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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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内政办发(2023)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8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第一条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方便准入、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

2、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等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四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关材料;(二)属于租(借)或者无偿使用房屋的,提交租(借)或者无偿使用协议;(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仅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

3、相关材料。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全部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第五条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住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和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危险废物储存和经营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

4、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第六条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第四条规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也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及应遵守的规定和义务。市场主体对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后办理登记。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自建房屋、住宅、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市场主体和自然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

5、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九条市场主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在全区范围内多地经营、增加经营地址的,可自主选择经营地登记机关备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从事法定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的除外。第十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或者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为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予以登记。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

6、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以及利用其他有关经营场所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民事纠纷的救济功能。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争议而引发相邻各方矛盾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四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7、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8号)同时废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已知晓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出如下承诺:一、申请人承诺:已合法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申请人承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申请人承诺: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30日内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四、申请人承诺:确认本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即为本单位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本次确认的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清楚知晓承诺和确认行为将发生的全部法律后果。五、申请人承诺:不属于自建房屋、住宅、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的情形。不属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市场主体和自然人。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已阅读并执行以上承诺事项。签字:(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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