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管理,彻底治理城市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完善审批监管体制(-)实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一体化”审批监管机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含破除绿地开口、在城市道路上架设管线杆线、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上的设施)审批许可职责,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划转至县城市管理部门。城区内道路审批备案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受理。(二)统筹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城区城
2、市道路建设管理统筹协商工作机制,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财政等部门和城关、渔沃两个街道、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按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全部建成,从源头上消除城市道路重复挖掘乱象。建立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参与的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综合验收机制。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县城市管理局养护管理。
3、二、严格规范事前审批(-)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且影响交通安全的,县城市管理局要在受理审批许可申请后,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详细情况函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县城市管理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拿出修缮方案、填写挖掘审批表,经县城市管理局预审、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挖掘。(二)统筹市政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每季度召开一次城市道路
4、建设管理协商会议,统筹各方市政工程计划,研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和开始时间,避免因同时占用、挖掘多处城市道路影响城市交通;在同一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要一并办理审批许可手续且同步施工,避免重复挖掘。(三)优化应急抢修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将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挖掘位置、施工时间等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24小时之内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要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请材料。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中监管。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5、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经批准实施的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监管,监督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在围挡醒目位置规范张挂公示牌,主动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临时占用挖掘面积等内容,自觉接受部门监管和群众监督。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责任监管制度,明确专人“点对点”监管,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合理设置硬质围挡、警示标志和降尘抑尘设施,加强地下管线和周边路面保护,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按标准修复道路基础,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确保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现场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合理设置围挡,尽量减少对群众交通出行的影
6、响。严重影响交通出行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绕行公告。(二)加强路面修复和养护维修工作。施工单位按标准修复挖掘道路后,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并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审查。县城市管理局要组织城市道路养护队伍,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三)加大违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查处力度。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箱体、管线、杆线、盖板、雨篦等附属设施,要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要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7、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城市管理局要结合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建联合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方位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并严格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督促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四、规范收费使用管理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在办理审批许可时收取,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县城市管理局用于城市道路修复和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分别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执行。五、严格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始终,科学精细、依法依规管理城市道路;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避免造成重复施工。未按本实施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乡镇(街道)政府驻地、工业园区等纳入城市管理范畴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