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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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第二章行政执法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职权范

2、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依据,结合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应当科学合理,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应当具体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责任。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开展以

3、案释法活动,广泛宣传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行政执法状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执法行为。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依据、职责权限、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形式等,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以及拍照、录像、录音等音像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

4、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执法机关处理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细节、方式等要求。对查封、扣押和强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列入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按规定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o初次从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度,作出重

5、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和案卷评查制度。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

6、政和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行政手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创新评议考核方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

7、立健全行政执法统一协调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相互协助;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执法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应当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悉的行政相对人资料或者信息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明确依法履行职责的评判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第三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其他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执行。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等。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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