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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篇一,共七篇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
2、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施“处分”的主体区
3、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贵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
4、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
5、处分。(二)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贵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
6、,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
7、、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短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8、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夏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五、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
9、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而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影响,为建立健全国企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指明了方向。篇二近日,我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行为规范,更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一、以德为先,廉洁从业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坚持以德为先,廉洁从业。这让我想起了论语中的一句话:“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正体现了德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德行是管理人员的立身之本,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
10、品质,才能在企业管理中做到公正无私,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二、依法治企,规范管理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治企。这让我想越了古代的法治思想,如管子明法解中所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依法治企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确保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三、忠诚履职,勇于担当条例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忠诚履职,勇于担当。这让我想起了诸葛亮的出师表中的一句话:“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忠诚履职是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他们应以企业利益为重,勇于担当责任,推动企业发展。四、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条例提出,
1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团结协作,共谋发展。这让我想起了诗经小雅鹿鸣中的一句话:“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团结协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精神,管理人员应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团队协作,共同推动企业发展。五、严于律己,洁身自好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这让我想起了孟子离娄下中的一句话:“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严于律己是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他们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道德底线,做到洁身自好。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对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将深入学习条例内容,严守法律法规,坚持以德为
12、先,廉洁从业,忠诚履职,勇于担当,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篇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前几天,我参加了集团组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一、坚定政治立场,筑牢思想根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开篇就将政治纪律置于首位,这彰显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作为国企干部,我们必须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自觉做“两个维护的忠诚拥护者、坚定执行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
13、定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篇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深切体会到“只有根基稳”堡垒才能筑得牢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镜,时刻审视自己的言行“校准自己的政治方向,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哪怕是在私下场合,也要始终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入脑入心,成为我们干事创业的“定盘星二、严守纪律规矩,筑牢行为防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像是一面镜子,照见我们行为的得与失,警示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谨言慎行,不踩“红线仁不碰“高压线化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我深感
14、责任重大。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稍有不慎就可能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记得刚到基层的时候,我跟着老同志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有位大爷热情地塞给我一条烟,让我心里很是过意不去。老同志见状艄悄告诉我:“咱们是来为群众服务的,不能收群众的东西,这是铁规矩r这件小事让我意识到,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防微杜渐,不以恶小而为之。三、知行合一,以“严”促“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最终要落脚到行动上。“知”是基础,“行”是关键。作为青年干部,我们要以“知行合一”的实际行动,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真正成为指导工作的“指南针前段时间,我们单位要对一个重点项目进行招标。作为
15、招标小组成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于是,我严格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求,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最终,项目顺利完成招标,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评价。这让我深切感受到,只有坚持原则、严格自律,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既是一次“修身”的过程,更是推动“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让我们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定力,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规矩记在心里,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澎湃动力,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业绩!篇四大家好!今天我们相聚在此,深入学习和
16、探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一是要清晰认识条例对营造创新环境的保障作用。创新需要宽松、包容的环境,而条例为这种环境的营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了企业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激发了员工的创新热情。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企业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窃取,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条例的出台有效避免了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二是要深入理解条例对激励创新人才的重要意义。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条例通过规范管理行为,为创新人才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在人才选拔和晋升方面,条
17、例要求破除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等不良现象,让有真才实学、创新能力强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例如,某国有企业打破传统的用人观念,依据条例选拔了一批年轻有为的创新人才,组建了创新团队,为企业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三是要充分领会条例对推动创新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创新文化是企业创新发展的灵魂,条例倡导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精神,鼓励管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投身创新实践。比如,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宣传贯彻条例,树立了创新榜样,营造了尊重创新、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使创新成为企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一要加强创新文化的宣传教育,将条例与创新文化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创新理念深入人心。二要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根据条例的精
18、神,对在创新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失败给予宽容和理解,为创新者解除后顾之忧。三要加强与外部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创新经验和管理模式,不断完善企业的创新体系,使企业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同仁们,让我们积极践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引领企业创新发展,开创企业更加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篇五秉持敬畏之心,恪守国企纪律“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在喧嚣繁杂的商业世界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唯有保持淡泊宁静的心境,对纪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才能坚守正道,行稳致远。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让我对此有了更为深切的体悟。条例是悬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我们要
19、谨言慎行,规范自身行为。它犹如一座灯塔,在茫茫商海中为我们指明了正确的航向,确保我们不偏离公平、公正、合法的轨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遵循条例的规定,我们才能在国有企业的舞台上施展才华,为企业的繁荣贡献力量。例如,某国有企业的采购部门负责人,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贿赂,为其提供不正当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条例,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最终,该负责人不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还身败名裂。这个惨痛的教训让我们明白,违反条例的代价是极其沉重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和压力,我们要坚定信念,不为所动。始终牢记国有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以国
20、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不被个人私欲所左右。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项目审批、人事任免等重要环节。比如,在财务管理方面,要确保账目清晰、资金使用合规;在项目审批中,要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防止盲目投资和决策失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条例的条文,更要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以实际行动维护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篇去“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历史的长河中,因权力滥用、贪婪
21、无度而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就如清朝的和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大肆敛财,结党营私,严重破坏了朝纲法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现代社会,国有企业领域也不乏此类案例。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并购项目中,与外部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故意低估企业资产价值,通过暗箱操作从中谋取巨额私利,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无一不在警示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可以推动企业发展、造福社会;用之不当则会成为自伤伤人的凶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条例的出台,恰如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套上了“紧箍咒”,明确了行为
22、边界和违规后果。它犹如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坚守正道、廉洁奉公。“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应当以这些违规违法的案例为镜鉴,时刻对照检查自身的行为。将条例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指南,自觉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触“红线”,不越“雷池“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日常工作的点滴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牢记自己的职责与使命。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从每一个决策、每一项业务、每一次交易做起,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和法律
23、意识,做到“仰不愧于天,俯不作于人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贡献自己的力量,确保国有企业在新时代的经济浪潮中破浪前行、行稳致远。篇七产以律己,加当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通过深入学习和思考,我对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对待工作。条例犹如一座灯塔,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让我们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能够“明辨是非在政治纪律方面,我
24、们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能“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只有政治立场坚定,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廉洁纪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我们要“清正廉洁“一尘不染”,坚决杜绝“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在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时,要保持“定力如山”,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了事卬得过且过每一个决策、每一项工作都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深思熟虑精益求精“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提前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我们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提高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以律己”,以条例为准则,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行为,努力做到“尽善尽美同时,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身边的同事共同遵守条例,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良好环境,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