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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报工作第二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二)主要“菜篮子”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实际生产品种、面积(存栏量)和产量(出栏量);(三)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巡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四)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及相关案件查办情况;(五)禁限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清单、规定培训宣传情况。第四条信息上报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随时电话上报,事后补办书面报告。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媒体随意发布。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转发、传播未经核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第七条辖区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舆情事件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控制(应对)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做好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工作。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