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x(2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BCXD05-2021-0003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财政局文件慈科(2021)39号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慈溪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科,各财政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绐你们,请遵照执行。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财政局2021年7月150
2、慈溪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科2021年7月15日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慈溪市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以市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法人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
3、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利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验收、信用管理等全链条管理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管理体系。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第二章科技计划体系第五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工业类科技计划、公益类科技计划等两类计划构成。(一)工业类科技计划工业类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
4、转化、战略产品开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二)公益类科技计划公益类科技计划指根据我市农业农村和社会民生发展需要,支持开展的公共性、社会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对提升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等社会建设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和重点任务,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发布年度实施细则。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
5、定单独或会同其它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市级部门,镇(街道、产业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第八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
6、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支持经费;(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成果的管理;(五)负责组织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六)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二)协助市科技局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三)会同市科技局做好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四)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第十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二)协助
7、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四)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五)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笫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四)根据科技计划
8、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六)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七)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第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或自身职责,按时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二)
9、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十四条申报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凝练编制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第十五条申报条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
10、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慈溪市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三)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除外);(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联合申报;(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
11、宁波市、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七)申报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须签订合作申报协议书,明确项目中研究任务分工,经费筹集使用预算,项目产出知识产权等内容。第十六条申报推荐。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须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查推荐.第十七条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二)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三)企业、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均不得超过2项;(四)存在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不得申报;第十八条申报受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市科技局根
12、据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第五章项目评审第十九条评审方法。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的方法。专家评审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对申报项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第二十条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审;专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赴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实。第二十一条专家遴选。评审专家应从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一般为5-9人,根据需求
13、配置,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第六章项目立项第二十二条立项决策。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科技局按归口科室初审,专家会议评审,科室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决策的“三审一决策”流程,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立项及经费安排文件。第二十三条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第七章经费支持第二十四条支持方式。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采用直接资助的方式。(
14、一)资助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两批拨付;首批按资助总额的60%比例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二)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一般分三批拨付;首批按资助总额的30%比例拨付;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第二批按资助总额的40%比例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第二十五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的支持以不重复,且就高不就低为原则。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管理。(一)项目预算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编制。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应有明确说明。简化科技项目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
15、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未超过直接费用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二)项目预算包括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前的12个月。(三)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情况下,设备费以外的其它直接费用科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调剂,调剂情况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在设备费预算30%比例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调剂设备费,调剂情况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第二十七条项目资助总额按照每年财政预算和项目计
16、划类别确定:其中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3,具体根据项目技术领域的前沿性和技术成熟度,在申报通知(指南)予以明确;对于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鼓励与企业联合承担并解决自筹经费投入,具体比例不作限制,其中全额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不作资金安排。第八章过程管理第二十八条中期检查。市科技局对于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从首批科技资金拨付次年起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一)检查内容: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二)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必要时赴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三)结果运用:检查合格的,继续执行项目,拨付后续支持经费。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中期经费,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制定整改计划上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给予承担单位6个月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拨付中期经费;未完成的,不拨付中期经费,待验收通过后一并拨付中期经费和验收结转经费。笫二十九条项目任务书调整。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任务书有关条款,但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一)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前三位成员的;(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
18、担单位的;(三)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应在任务书到期前3个内月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申请,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四)项目技术路线发生改变等情况,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情况下,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任务书相关内容的。第三十条项目任务书终止(撤销)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撤销)项目任务书。(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
19、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原因。第三十一条项目任务书撤销(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或终止项目任务书。(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
20、费;(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七)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第三十条所列情况,并主动提出申请的。第三十二条未使用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应予撤销项目;已使用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应予终止项目。对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停止后续拨款,承担单位向科技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前期研发成果资料。科技局根据项目已投入研发费用,对照用款计划表,确定追缴额度,收回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对撤销的项目,应收回财政拨付全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终止(撤销)通知的要求及时上缴相关款项。项目终止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慈溪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第九章项目验收第三十
21、三条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验收。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第三十四条验收形式。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第三十五条脸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任务书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未提出脸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第三十六条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22、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取得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形成情况、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判。第三十七条验收组织。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如专家抽取难以满足验收需要等情况,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第三十八条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通讯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法。会议脸收:指由专家组通过会议
23、方式,审阅险收材料,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必要时可实地核实相关数据。通讯验收:指专家通过网络或函(件)审阅验收材料,由专家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本验收方式仅限以论文、专著为主要成果形式的基础研究项目。书面审核验收:指市科技局职能科室审核验收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咨询专家、实地核查,判断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九条验收基本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资料;(二)市科技局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验收材料是否规范、齐全进行审查;(三)职能科室确定验收方式、验收主持单位,并安排时间组织验收;(四)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五)项目承担单位办理
24、验收证书,验收资料归档。第四十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合同任务书;(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或科技报告;(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其中资助总额超过20万元(含)的项目必须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研发投入大额票据复印件;(五)项目实施绩效资料: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前沿性、突破性技术涉及的相关指标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用户报告、销售大额票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社会
25、效益证明等。(六)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调整申请资料,提供批复意见;(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盖章核验。项目脸收过程中,承担单位须出具单价一万元以上的设备、检验检测、科技合作等票据原件,财务专家对票据进行盖章验收。第四十二条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不通过验收,详细评分指标体系根据具体项目另行制定。(一)通过验收: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或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完成率不低于80$),经费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二)不通过验收,凡有以下任一情形均不通过验收:1 .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低于60乐2 .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3 .所提供的验收资料
26、、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4 .未经批准,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等发生变更;5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三)项目结题,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给予结题:1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2 .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第四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逾期未提出申请,按原验收结论处理。通过验收的,拨付后续项目结转资金;项目结题的,不予拨付后续项目结转资金;不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已投入研发费用,对照用款计划表,确定追缴额度,收回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
27、。对于出现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3至5目其中之一的,收回全部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不通过验收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慈溪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第四十四条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开展科研信用评定,信用等级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库,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第四十六条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
28、承担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预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四十七条加强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自评抽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八条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推荐上报的市级科技项目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有效
29、性等进行审核把关。第四十九条严格惩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支持经费,终止承担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2017年9月发布的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慈科(2017)37号)、2018年11月发布的慈溪市工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操作细则(慈科(2018)62号)同时废止。附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支
30、出的具体科目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31、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6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7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人员人工费用,可包括企业研究人
32、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实施科技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8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
33、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国内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9 .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仅适用于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预算编制。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 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3. 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4. 软科学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直接费用全额的30%;5. 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智力密集型科研项目,经市科技局备案后按直接费用全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