖、廉洁从业的

9、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犹如一面高悬的明镜,时刻提醒我们审视自己的行为,坚守道德底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让我想起了明代的官员于谦,他在石灰吟一诗中写道:“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正是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精神风貌,不畏艰难,坚守清白,为人民、为企业谋福利。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对其中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尤为印象深刻。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让我想越了清朝官员张伯行的典故,他任江苏巡抚时,为杜绝送礼行贿之风,特意在府衙门上书写了一副对联:“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毫一厘,民之脂膏。“这正体现了条例所倡导的廉洁

10、从业精神,我们应以张伯行为榜样,严于律己,清廉自守。此外,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这让我想起了韩非子中的一句话:“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地位高低,只要违反了规定,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不仅是对违规者的惩戒,也是对其他管理人员的警示,提醒我们时刻保持敬畏之心,遵守法规制度。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操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让我们以条例为镜,明镜高悬,清风两袖,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第5篇深入学习条例,筑牢廉洁防线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一起深入学习

1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范管理行为、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要充分理解条例对于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条例的实施,为国有企业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例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条例的出台,能够有效约束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二是要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点和关键环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在廉洁自律方面

12、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操作、失职渎职。比如,在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三是要切实认识到违反条例的严重后果。违反条例不仅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而被查处,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们要引以为戒,时刻保持警醒。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熟知熟记,入脑入心。同时,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13、,通过典型案例,让大家深刻认识到违反条例的危害。二要强化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加强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三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同时,要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和帮扶,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志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和底线。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筑牢廉洁防线,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谢谢大家!第6篇2024年5月21

1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I.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明确适用对象的危囹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

15、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3.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通.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4,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5.左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

16、围、基本原则、职贵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

17、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

18、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条例第10条明确了单

19、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

20、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

21、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

22、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己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

23、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24、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

25、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

26、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

27、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趣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

28、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29、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

30、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披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

31、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

32、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

33、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

34、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第7篇束持廉洁心,产守纪律岗“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这句古诗所描绘的清正廉洁形象,应成为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求的目标。近期,我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感触颇深。条例犹如一盏明灯,

35、照亮了国有企业管理的正道,为我们的行为指明了方向。它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就如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明确的规则框架内行事,企业才能有序运转,实现可持续发展。例如,在实际工作中,曾有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私利,违规进行业务往来。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该管理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处分。这一案例警示我们,绝不能因个人私利而违背条例的规定。“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诱惑和挑战。作为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廉洁底

36、线。不能被金钱、权力所迷惑,要始终以企业的利益为重,以国家的利益为上。同时,条例也促使我们不断反思自身的行为。“吾日三省吾身“,我们要经常审视自己的工作,是否做到了公正、公平、公开,是否严格遵守了各项规章制度。只有不断自我反省,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避免陷入违规的泥潭。“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条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要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近期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进行了深入学习,让我对自身的责任与行为规范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健康稳定运行关乎着国家经济命脉与人民

37、福祉。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企业运营的“领航者”,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与资源,稍有不慎,便可能在利益诱惑下迷失方向,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让我看到了高悬的“纪律之剑它明确地划出了行为红线,犹如一道道坚固的防线,告诚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国家利益、企业发展为出发点,绝不能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职权。现实中,那些因贪婪而堕落的案例令人痛心疾首。曾经,某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侵吞国有资产,将企业变成了个人的“敛财工具“,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通过对这一条例的研读,我深刻地认识到

38、,它不仅是约束,更是保护。它时刻提醒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廉洁底线。在日常工作中,每一项决策、每一次操作,都应当严格遵循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办事。此外,该条例还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它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使国有企业能够在公平、公正、透明的轨道上运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于国有企业的建设与发展,为国有企业不断创新、提升竞争力注入强大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作为行为准则,时刻警醒自己,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为国有企业的蓬勃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让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更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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