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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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更好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本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第四

2、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本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

3、中的重大问题,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并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健全乡村人才政策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农村创业就业和农民综合素质素养培训,壮大高素

4、质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组织退役军人、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大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力度;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第九条鼓励职业教育领域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有序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打造具有河南特色的职业教育国际品牌。第十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一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十二条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I、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

6、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适应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区域有关职业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7、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面向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I,加快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鼓励支持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贯通招生、联合培养高端

8、技术技能人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逐步推进学校之间,学校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之间实现学习成果互认,逐步实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互融通,探索学分转换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和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9、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质量评估、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开发职业培训项目。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10、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十九条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对接区域内产业发展要求

11、,分区域组建产教联合体,分行业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产教融合机制,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政策支持。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职业教育、科技创新和重点产业资源,支持职业学校联合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组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开展科技成果的中试、推广等科研转化

12、技术服务。第二十二条全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实施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支持职业学校以中国特色学徒制为主要培养方式,校企联合培养现场工程师。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高水平职业学校与领军企业、头部企业、产业链盟会长单位共建职业教育产业学院。规范和加强校企合作管理,严格落实校企双主体责任,推广企业和职业学校工学结合、校

13、企合作的双主体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校企双元育人水平。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对职业院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面向职业学校师生的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竞赛体系,提高职业学校师生的技术技能水平。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国家

14、和省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和支持职业学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

15、教育。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加强残疾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残疾学生就业创业。第三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本科及以上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

16、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规范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第二十八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课程体系、师资和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

17、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环境。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人员招聘、绩效工资分配、经费使用、教育教学等方面享有自主权。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区域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先发展区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所需的相关专业,推动传统专业提质、新兴专业扩容、未来专业培育、特色专业赋能、骨干专业升级,打造

18、紧密对接产业、服务行业的专业体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筝,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百分之五十以上。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培训I)计划、方案,不得随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保培训质量。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应当按照生

19、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支持职业学校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资源平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第三十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高等职业学校分类考试工作,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本省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本省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规范招生行为。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

20、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并逐步扩大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免除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出补助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

21、收取。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四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合法权益,提高职业教育教师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培养造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职业学校在职教师提升学历学位,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面向职业学校教师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

22、育教师培养培训。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开展企业实践。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建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第三十九条本省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职业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优化专兼职教师结构。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落实职业学校用人自主权,完善教师招聘办法。第四十一条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

23、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双向流动、相互兼职。第四十二条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职业学校可赋予教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单列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完善实习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依法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

24、学生实习,保障学生权利和实习质量,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资助制度,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监管。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企业用于奖学金、助学金的捐赠支出,可以参照公益捐赠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四十五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

25、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第五章职业教育保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足额落实本级职业教育经费,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不低于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

26、额拨付经费,持续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第四十八条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认真履行办学职责,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多渠道筹措经费,提供足额保障,并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职业培训力度,合理安排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用于农村职业培训I,明确经费使用

27、方向和方式,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第五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向职业教育提供金融服务,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需求的多元化融资产品,重点支持职业教育支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用地。第五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开发、教学质量监测评价等活动,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职业教育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

28、需为接等活动。第五十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机构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发布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五条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的良好氛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29、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足额落实本级职业教育经费;(二)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三)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价的;(六)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实习获得非法利益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法律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单位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实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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