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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
2、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3、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市场主体和自然人在信用修复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不适用住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
4、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完善标准地址数据库,将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推进标准地址数据应用,实现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地址规范表述。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规定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以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第九条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未
5、通过竣工验收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四)经鉴定为危房的;(五)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六)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七)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八)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禁设区域。禁设区域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申请人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6、)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同时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市场主体不得利用住宅(不含自建房)开办或从事下列行业和项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三)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四)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五)提供集群登记的项目;(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第十一条申请人将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登记机关应当将自建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住所(经
7、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二条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性质的凭证。第三章“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十三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以外的本省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以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一照多址”备案。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有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
8、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住所和所有增设的经营场所应当均已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凭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办理后置审批,取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办理“一照多址”备案,提交备案申请书和申报承诺表,登记机关核发备案通知书。登记机关应将“一照多址”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推送至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场主体应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及备案通知书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及备案通知书。第十六条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9、,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即“一址多照”(不含集群登记)。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视为同一地址:(-)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于不同楼层、不同房间;(二)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三)市场主体将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部分提供给其他市场主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使用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地址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在申请的地址中作出明确区分。第四章集群登记第十八条集群登记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个托管机构的住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
10、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第十九条下列机构可以作为托管机构:(-)依法登记的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公司;(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高等院校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机构;(三)为自然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第二十条托管公司名称中可以包含“商务秘书服务、孵化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创业空间服务、商务秘书服务”等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相关字样,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住所建筑物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与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二)相关部门对托管公司的其他规定。第二
11、十一条托管公司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应提交下列材料:(-)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提供租赁合同的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不得少于2年;(-)申报承诺表。第二十二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对认定(委托)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高等院校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管理机构登记地址的管理,向社会公示用于集群登记的地址。第二十三条为自然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具有长期性、可追溯性的网络地址。第二十四条集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住所(经营场所)表述为“托管机构住所+(XX托管机构+编
12、号)+集群登记”。电子商务平台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集群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除申报承诺表外还应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表述为网络地址。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的,应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其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托管机构终止从事住所托管业务或出现法定解散情形的,应提前通知集群市场主体,集群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注销登记后,托管机构方可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市场主体变更或注销的情况说明。第二十七条托管机构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1个月无法联络集群市场主体,或发现
13、集群市场主体出现其他经营异常情况时,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下列情形依法依规处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使用其住所信息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被房屋所有权人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
14、联系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处理。第二十九条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建房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
15、情况作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及方位示意图2 .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申请书3 .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住所(微管修所)再包申报承据表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网址:房屋所有权人名称联系电话是否集群登记口是0否房屋性质口工业或商用口住宅口自建房口其他申请人承诺申请人郑重承诺:1 .已取得申报的住所(
16、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符合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下列情形:(一)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速、改建、扩建的;(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四)经鉴定为危房的;(五)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六)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七)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八)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
17、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3 .对于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办理审批。4 .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5 .自觉接受相关审批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贲任。6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7 .申报的
18、住所(经营场所)属自建房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8 .与其他市场主体使用同一住所(经营场所)的,愿意共同承担因使用同一住所(经营场所)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9 .申请人已被告之并承诺登记的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2 .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每个经营场所分别填写。3 .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口”中打“J”。自建房、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4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19、,“申请人承诺”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市场主体公章。5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由隶属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市场主体公章。6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7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万色5爸(自建房必填)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
20、社区)号是否与居住场所分离(自建房填写)是否房屋面积平方米使用区域(自建房填写)(使用自建房具体位置)方位示意图(自建房请详细到使用自建房内具体位置及面积)市修主体“一隰多位”备拿申请名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网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类型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备案事项增设经营场所撤销经营场所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
21、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署(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二)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Z)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四)按照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监管。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市伤主体“一隐多例:“音拿通知名()登记一照多址字()号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序号增设经营场所(印章)年月日(本通知书适用于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市场主体应按照规定放置于醒目位置或持续公示在首页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