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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Z田贝IJ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单列。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 .凡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2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
2、 .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悔改表现不突出者;2 .考试作弊者;3 .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4 .外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日语专业学生日语专业四级或国际水平二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者;5 .未取得毕业证书者;6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第六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必须保证教育质量,对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教学上要严格要求,必须依照教学要求,学完规定课程,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两年。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业
3、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即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肄业、结业证明。对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学习困难,无能力完成学业或表现不好的,学校可以取消其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资格。同时也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申请中途终止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第七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连同在校学习时间总共不能超过六年),允许学生在结业后通过旁听或直接参加考试等形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经
4、学生处认定悔改表现不突出而没有授予学位的学生,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连同在校学习时间总共不能超过六年)在专业领域学术上有突出表现,并对所受处分有所悔改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学生提出申请时须出具工作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合格后可以补授学位。第九条对于因国家英语四级分数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学生可在每年参加学校组织的离校本科生学位外语考试,学生离校后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连同在校学习时间总共不能超过六年)考试合格,仍可申请补授学位。第十条审批工作程序:由学院根据本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第十一条申请补授学位程序:由本人申请,填写大学补授学士学位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由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终止执行。本细则自2022届毕业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